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 | ||
发文机关: |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 所属领域: | 自然资源 |
发文字号: | 黔自然资规〔2024〕4 号 | 成文日期: | 2024-12-20 |
文件状态: | 有效 | 施行日期: | 2024-12-20 |
废止日期: |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
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
黔自然资规〔2024〕4 号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直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省委十三届五次全会精神,强力推进“富矿精开”,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以下简称“自然资规〔2023〕6号文”)等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空间用途管控
(一)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用好“三区三线”成果和“一张图”系统,统筹考虑资源禀赋、开采方式、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各类保护地(区)、产业政策等管控要求,科学合理优化矿业权布局。属部、省登记管理权限的矿业权,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矿业权人申请,在30日内就矿业权是否符合管控要求等情况出具核查意见(要求详见附件1)。
(二)已设矿业权应当依法依规有序退出生态保护红线、各类保护地(区)等禁止限制勘查开采管控区域。对因与生态保护红线、各类保护地(区)重叠等政策性因素缩减面积的矿业权,如禁止限制因素已经消除,矿业权人可以依据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签订的退出协议,依法依规申请恢复原缩减面积(已获得补偿的除外)。
二、优化调整矿业权出让登记管理权限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所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划分出让登记权限,同一矿种矿业权出让、登记及储量评审备案、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以下简称“三合一方案”)等事项实行同级管理(详见附件2)。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除自然资源部出让登记的14个矿种外的煤、煤层气、磷、铝、锰、金、萤石等23个战略性矿产矿业权出让登记。
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除部、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登记矿种外的其他矿种矿业权出让登记。市(州)出让登记权限不得下放或委托至县级。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业权有关情况核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涉及多个开采矿种的,开采主矿种在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专家评审意见中确定,按主矿种确定出让登记管理权限。已设采矿权需办理变更、延续等有关登记事项的,根据上述出让登记权限办理。省内跨行政区域的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由共同的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
三、严格规范矿业权出让行为
(五)矿业权设置应当符合准入条件,禁止新设汞矿、砖瓦用粘土矿业权。设立采矿权(含探矿权转为采矿权)应达到规定的勘查程度,煤矿及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非煤矿山应当达到勘探程度,其他矿山应当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煤层气应当有探明地质储量;地热、矿泉水在查明水文地质特征并满足开采初步设计要求的,允许依据单井单工程勘查储量报告出让采矿权。
(六)建立部门协同推进“净矿”出让机制,矿业权出让计划应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省级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拟出让的矿业权后,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征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交通运输、水利、能源、林业、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文物)等部门意见。市(州)人民政府拟设置战略性矿产矿业权,在组织市(州)相关部门开展核查后,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矿业权出让申请。
(七)矿业权出让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严格执行《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不得设置非法定准入条件和排他性、限制性条件。在矿业权出让中推广使用保函或保证金,保函或保证金应综合考虑矿业权整体价值等因素设定;采用挂牌、拍卖方式出让矿业权的,探索建立战略性矿产出让竞“价”熔断机制,设定熔断价格,竞价超过熔断价格的,该次矿业权出让终止。
(八)涉及自然资规〔2023〕6号文协议出让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零星资源以及夹缝区域资源的办理流程详见附件3。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出让收益的矿业权,原招拍挂出让时只出让了矿区范围内部分资源量的,在延续登记时予以更正,不得协议出让未进行招拍挂出让的资源。
四、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登记管理
(九)矿业权新立、延续、变更、保留、注销登记,按附件4要求提交申请资料。矿业权新立、延续、变更(矿区范围、开采主矿种、开采方式)登记,应当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合同中应根据实际约定矿业权期限、勘查或开采时序等事项。
(十)探矿权人应当进行综合勘查,发现勘查许可证载明勘查矿种之外,且按出让收益率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可以按主矿种提出采矿权新立登记申请。对于勘查仅发现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矿种的情形,可以向具有登记权限的管理机关提出矿业权设立建议,招拍挂出让矿业权时,探矿权注销后原探矿权人投入的有效经费经评估确认可单列,由买受人补偿原探矿权人。
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采矿权不得分立、不允许变更开采矿种。按出让收益率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采矿权不允许增加或变更为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
(十一)对已设煤矿采矿权范围及其垂直投影深部,查明硫铁矿资源储量,符合综合开发利用相关要求的,可以依法优先登记硫铁矿为开采矿种。
(十二)非油气探矿权人因自身转采矿权需要,或因生态保护红线、各类保护地(区)划定等导致区块范围不连续的,可依据经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详查及以上地质报告申请分立,分立方案须经权限内探矿权登记管理机关组织论证。探矿权分立后,无论是否转为采矿权均不得单独转让变更主体。
采矿权原则上不得分立,因开采条件变化等特殊原因确需分立的,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相关规定,分立方案须经权限内登记管理机关组织论证。
(十三)对因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事件等不可抗力或因规划、整合、生态保护红线和各类保护地(区)调整划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原因等非申请人自身原因(以下简称“非自身原因”)导致不能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延续、保留的,矿业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能够说明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可在非自身原因解除后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非自身原因未解除的,采矿权人确需申请延续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办理1次延续,时限2年。
