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黔自然资规〔2024〕4 号 | 发布机构: |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
成文时间: | 2024-12-20 16:00 | 发布时间: | 2024-12-20 16:00 |
文件有效性: | 是 |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
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省委十三届五次全会精神,强力推进“富矿精开”,省自然资源厅在总结提炼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方面已取得的有益做法基础上,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等文件规定,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印发了《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黔自然资规〔2024〕4号,以下简称《意见》)。为便于各方面更好地了解《意见》的主要内容,熟悉相关管理政策,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意见》制定的必要性
党的二十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加强重要能源、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实施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确保能源资源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据此,自然资源部印发出了《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等文件,在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矿业权出让登记、安全生产管理以及矿业权抵押备案服务等方面出台了新规,急需我省出台矿产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落实自然资源部新规。同时,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富矿精开”战略部署,推进资源要素向实体经济集聚、政策措施向实体经济倾斜、工作力量向实体经济加强,促进资源优势向产业优势、经济优势转化,迫切需要我省结合贵州实际,出台具有创新性和可操作性的矿产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
二、《意见》制定的原则
《意见》制定主要考虑以下原则:一是对自然资源部文件(以下简称“部文件”)已明确规定的事项,在《意见》中不再赘述。如:执行新的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明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范围等。二是对于自然资源部文件中虽有原则性规定,但需各地结合管理实际作进一步细化的内容,在《意见》中作出了具体规定。如:优化调整矿业权出让登记管理权限,将以往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产权出让登记管理,调整为省、市两级负责矿产权出让登记管理,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业权有关情况核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三是对部文件虽有规定,但没有明确办理程序的事项,在《意见》中作出办理程序和相关要求的具体规定。如:明确了协议出让深部或上部、零星资源以及夹缝区域资源的办理流程,鼓励生产建设矿山盘活存量资源,推动增储上产。四是对我省已取得改革成效有益做法,在《意见》中吸收采纳。如:地热、矿泉水在查明水文地质特征并满足开采初步设计要求的,允许依据单井单工程勘查储量报告出让采矿权。
三、《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有6个部分共24条,现对6个部分的主要内容和需要注意的事项说明如下:
一是强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空间用途管控。《意见》明确,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等管制要求,统筹考虑资源禀赋、各类保护地(区)以及产业政策等管控要求,科学合理优化矿业权布局。禁止限制因素已经消除后,矿业权人可依据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签订的退出协议,在原缩减面积范围内,依法依规申请恢复原缩减的全部面积或部分面积。
二是优化调整矿业权出让登记管理权限。《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所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划分出让登记权限,砂石土类矿产不再按用途划分矿种,将有利于此类矿产多用途、高端化利用,有利于化解因超出证载用途引起的纠纷。为便于矿业权监管,将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出让登记矿种权限,调整至市(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便于各市(州)系统谋划、整体布局钙质岩类、硅质岩类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落实“富矿精开”“461工程”有关要求,让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更多的精力放在矿业权出让前期工作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强化属地监管职责,切实为基层减负。
三是严格规范矿业权出让行为。《意见》明确矿业权设置应当符合准入条件。具体规定了禁止新设汞、砖瓦用粘土矿业权,明确了设置采矿权应当达到的地质勘查程度要求。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建立部门协同推进“净矿”出让机制,严格执行《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推广使用保函或保证金,探索建立战略性矿产出让竞“价”熔断机制。
为推动生产建设矿山盘活存量资源、同一主体相邻矿山做大做强,《意见》中明确和规范协了议出让深部或上部、零星资源以及夹缝区域资源的办理流程。申请协议出让零星资源的,需附可行性论证报告,报告中应对是否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协议出让有关规定、是否能够利用原有生产系统做进一步勘查开采、是否符合矿山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主要因素进行论证。申请夹缝区域资源的,需附市(州)人民政府批准的整体开发方案,方案中应对是否满足单独设置矿业权条件、是否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协议出让有关规定、是否能够利用原有生产系统做进一步勘查开采、是否符合矿山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是否利于推动“一个矿床(矿体)一个勘查开发主体”、是否明确矿业权保留与注销关系等因素进行论证。
四是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登记管理。《意见》对申请办理矿业权新立、延续等登记事项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了修订完善,并以附件清单形式予以明确。《意见》明确需要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的几种情形,以及合同中应当根据实际约定和明确矿业权期限、勘查或开采时序等重要事项。
为充分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意见》对“不可抗力”“非申请人自身原因”进行了具体明确。因“非申请人自身原因”导致不能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延续、保留的,矿业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能够说明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并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核查意见。
为大力提升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力度,推动重要能源和矿产资源增储上产,对“圈而不探”现象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遏制,《意见》明确了探矿权延续登记应当扣减首次探矿权登记证载面积的20%,以及其他不计入扣减基数、不扣减面积等情形。
为科学合理设置矿区范围,探矿权转采矿权的矿区范围,在“三合一方案”中根据资源储量、井口位置、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等因素充分论证拟定。采矿权范围确需布置在探矿权范围外,经论证不涉及资源量及各类禁止限制管控区域的,可纳入采矿权范围,涉及资源量的按相关要求和程序办理。
为妥善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将矿山井口位置、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露天剥离范围纳入采矿权范围,对不涉及资源量及各类禁止限制管控区域的,按采矿权变更(扩大矿区范围)事项申请办理;对涉及资源量,且不涉及各类禁止限制管控区域的,按《意见》关于零星资源协议出让流程申请办理。
五是优化政务服务提高行政效能。绿色勘查实施方案、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不再实行容缺承诺制度。除通过挂牌、拍卖出让的矿业权新立登记外,在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范围登记时,探矿权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编制绿色勘查实施方案;而对于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矿区范围、开采方式、开采矿种、生产规模)登记,采矿权人应当提交通过评审和公示无异议的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如为招标出让的矿业权新立登记,则以矿业权人参加投标时提交的绿色勘查实施方案或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为准。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质效,对于符合矿业权抵押备案(或抵押备案解除)规定的,直接由权限内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在其门户网站公开,不再出具纸质材料,便于相关单位或个人可自主查询;对于符合协助执行规定的司法协助执行事项,也直接由权限内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在其门户网站公开,便于相关单位或个人可自主查询。涉及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部门需要查询的,严格按其要求办理。
六是其他事项。《意见》对鼓励砂石类矿种优质优用作了明确规定,已按规定缴纳出让收益(价款)的饰面石材类矿种采矿权,对开采出的不能作饰面石材用的矿产资源,应当综合利用;已按规定缴纳出让收益(价款)的非饰面石材类矿种采矿权,在补缴矿业权出让收益后,可作为饰面石材等利用。
为便于政策有效衔接,《意见》印发实施前已受理的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申请,涉及矿业权登记管理权限调整的,仍由原登记管理机关继续办理,已出让但未办理新立登记的,按照本意见执行。同时,《意见》印发后,黔国土资规〔2018〕1号、黔国土资规〔2018〕6号)、黔自然资规〔2019〕3号、黔自然资规〔2019〕5号、黔自然资规〔2020〕4号文件同时废止。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