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黔自然资函〔2026〕497号 发布机构: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成文时间: 2026-07-09 00:00 发布时间: 2026-07-09 00:00
文件有效性: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建设项目调整用地组卷报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7-09 00:00 字体:[]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6〕38号)等规定,为规范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经批准后建设过程中确需调整用地的组卷报批,进一步提高土地要素保障能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能源、交通、水利等省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经依法批准后,建设过程中因地质条件、文物保护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确需改变原批准用地范围的,或建设单位优化建设方案减少占用土地特别是优质耕地的,建设单位按要求履行建设项目线路、位置变更审批程序,经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项目核准、备案或初步设计批准的原机关(或其授权、委托机关)同意后,可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申请调整用地,报有权审批机关批准。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在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后,由于初步设计变更,原有用地未发生变化但需新增少量必要用地的,统一纳入调整用地办理。

建设项目仅申请调出土地的,按照自然资发〔2026〕38号文件第十条有关规定执行。

二、审批权限

(一)省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后确需调整用地范围,调入地块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征收耕地不得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不得超过70公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调整用地。

(二)省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后确需调整用地范围,调入地块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征收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后确需调整用地范围,调入土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的,或征收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报国务院批准。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申请材料及报批要求

1个项目原则上允许调整1次,不得以化整为零方式申请调整;能源、交通、水利等省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直接相关的“三改”工程用地,按规定与主体工程用地分别报批涉及用地调整且符合条件的,可作为单个项目申请调整用地。各地要按照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规定,对项目调整用地申请严格审查把关,对征地程序的合法性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材料

在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报件目录清单材料的基础上,申请调整用地还应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项目核准、备案或初步设计批准的机关(或其授权、委托的机关)出具的包含项目用地调整依据、调整原因、调整范围、建设内容等的同意变更批复文件。调入土地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各类保护地、文物保护、古生物化石产地、地质灾害评估调整、林地、草地、湿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应提供按规定履行的审核审批手续。

(二)报批要求

1.严格节约集约使用土地。调整用地应符合《自然资源要素支持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目录(2024年本)》等产业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项目用地调整后用地总规模和各功能分区用地应符合国家建设用地指标有关规定。对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的,或国家和省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的建设项目,应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节地评价。

2.依法履行调入地块报批程序。调入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应按要求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配置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涉及占用耕地的,应依照现行规定补充耕地,确需且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条件的,按规定完成补划;涉及新征收土地的,应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并足额落实征地补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调出地块对应的计划指标、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指标均不“抵扣”,不再累计“释放”。调整用地通过审批、在全国用途管制监管系统交互数据后,根据原按耕地报批的调出地块中现状耕地面积,按照相关要求通过原挂钩渠道释放调出地块对应的补充耕地指标。

3.做好调出地块监督管理。市、县在用地申请和审查报告中应明确调出地块后续管理要求,包括地类、权属、监管措施等方面,承诺调出地块不再供原建设项目使用,明确调出地块后续需要作为其他项目用地再次使用的,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申请已动工建设地块调出的,项目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开展相应地块复垦,并会同相关部门完成验收。调出地块应按规定交由原用地主体使用,并按规定依据调整用地批准文件嘱托不动产登记机构及时办理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不动产变更登记。

4.做好申报审批数据交互。调整用地应按照新申报项目进行管理,开展业务核验,重新配发电子监管号,并关联原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调整用地在申报、审批环节均应按调整用地交互数据规范向全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交互数据,对调入用地、调出用地分别标识,实行上图入库、全程监管。

四、强化批后监管

(一)市、县要及时做好建设用地批准后实施征收、供应和利用等各项工作,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调出用地的监督管理。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调整用地批复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涉及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耕地、林地等用益物权及其房屋所有权的,依嘱托一并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二)市、县应按照调整用地批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程序申请退还调出用地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妥善处置好调出用地涉及的征地补偿款、社保资金等事宜,并按规定做好因调整用地引发的矛盾纠纷和司法诉讼等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和省法律法规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调整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申请文本格式

      2.报省审查调整用地的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告文本格式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2026年7月9日

附件1_县(市、区)人民政府调整用地土地征收申请文本格式.docx

附件2_ 报省审查调整用地的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告文本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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