(十四)申请探矿权延续登记时应当扣减首次探矿权登记证载明面积的20%(已签订出让合同的,按合同约定执行),不计入扣减基数、不扣减面积和扣减其他区块同等面积等情形按自然资源部规定执行。探矿权证载面积扣减为零的,探矿权不予延续,由登记管理机关告知探矿权人申请注销探矿权,逾期不申请注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注销。
(十五)“三合一方案”是采矿权新立和变更登记确定矿区范围、开采方式、计提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的主要依据,不能代替矿山设计文件直接用于指导矿山企业生产建设。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在“三合一方案”中根据资源储量、井口位置、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充分论证拟定采矿权矿区范围。因地形地质条件限制,井口位置、井巷工程设施等确需布置在探矿权范围外,经论证不涉及资源量及各类禁止限制管控区域的,可纳入采矿权范围,涉及资源量的按相关要求和程序办理。
(十七)煤炭探矿权可按照有关规定对煤层气进行综合勘查评价,经评审备案的储量报告中有可供开采煤层气资源储量,且符合有关资格条件的,可以依法优先登记煤层气采矿权。
五、优化政务服务提高行政效能
(十八)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范围,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编制绿色勘查实施方案,不再评审备案,纳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核查内容。挂牌、拍卖出让的探矿权新立登记,申请人可承诺在3个月内编制完成绿色勘查实施方案。招标出让的探矿权新立登记,以投标提交的绿色勘查实施方案为准。
(十九)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矿区范围、开采方式、开采矿种、生产规模)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通过评审和公示无异议的“三合一方案”,并在取得采矿权之日起1个月内建立矿山生态修复基金账户,按规定计提基金。挂牌、拍卖出让的采矿权新立登记,申请人可承诺在6个月内完成“三合一方案”编制、计提基金等相关工作。招标出让的采矿权新立登记,以投标提交的“三合一方案”为准。
(二十)矿业权人将矿业权抵押给金融机构后,抵押双方可向权限内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抵押备案(或抵押备案解除)(详见附件5)。符合矿业权抵押备案(或抵押备案解除)规定的,不再出具纸质材料,有关信息由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在其门户网站公开,相关单位或个人可自主查询。
(二十一)权限内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收到协助执行法律文书,符合协助执行规定的,有关信息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其门户网站公开,相关单位或个人可自主查询。
(二十二)申请人可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https://zwfw.guizhou.gov.cn)如实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电子申请资料,并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六、其他事项
(二十三)已按规定缴纳出让收益(价款)的饰面石材类矿种采矿权,对开采出的不能作饰面石材用的矿产资源,应当综合利用;已按规定缴纳出让收益(价款)的非饰面石材类矿种采矿权,在补缴矿业权出让收益后,可作为饰面石材等利用。
(二十四)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矿业权交易暂行规则>的通知》(黔国土资规〔2018〕1号)、《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非油气矿产资源绿色勘查加强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黔国土资规〔2018〕6号)、《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健全矿产资源绿色化开发机制完善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黔自然资规〔2019〕3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黔自然资规〔2019〕5号)、《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入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黔自然资规〔2020〕4号)同时废止。
本意见印发实施前已受理的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申请,涉及矿业权登记管理权限调整的,仍由原登记管理机关继续办理。已出让但未办理新立登记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实施前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本意见与实施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政策不一致的,按其规定执行。
附件:1.探矿权、采矿权核查意见(范本);
2.贵州省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划分表;
3.深部或上部、零星资源及夹缝区域资源协议出让办理流程;
4.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
5.XX矿业权抵押备案(抵押备案解除)信息表;
6.承诺书(范本);
7.XX公司关于补办XX勘查/采矿许可证的申请
(范本)。
2024年12月20日
附件1
探矿权、采矿权核查意见(范本)
探矿权范本
XX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关于XX
探矿权申请延续/变更/保留登记的
核查意见
省自然资源厅:
公司(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我局提出出具 探矿权(¨延续¨变更¨保留)登记的核查意见,经核查,该申请属(¨省级¨部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权限,现将核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申请登记事项
【延续填写】该探矿权人: ,勘查许可证号: ,首次登记面积 平方公里,本次申请第 次延续,申请区块面积为 平方公里,较上一次登记面积缩减 平方公里,较首次缩减比例为 %。申请区块范围¨有变化,2000坐标:¨无变化。
【变更勘查范围填写】该探矿权人: ,勘查许可证号: ,原勘查面积 平方公里,因 等原因(探矿权合并的,须说明其他探矿权的证号和面积;探矿权分立的,须说明分立后的各区块面积),申请扩大/缩小勘查范围。勘查范围扩大/缩小后面积为 平方公里,申请区块范围2000坐标如下。
【转让变更填写】该探矿权勘查许可证号: ,勘查面积 平方公里,探矿权人 公司(单位)申请将该探矿权转让给 公司(单位)。
【保留填写】该探矿权勘查许可证号: ,勘查面积 平方公里,地质勘查程度为¨勘探¨详查,因 申请第 次保留,申请区块范围¨有变化,2000坐标:¨无变化。
二、探矿权准入条件
1.申请范围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Ⅰ级和Ⅱ级保护林地、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基本草原、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世界自然(自然与文化)遗产地、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若涉及的,需商相关主管部门明确处置意见〕。
2.申请范围内未受理其他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申请,与其他已设矿业权不重叠(与其他探矿权、采矿权重叠的,说明重叠情况、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以及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签订情况,明确是否符合矿业权重叠的相关规定),未发现权属争议。
3.扣减勘查面积比例符合规定(无须缩减面积或缩小范围不足规定比例的,需说明理由)。【限探矿权延续】
4.该探矿权以协议方式取得,探矿权人已持有该探矿权满5年(该探矿权以协议方式取得,属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符合勘查主体资质条件申请人之间的转让变更),符合规定。【限协议方式取得的探矿权转让变更】
5.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三、法定义务履行情况
1.申请人已按探矿权出让合同约定和绿色勘查实施方案开展绿色勘查工作。
