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贵州省遥感影像统筹管理办法 | ||
| 发文机关: |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 所属领域: | 自然资源 |
| 发文字号: | 黔自然资规〔2026〕1号 | 成文日期: | 2026-03-03 |
| 文件状态: | 有效 | 施行日期: | 2026-03-03 |
| 废止日期: | |||
贵州省遥感影像统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航天航空遥感影像统筹管理,促进遥感影像的有序开发和共享利用,集约高效用好财政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贵州省测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应用财政资金获取、处理遥感影像数据,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遥感影像数据包括航天遥感影像数据、航空遥感影像数据以及利用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方法加工处理形成的其他遥感影像成果。
第三条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遥感影像统筹工作,厅属事业单位做好工作支撑。全省遥感影像数据实行目录内统筹管理,列入遥感影像统筹目录的数据,实行统一采购、统一处理、统一质检、成果共享。
省级年度航天航空遥感影像统筹目录,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影像数据需求征集情况制定,根据需要纳入年度省政府数据资源目录。
第四条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航天航空遥感影像统筹需求征集工作,并于当年12月底前编制完成下一年度航天航空遥感影像统筹目录及实施方案。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逐级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下年度影像统筹计划和目录。
第五条 未列入省级年度遥感影像统筹目录的需求,经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影像资源库后,确实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影像申请部门正式函复。省直各部门可另行安排采购和生产,并按照相关规定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数据成果。其他未经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遥感影像数据采购和生产计划,原则上不得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相关工作,以免造成财政资金浪费。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遥感影像需求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各自行政区域内开展本级航天航空遥感影像统筹工作,自行安排采购和生产,并按照规定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数据成果。
第六条 因自然资源、水利、交通、能源、生态等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所需遥感影像数据的,应当优先统筹生产和提供。
第七条 经审查后自行采购和生产的遥感影像,有关部门应当按以下规定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完成数据成果汇交:(一)自行采购的遥感影像,经验收合格后,自采购完成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汇交;(二)自行生产的遥感影像,实行边生产、边验收、边汇交的方式,原则上应在生产工作全部完成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全部数据成果汇交。
第八条 具有航空摄影测绘资质的社会资本按规定自主获取的遥感影像,应当在遥感影像数据获取完成后三个月内,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成果汇交。
第九条 对不按照本办法汇交遥感影像数据的有关部门和社会资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完善贵州省遥感影像统筹服务平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推送遥感影像数据目录和年度获取计划,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实现全省遥感影像服务社会化。
第十一条 遥感影像数据的共享、提供、使用和保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对于脱敏后的、可用于公众服务的数据,鼓励开放共享。有关部门和单位申请获取的遥感影像数据,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转借及用于商业用途。
第十二条 负责获取、处理遥感影像数据的项目承担单位,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对完成的遥感影像数据成果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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