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省自然资源厅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合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发文机关: |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所属领域: | 自然资源 |
发文字号: | 黔自然资规〔2024〕1号 | 成文日期: | 2024-06-28 |
文件状态: | 有效 | 施行日期: | 2024-06-28 |
废止日期: |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贵安新区管委会:
《贵州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合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贵州省教育厅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6月28日
贵州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
使用权分割转让合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和合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合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是指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且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人,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并,是指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且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人,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将若干宗界线相邻的土地合并成同一宗地的行为。
第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合并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节约集约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合并涉及容积率调整的审批。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合并方案审查、土地转让审查、规划许可、竣工规划核实和不动产登记等相关工作。
教育主管部门参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合并涉及教育配套设施等内容审查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合并涉及的产业类型、产业准入等内容审查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合并涉及的生态环境安全等内容审查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合并涉及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合并相关工作。
第六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存在土地权属争议。
(二)分割后的宗地应具备独立的分宗条件,分割界线不得切割建(构)筑物,分割后满足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三)无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
(四)土地出让合同、投资监管协议等未规定或约定禁止、限制转让的条款。
(五)涉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使用的,转让双方应在转让合同中明确有关权利和义务。
(六)未被认定为恶意囤地、炒地造成的闲置土地。
(七)拟分割宗地已预售或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取得有关权利人书面同意。
工业项目用地分割的,不涉及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科技研发等配套设施用地;对工业项目的工艺流程、生产线没有影响;住宅用地分割的,分割后的单宗用地不低于2公顷;存在抵押的,应当符合民法典中关于抵押期间抵押财产转让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编制分割转让方案。
土地使用权人应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方案。分割转让方案应明确拟分割宗地前后的用地总平面布局方案、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交通影响评价等内容。分割转让方案应符合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和详细规划要求。
(二)组织分割转让审查。
1.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分割转让申请书、分割转让方案、原土地出让合同、不动产权证书等相关材料;
2.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对拟分割转让方案、土地权属、土地闲置等情况组织审查,涉及教育、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民政、文物等部门的,应联合审查。
3.涉及住宅用地分割的,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及相关规定审查。分割前约定配建学校、托幼、养老、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市政配套设施、绿地率、停车位等规划指标的,不得降低标准;分割后单宗住宅用地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等要求。
4.拟分割住宅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已预售或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的书面同意。
(三)分割转让公示。
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审查意见对分割转让方案修改。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程序公示修改后的分割转让方案,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
(四)开展风险评估。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五)批准分割转让。
分割转让的宗地涉及容积率调整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法提出建议并附相关部门意见、论证、公示等情况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分割转让方案审查、批准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分割转让的行政许可,分割转让方案作为批准文件附件。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经依法批准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不动产转移手续。
第八条 分割转让建设用地的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九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存在土地权属争议。
(二)土地合并涉及的宗地应为界限相邻地块,且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类型一致。
(三)合并后的宗地需满足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四)无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
(五)土地出让合同、投资监管协议等未规定或约定禁止、限制合并的情形。
第十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编制合并方案。土地使用权人应根据拟合并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土地合并方案,明确拟合并宗地前后的总平面布局方案、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交通影响评价等内容。
(二)组织合并方案审查。
1.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合并申请书、合并方案、原土地出让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及相关材料。
2.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对合并方案组织审查,涉及教育、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民政、文物等部门的,应联合审查。
3.涉及住宅用地合并的,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及相关规定审查。合并方案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等要求。
(三)合并方案公示。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审查意见对合并方案修改完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程序公示修改后的合并方案,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
(四)审核批准。
合并宗地涉及容积率变化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法提出建议并附相关部门意见、论证、公示等情况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经依法批准后,合并方案作为批准文件的附件。
土地使用权人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不动产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合并前多宗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不一致的,土地使用权人可根据合并前宗地最短或最长剩余使用年限,选择确定合并后的宗地剩余使用年限。
第十二条 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土地评估机构分别评估宗地合并前后的土地价值。合并后宗地的土地价值高于合并前多宗土地价值总和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十三条 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合并的操作指南。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贵州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合并 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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