2.申请人已按规定缴纳探矿权出让收益,无欠缴行为;已缴纳 至 年度探矿权使用费共 元,无欠缴行为。
3.申请人按要求公示年度信息且未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
4.未发现申请人违法违规勘查行为(如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须说明具体违法违规勘查行为,以及查处和结案情况)。
四、非申请人自身原因的情况核实
对申请人提交的非申请人自身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附后)进行了核实,情况属实/不属实。【限因非申请人自身原因不能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办理探矿权延续、保留的情形】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根据上述情况,我局同意/不同意该探矿权延续/变更/保留申请事项。
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采矿权范本
XX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关于XX
采矿权申请新立(探转采)/延续/变更/注销登记的核查意见
省自然资源厅:
公司于 年 月 日向我局提出出具 采矿权新立(探转采)/延续/变更/注销登记的核查意见,经核查,该申请属¨省级¨部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证权限,现将核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申请采矿权登记事项
【新立填写】申请开采主矿种为 ,其他矿种为 ;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地下开采¨露天/地下开采¨地面抽采),开采标高自 米至 米,拟建规模 万吨/年(亿立方米/年),属¨大型矿山¨中型矿山¨小型矿山,矿区面积为 平方公里,未超出探矿权(证号: )范围/超出探矿权(证号: )范围 平方公里,申请矿区范围2000坐标如下。
【延续填写】该采矿权(证号: )因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即将/已届满,本次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
【变更矿区范围填写】该采矿权(证号: )因 原因,申请扩大/缩小矿区范围,矿区范围扩大/缩小后面积为 平方公里,开采标高自 米至 米,矿区范围2000坐标如下。
【变更开采矿种填写】该采矿权(证号: )因 原因,申请将开采矿种由 变更为 。
【变更开采方式填写】该采矿权(证号: )因 原因,申请将开采方式由 变更为 。
【转让变更填写】该采矿权(证号: )的采矿权人 公司(单位)申请将该采矿权转让给 公司(单位)。受让人 公司(单位)申请将采矿权人名称由 公司(单位)变更为 ,矿山名称由 变更为 。
二、采矿权准入条件【注销登记除外】
1.申请矿区范围、工业场地范围(坐标见附件)、露天剥离范围(坐标见附件)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Ⅰ级和Ⅱ级保护林地、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基本草原、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世界自然(自然与文化)遗产地、石漠化封禁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库建设管理区和保护区、城镇开发边界及其他禁止区域或限制性要求,若涉及的,需明确是否符合管控要求和相关主管部门的处置意见。
2.申请范围内未受理其他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申请,与其他矿业权不重叠(与其他探矿权、采矿权重叠的,需说明重叠情况、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以及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签订情况,明确是否符合矿业权重叠的相关规定),该采矿权无权属争议。
3.该采矿权登记申请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有关要求。【限采矿权新立、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登记】
4.该采矿权已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限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
5.该采矿权以协议方式取得,转让人已持有该采矿权满5年(该采矿权以协议方式取得,本次申请属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符合开采主体资质条件申请人之间的转让变更),符合规定。【限协议方式出让的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
三、法定义务履行情况
1.申请人已按矿业权出让合同(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批复/成交确认书),缴清了/正在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截至核查之日,矿业权人应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万元,实缴矿业出让收益(价款) 万元。
或矿业权人的价款已经《批复文件名称》(文号)批准转增为企业的资本金/地勘单位的国家基金。
该矿以往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滞纳金及资金占用费涉及的合同(缴款通知、分期缴款批复)、缴款票据等信息和材料已推送至税务部门。
涉及变更开采矿种的,需补充说明拟变更矿种是否完成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评估。
2.申请人已按规定缴纳 至 年度采矿权使用费共 元,无欠缴行为。【采矿权新立登记可不说明此项】
3.申请人已承诺按相关规定编报《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设立矿山生态修复基金账户、计提基金并履行矿山生态修复、地质灾害防治等相关义务。【限拍卖、挂牌直接出让采矿权的新立登记】
申请人已按相关规定计提基金,已按方案履行年度或阶段性生态修复义务,且已完成治理工程经XX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申请人已按相关规定计提基金,经核实无矿山生态修复任务。【限采矿权延续、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登记】
申请人已按要求完成了矿山闭坑,履行了矿山生态修复等相关义务且经XX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落实了后期管护措施(涉及政策性关闭矿山的,需说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作出矿山关闭决定、明确相关法定义务履行责任主体的有关情况)。【限采矿权注销登记】
4.申请人(或受让人)按要求公示年度信息且未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招标、拍卖、挂牌直接出让的采矿权新立登记可不说明此项】
5.申请人(受让人)不存在2年内被吊销采矿权许可证的情况。【限采矿权新立(探转采)、变更(扩大矿区范围、转让)登记】
6.未发现申请人违法违规勘查开采行为(如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须说明具体违法违规勘查开采行为,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结案情况)。
四、非申请人自身原因的情况核实
对申请人提交的非申请人自身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附后)进行了核实,情况属实/不属实。【限非申请人自身原因不能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延续,申请人申请办理2年延续的情形】
2.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上述情况,我局建议同意/不同意该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申请事项。
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贵州省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划分表
发证机关 |
出让登记矿种或职责 |
自然资源部 |
14种重要矿产: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 |
省自然资源厅 |
23种战略性矿产:煤、煤层气、铁、锰、铬、钒、钛、铜、铝、镍、金、铌、钽、铍、锆、锗、镓、铟、铪、铼、磷、硼、萤石。 |
市(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46种矿产:石灰岩、白云岩、凝灰岩、砂岩、铅、锌、汞、镁、银、镉、硒、碲、金刚石、硫铁矿、水晶、矽线石、硅灰石、滑石、石棉、石膏、重晶石、方解石、玉石、含钾岩石、石英岩、天然石英砂、脉石英、粉石英、含钾砂页岩、高岭土、陶瓷土、耐火粘土、凹凸棒石粘土、玄武岩、大理岩、板岩、泥炭、碘、砷、地下水、矿泉水、地热、页岩、其他粘土、辉绿岩、花岗岩。 |
