| 文 号: | 黔自然资规〔2026〕1号 | 发布机构: |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
| 成文时间: | 2026-03-03 15:00 | 发布时间: | 2026-03-03 15:00 |
| 文件有效性: | 是 |
《贵州省遥感影像统筹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2026年3月3日,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贵州省遥感影像统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
自《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遥感影像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函〔2019〕133号)发布,开始实施全省遥感影像统筹工作以来,2019至2025年累计投入省财政资金约3.1亿元,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是全省遥感影像统筹项目有效提高了遥感影像在我省围绕“四新”主攻“四化”主战略实施过程中的保障作用,构建并丰富了遥感影像数据库,支撑了数字贵州建设;二是更好落实了省委、省政府各项工作部署,满足各级党政机关、各行业部门对遥感影像的需求,更好履行职能职责,推动贵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三是快速带动了我省测绘地理信息相关产业发展,壮大行业规模,助推我省大数据产业发展;四是加快实现了省内常用遥感影像数据的共享应用,减少财政重复投资,减轻省市县各级财政压力。
伴随着航天航空遥感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高分辨率、高时效性的遥感影像数据已成为支撑政府决策、规划编制、资源监管、生态保护、应急指挥和公共服务不可或缺的新型基础性战略资源。随着《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遥感影像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函〔2019〕133号)于2024年12月31日失效,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深入规范和加强全省遥感影像数据的统筹管理工作,特编制本《办法》。
二、编制意义
(一)是贯彻落实国家战略与法律法规,提升治理能力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关于构建新型基础测绘体系、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应用、加强财政资金统筹管理等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也对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管理、共享与安全提出了更高要求。重新制定的《办法》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更强,修改了不适应国家和省最新政策导向和遥感影像应用技术发展趋势的条款,与法律法规赋予的工作职责更相契合,从制度层面进一步丰富和夯实我省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体系和法制基础。
(二)是破解现有管理困境,实现集约高效发展的迫切需要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缺乏精细化的统筹约束机制,重复采购、重复航飞、标准不一、数据孤岛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这不仅降低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也阻碍了跨部门、跨地区的业务协同应用。《办法》的制定,旨在通过强化“目录内统筹”的刚性约束、优化需求征集流程、明确各类主体的数据汇交责任与时限,从根本上进一步遏制重复测绘、重复投资,推动实现“一次采集、多次应用,一个平台、全省共享”的集约化、高效化管理新格局。
(三)是赋能高质量发展,服务贵州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举措
贵州省作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大数据综合试验区,近年来在数字经济、生态保护、防灾减灾、乡村振兴、自然资源管理、重大工程建设等领域对精度高、现势性强的遥感影像数据需求增长。本《办法》明确通过“贵州省遥感影像统筹服务平台”,推动数据汇交与共享,最大限度盘活数据资产,提高影像数据使用效率,确保各类应用需求能及时获取到标准化的基础影像数据,从而为各级政府部门治理和社会化应用提供强大的数据赋能,为全省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测绘地理信息影像数据保障。
三、主要修改内容
本《办法》在原《贵州省遥感影像统筹管理办法》框架的基础上,结合省情与工作实际,主要进行了以下七方面完善:
(一)进度安排进一步优化:本《办法》第四条明确,将省级年度遥感影像统筹需求征集时间调整至每年10月底前,目录及方案编制完成时间明确为12月底前,确保影像统筹在年度内及早启动实施。因我省地形地貌主要为山地丘陵,加之受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影响,下半年雨雾天气居多,影响外业影像获取工作开展,上半年3—5月份是我省影像获取最佳“黄金期”,调整时间节点后可充分为影像统筹做好实施准备,确保影像获取时间更加充裕,同时使工作筹划更符合预算编制周期。
(二)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明确,对“未列入省级年度遥感影像统筹目录的需求,经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影像资源库后,确实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影像申请部门正式函复。”通过健全向影像部门函复机制,出具我厅核查影像资源库的结果,便于申请部门向省财政申请资金,生产满足工作特定需求的影像。
(三)省市县联动进一步强化: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明确,市、县级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本级行政区域内开展统筹工作,并按规定向省级汇交数据。进一步落实《基础测绘条例》《贵州省测绘条例》关于基础测绘工作统筹规划、分级管理要求,并将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纳入全省影像统筹工作体系。
(四)汇交时限进一步规范: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将各类遥感影像数据的汇交时限由原“60日”统一调整至“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自测绘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调整后与法律法规要求的时限相一致。
(五)管理力度进一步强化:本《办法》第九条明确,对未按规定汇交数据的单位和社会资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条处理,以强化管理的约束力。
(六)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进一步明确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省级遥感影像统筹工作主体,负责需求征集、目录制定、平台建设、数据汇交管理等职责。同时明确各市(州)和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本级下年度影像获取计划和目录时间,省级层面可根据全省范围内影像获取情况,优化年度影像统筹目录。
(七)数据价值进一步挖掘:本《办法》第十一条,增加“对于脱敏后的、可用于公众服务的数据,鼓励开放共享。”遥感影像统筹工作形成了海量的数据成果,在保证数据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开放共享,释放数据价值,挖掘数据潜力,更好发挥对社会发展的支撑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