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号: | 发布机构: |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 |
| 成文时间: | 2026-08-26 15:00 | 发布时间: | 2026-08-26 15:00 |
| 文件有效性: | 是 |
《贵州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实施办法》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自然资源执法实际,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制定了《贵州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有关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过程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涵盖土地、矿产、规划、测绘等多个领域,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社会影响大。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范行使,直接关系到执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原《贵州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黔自然资规〔2022〕1号)已公告失效,需要制定新的规范性文件予以承接。同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实施条例对矿产资源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事项作出了重大调整,新增了违反基础性地质调查、压覆矿产资源、缴纳矿业权占用费、矿区生态修复等行政处罚事项,亟需在裁量权基准中予以细化和落地。
2026年初,省自然资源厅启动《实施办法》起草工作。《实施办法》初稿形成后,广泛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通过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邀请省有关部门、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法律专家、行政管理相对人等开展专家评估论证,与法律顾问单位共同开展合法性审查。在充分吸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经省自然资源厅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
(一)创新裁量适用规则。《实施办法》采用了“正文+基准”的形式,《贵州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分为总则、制定与调整、规则与适用、附则四个部分,共二十二条;附件为土地、矿产、规划、测绘四个业务领域裁量权基准。正文部分明确了裁量权的定义、行使原则、裁量阶次划分、适用规则和程序要求;附件部分对自然资源法律法规明确的91个行政处罚事项,优化归并为56项,实现了“同类归并、大类执法”,同时每个行政处罚具体裁量标准进行细化和量化,形成了“程序规范+实体标准”相结合的完整制度体系。特别是,正文第十四条至第二十条对裁量适用作出了全流程、可操作的制度安排,为执法人员提供了明确办案指引。
(二)落实“五要素五阶次”。推动行政处罚既有“力度”又富“温度”。围绕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情形和具体处罚标准五大要素,并明确各要素之间的对应关系,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按照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五个阶次制定裁量权基准,明确了具体执法尺度,既可以有效防止“小过重罚”“大过小罚”“类案不同罚”等问题,实现“过罚相当”,又可以推动违法当事人主动改正、积极认罚,实现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实施办法》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系统规定了不予、应当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特别是对“初次违法”的认定标准作出了明确界定,为基层执法提供了清晰的操作依据。
(三)注重“新老衔接”平稳过渡。注重新老法律法规处罚事项、裁量权基准的衔接过渡,严防尺度、标准畸轻畸重。反复论证、科学设置了非法勘查、非法采矿、破坏矿产资源类等重大变动处罚事项的裁量因素;同时,就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条例新设的违反基础性地质调查、压覆矿产资源、缴纳矿业权占用费、矿区生态修复等行政处罚事项规定了裁量标准,实现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条例处罚事项裁量权基准落地。此外,土地类裁量基准对土地复垦义务、临时用地管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等事项的处罚标准进行了系统梳理和优化;规划类、测绘类裁量基准结合行业管理实际,对违法建设、地图审核、测量标志保护等事项的裁量情形和幅度进行了科学设置,确保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均有章可循、标准统一。
三、主要特点
(一)细化不予、减轻、从轻、从重情形,增强可操作性。《实施办法》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系统梳理了不予行政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特别是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适用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初次违法是指违法行为人在立案前两年内在违法行为地的县级行政区域首次实施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土地、矿产、规划、测绘四类初次违法分别计算。第十二条还将符合县级以上政府出台的民生工程、产业升级、乡村振兴、城市更新等自然资源政策支持的情形,以及受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影响的情形,作为当事人没有主观过错的考量因素。
(二)规范裁量程序,保障程序正义。《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人拟作出不予、减轻、从轻、一般、从重等处罚时,应当进行案件审理,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等规定的应当履行法制审核等程序。第二十条进一步明确了裁量权基准适用的操作步骤,要求按照“不予处罚情形的优先审查—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的审查—裁量档次的适用”的顺序进行操作。
(三)明确共同违法责任区分,统一执法尺度。《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对共同违法行为查处中的责任划分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出资者、主要执行者以及教唆、胁迫、诱骗者在共同违法中负主要责任,其他参加者负次要责任。确实无法区分的,处罚时可不予区分,按共同责任确定处罚标准。
四、《实施办法》有关内容说明
(一)裁量权基准可根据客观情况进行调整。《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适用本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现处罚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应当经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正式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调整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申请。针对该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作出的调整适用批复,可作为全省范围内类似案件处理的参考。
(二)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的合理期限:责令补交材料的改正期限一般为30日内;通过拆除复垦、生态修复、完善用地手续等需要较长时间改正的,根据改正的复杂度、资金投入量判断或者评估后确定合理的改正期限,一般为90日内;涉及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期限的,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三)强化行刑衔接,避免以罚代刑。《实施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自然资源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