县级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 |
负责矿业权有关情况核查及矿业权日常监督管理。 |
备注: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出让登记之外的其余矿种,均由市(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出让登记。
附件3
深部或上部、零星资源及夹缝区域资源
协议出让办理流程
省级管理权限协议出让自然资规〔2023〕6号文涉及的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资源、零星资源以及夹缝区域资源,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协议出让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资源
采矿权人向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审查,对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向省自然资源厅报送协议出让请示。符合协议出让深部或上部资源条件的,由省自然资源厅向提出申请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下达批复文件。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采矿权人依据批复文件开展相关工作,按照采矿权变更(扩大矿区范围)办理要求,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采矿权变更登记。
二、申请协议出让已设采矿权周边不宜单独设置矿业权的零星资源
采矿权人向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可行性论证报告。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联合行业主管部门(煤矿为能源部门、非煤矿山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及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部门论证,对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向省自然资源厅报送协议出让请示。省自然资源厅委托省土地矿产资源储备局开展可行性论证报告审查等工作,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编制出让计划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由省自然资源厅向提出申请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下达批复文件。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矿业权人依据批复文件开展相关工作,按照采矿权变更(扩大矿区范围)登记办理要求,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采矿权变更登记。
可行性论证报告主要审查是否满足单独设置矿业权条件,是否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协议出让有关规定、是否能够利用原有生产系统做进一步勘查开采、是否符合矿山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三、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300米左右的夹缝区域资源
矿业权人编制整体开发方案向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矿业权整体开发申请。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部门共同审查整合方案,对符合协议出让夹缝区域资源条件且同意整合的,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省自然资源厅报送整体开发的请示。省自然资源厅同意整体开发的,由省自然资源厅向提出申请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下达批复文件。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矿业权人依据批复文件开展相关工作,按照采矿权变更(扩大矿区范围)或探矿权变更(扩大勘查区块范围)办理要求,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采矿权或探矿权变更登记。
矿业权整体开发方案主要审查夹缝区域是否满足单独设置矿业权条件,是否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协议出让有关规定,是否能够利用原有生产系统做进一步勘查开采、是否符合矿山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是否利于推动“一个矿床(矿体)一个勘查开发主体”,是否明确矿业权保留与注销关系。
附件4
探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
序号 |
材料名称 |
新立 |
延续 |
保留 |
注销 |
变 更 |
资料要求 | ||||
扩大勘查 区块范围 |
缩小勘查 区块范围 |
分立 |
探矿权人 名称(非 转让) |
转让 | |||||||
1 |
探矿权申请登记或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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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转让,探矿权人提交转让申请书,探矿权受让人提交变更申请登记书。 |
2 |
勘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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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勘查许可证遗失的,提交补办勘查许可证申请。 2.协助执行人民法院拍卖或裁定转让变更的,申请人无法提供勘查许可证的,按法院协助执行法律文书执行。 |
3 |
绿色勘查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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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招标方式取得的探矿权,申请新立登记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与投标时提交的一致;通过挂牌、拍卖方式取得的,申请新立登记时只需提交3个月内完成绿色勘查实施方案编制的承诺书。 |
4 |
同意协议出让的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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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整合扩大勘查区块范围的,还需提交矿业权整合方案及市(州)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
5 |
探矿权范围内已探明可供开采 矿体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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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仅限于探矿权首次保留申请。 2.探矿权范围内已探明可供开采矿体的说明应包含探明矿种、资源储量估算范围、资源储量情况、勘查程度、申请保留范围等。 | |
6 |
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者终止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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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变更探矿权人 名称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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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企业申请变更探矿权人名称的,需提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批准文件或工商变更事项查询单。 2.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的,提交企业改制批准文件及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变更探矿权的批准文件。 3.协助执行人民法院拍卖或裁定变更探矿权的,提交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
8 |
探矿权转让合同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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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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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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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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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仅适用于油气转让申请,由受让人提供。 |
10 |
对外合作合同副本等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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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适用于对外合作油气项目,签订对外合同后即备案。 |
11 |
矿业权出让收益 (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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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提交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批复或包含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应缴金额、缴纳方式的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票据和相关凭证等材料。如没有相应材料,应由征收机关出具书面意见,说明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的具体情况。 2.对已批准将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转增为国家基金或国家资本金的,应提供批复文件。 |
12 |
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 |
▲ |
▲ |
▲ |
▲ |
▲ |
▲ |
▲ |
▲ |
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转让变更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均需提交。 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 |
13 |
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意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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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恢复勘查区范围 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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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限于本意见第(二)条情形。提交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签订的退出协议。 |
15 |
分立批复文件、 分立方案及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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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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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权限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探矿权分立论证的批复,以及探矿权分立方案及专家论证意见。 |
16 |
不缩减勘查面积的印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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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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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限于符合不缩减勘查区块面积情形的提交。 |
17 |
探矿权出让合同或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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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同意转让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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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事业单位(含控股)申请办理探矿权转让的,提交国有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意见。 |
备注:1.表中标“▲”为必须提交的资料(“要求”栏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标“—”为无须提交的资料。
2.探矿权申请登记书或申请书、绿色勘查实施方案、探矿权范围内已探明可供开采矿体说明、探矿权分立方案提交电子文档
和纸质文档扫描件各一份,且内容一致,其他申请资料提交纸质文档扫描件。
3.因非申请人自身原因不能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办理探矿权延续或保留的,探矿权人应按照本清单序号1、2、5、12、13项提
交申请资料。
4.凡涉及申请人盖章的,必须与探矿权人名称一致。
5.申请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保留、注销登记的,均应按照附件6的模板对应事项提交《承诺书》。
采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
序号 |
材料名称 |
新立 |
延续 |
注销 |
变更 |
资料要求 | |||||
扩大 矿区范围 |
缩小 矿区范围 |
分立 |
开采主矿种、开采方式、 生产规模 |
采矿 权人 名称 |
转让 | ||||||
1 |
采矿权申请登记书或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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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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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采矿权的,提交转让申请书和变更申请登记书,采矿权受让人提交变更申请登记书。 |
2 |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备案证明及评审意见书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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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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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新立:仅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提交。 2.延续:油气项目提交探明已开发油气田可采储量标定报告或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文件;非油气项目提交近三年经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评审意见。 3.变更:提交变更后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文件,仅对于变更开采方式的无需提交。 |
3 |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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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限于外商提出非油气新立、延续、变更申请,其中转让变更仅限于采矿权受让人为外商的。 |
4 |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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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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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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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矿许可证原件遗失的,提交补办采矿许可证申请。 2.协助执行人民法院拍卖或裁定转让变更的,申请人无法提供勘查许可证的,按法院协助执行法律文书执行。 |
5 |
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文本、评审意见、公示无异议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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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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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挂牌、拍卖出让的采矿权新立可不提交,但需提交6个月内完成编制、评审、公示等工作的承诺书(范本见附件6)。 2.新立采矿权与已设矿业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申请人需根据不同重叠类型,提交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或提交与已设矿业权人签订的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 |
6 |
叠合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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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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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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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矿区范围与资源量估算范围、井巷工程分布范围或露天剥离范围叠合图。 |
7 |
勘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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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于探矿权转采矿权。 |
8 |
同意协议出让 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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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在办理采矿权新立登记时提交。 2.申请出让深部或上部资源、零星资源以及夹缝区域资源的,在办理采矿权变更(扩大矿区范围)时提交。 3.采矿权整合扩大矿区范围的,还需提交矿业权整合方案及市(州)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
9 |
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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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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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将井口位置、井巷工程、露天剥离范围纳入采矿权范围不涉及矿产资源的,在办理采矿权变更(扩大矿区范围)时提交。 |
10 |
关闭矿山报告或完成报告、终止报告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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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闭矿山报告中应包含矿区范围图、矿山开采现状及实测图件、已完成有偿处置资源量、储量动用及剩余情况、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情况或者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情况、采矿权使用费、出让收益(价款)的缴纳情况及相关票据等内容。 2.政策性关闭矿山,提供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作出矿山关闭决定,且明确了相关法定义务履行责任主体的,可不提交。 3.申请夹缝区域资源变更登记涉及采矿权合并需注销的不提交。 |
11 |
矿山生态修复验收合格确认书或土地复垦费缴纳凭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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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采矿权延续以及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方式或开采主矿种登记的,提交县级或市(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矿山生态修复阶段验收合格确认书。 2.申请采矿权注销登记的,提交县级或市(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矿山生态修复总体验收合格确认书或土地复垦费缴纳凭据。 |
12 |
变更采矿权人名称证明文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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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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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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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申请变更采矿权人名称、经济类型的,需提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批准文件或工商变更事项查询单。 2.国有企业改制或国有资产划转的,提交企业改制批准文件及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变更采矿权人名称的批准文件。 3.依人民法院拍卖或裁定变更采矿权的,提交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
13 |
矿山投产满1年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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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采矿权转让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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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合同中应包含采矿权受让人继续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地质灾害治理、土地复垦、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等义务的条款。 |
15 |
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同意转让的意见 |
— |
— |
— |
— |
— |
— |
— |
— |
▲ |
国有企业(含控股)申请办理采矿权转让的,提交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同意转让变更的批准文件。 |
16 |
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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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仅适用于油气新立、转让申请,由受让人提供。 |
17 |
对外合作合同副本等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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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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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限涉及对外合作的油气采矿权登记申请。 |
18 |
矿业权出让收益 (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 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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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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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1.提交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批复或包含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应缴金额、缴纳方式的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票据和相关凭证等材料。如没有相应材料,应由征收机关出具书面意见,说明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的具体情况。 2.对已批准将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转增为国家基金或国家资本金的,应提交批复文件。 3.对扩大矿区范围事项,仅申请将超出采矿权范围的井口位置、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露天剥离范围纳入采矿权范围且不涉及资源的,不提交。 |
19 |
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 |
▲ |
▲ |
▲ |
▲ |
▲ |
▲ |
▲ |
▲ |
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转让变更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均需提交。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 |
20 |
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意见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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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采矿权新立的不提交。 |
21 |
恢复矿区范围的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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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仅限于本意见第(二)条情形。提交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签订的退出协议。 |
22 |
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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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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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分立批复文件、 分立方案及专家论证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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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交权限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采矿权分立论证的批复,以及探矿权分立方案及专家论证意见。 |
24 |
采矿权出让合同或签订采矿权 出让合同申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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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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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采矿权新立登记提交采矿权出让合同,其他情形提交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的申请。 |
25 |
矿山安全生产 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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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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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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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申请变更采矿许可证证载生产规模的,提交有效期内的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
26 |
古生物化石产地影响评价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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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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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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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仅涉及申请的采矿权范围与古生物化石产地重叠的提交,提交影响评价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 |
备注:1.表中标“▲”为必须提交的资料(“要求”栏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标“—”为无须提交的资料。
2.采矿权申请登记书或申请书、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采矿权分立方案提交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扫描件各
一份,且内容相互一致,其他申请资料提交纸质文档扫描件。
3.申请办理2年有效期采矿权延续登记的,应按规定缴清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及资金占用费、滞纳金,按照本清单序号1、3、4、17、18、19、20项提交申请资料。
4.凡涉及申请人盖章的,必须与矿业权人名称一致。
5.申请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登记的,均应按照附件6的模板对应事项提交《承诺书》。
附件5
××矿业权抵押备案(抵押备案解除)信息表
抵押双方基本情况 |
抵押人(矿业权人) | ||||
矿业权人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通讯地址 |
邮编 |
||||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
(签字) |
联系电话 |
|||
受委托人 |
联系电话 |
||||
抵押权人(金融机构)(第一顺位) | |||||
名称 |
|||||
通讯地址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
(签字) |
联系电话 |
|||
受委托人 |
联系电话 |
||||
抵押权人(金融机构)(第X顺位) | |||||
名称 |
|||||
通讯地址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
(签字) |
联系电话 |
|||
受委托人 |
联系电话 |
||||
办理 事项 |
¨矿业权抵押备案 |
¨矿业权抵押备案解除 | |||
在×××矿业权抵押备案期限内,未解除矿业权抵押备案或未经抵押双方同意,不予办理该矿业权转让手续。 |
抵押双方同意解除×××矿业权抵押备案登记事项。 | ||||
矿业权基本情况 |
勘查项目/ 矿山名称 |
许可证号 |
|||
勘查/开采 矿种 |
勘查/矿区面积 |
||||
许可证有效期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抵 押 期 限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商一致,共同自愿申请以上矿业权抵押备案(抵押备案解除)服务,双方承诺该矿业权无权属争议、不存在司法纠纷和其他抵押行为,并对填写的上述内容,及提交的其他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同意以上抵押权顺位。
抵 押 人(盖章): 第一顺位抵押权人(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顺位抵押权人(盖章): 第X顺位抵押权人(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抵押权人涉及多家单位的,将“抵押权人(金融机构)(第X顺位)”栏内容自行增加;初次抵押的,删除“第一顺位”等顺位内容,删除“抵押权人(金融机构)(第X顺位)”栏,只保留“抵押权人(金融机构)”“抵押权人(盖章)”。 |
说明:
(一)办理矿业权抵押备案需提交以下资料
1.×××矿业权抵押备案(抵押备案解除)信息表;
2.勘查/采矿许可证;
3.矿业权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4.金融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金融许可证;
5.已办理了抵押备案的矿业权,在抵押备案有效期内,矿业权人申请与不同金融机构办理抵押备案的,应提交之前所有金融机构同意矿业权人办理抵押备案的说明;
6.委托办理的,需提交申请人双方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资料提供纸质文档扫描件
(二)办理矿业权解除抵押备案需提交以下资料
1.×××矿业权抵押备案(抵押备案解除)信息表;
2.金融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委托办理的,需提交申请人双方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资料提供纸质文档扫描件
(三)办理矿业权抵押备案(抵押备案解除),在贵州省政务服务中心(贵阳市遵义路65号)提交申请资料。
(四)符合矿业权抵押备案(或抵押备案解除)规定的,不再出具纸质材料,有关信息由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在其门户网站公开,相关单位或个人可自主查询。
附件6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我公司作如下承诺:
1.在 年 月底前,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完成《 矿绿色勘查实施方案》编制工作,未完成方案编制前不进行勘查活动。【限挂牌、拍卖出让的探矿权申请新立登记】
在 年 月底前,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完成《 矿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编报评审及公示工作。在获得XXX矿采矿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建立矿山生态修复基金账户,并按相关规定计提矿山生态修复基金。【限挂牌、拍卖直接出让的采矿权申请新立登记】
2.获得 矿勘查许可证后,严格按照探矿权出让合同、《 矿绿色勘查实施方案》开展绿色勘查工作。在勘查工作中,对许可范围内的共生和伴生矿产,依法依规综合勘查、综合评价;对发现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罕见地质现象以及文化古迹,依法依规加以保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不超越探矿权范围进行勘查等违法违规行为。【限申请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
获得 矿采矿许可证后,及时完善矿山开采的相关手续,在未取得相关手续前不进行采矿活动。严格按照采矿权出让合同、《 矿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和相关批准文件的相关要求开展采矿活动,采矿过程中发现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罕见地质现象以及文化古迹,依法依规加以保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不进行违法违规采矿行为。按规定计提矿山生态修复基金,依法履行矿山生态修复、资源综合利用等相关义务,积极推进绿色矿山建设。【限申请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
矿采矿许可证注销后,1年内完成该矿山未完成的矿山生态修复义务及其他相关义务。【限政策性关闭注销矿山申请采矿权注销登记,由明确了相关法定义务履行责任主体承诺】
3.申请的 探矿权/采矿权与已设的(矿业权名称)等矿业权重叠。在进行勘查/开采活动前,主动与已设矿业权人沟通,达成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勘查/开采活动中,不影响已设矿业权勘查开采活动,确保安全生产、保护已设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等。对无法避让的,我公司主动退出重叠区域。【限申请探矿权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
4.严格遵守《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矿山开采过程中的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和相应法定义务,提前开展矿区范围及采矿影响区域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在矿山建设及采矿过程中,同步实施矿区地质灾害防治配套工程,在发现矿区范围及采矿影响范围发生地质灾害险情时,立即停止采矿活动,并报告属地县级自然资源部门。【限申请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
5.本次提交 矿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申请的相关资料真实、可靠,无伪造、编造、变造、篡改等虚假内容。
若本公司不能完成上述相关条款,自愿接受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及联合失信惩戒。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7
XX公司关于补办XX勘查/采矿许可证的申请(范本)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探矿权/采矿权,探矿权人/采矿权人 ,勘查/采矿许可证号 ,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因保存不当,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不慎遗失,现申请补办。若此次遗失申请内容存在虚假,我公司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和责任。
特此申请。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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