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第三次全国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问答>(第三批)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11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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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第三次全国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问答>(第三批)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近期,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提出的耕地恢复属性标注原则与标准、耕地坡度赋值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归纳,制定了《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问答(第三批)》,现转发你们,请认真学习。其中,“问题108(除不得标注恢复属性的第二条外)”在完善初始调查成果上报国家前修改完成,涉及“问题108(不得标注恢复属性的第二条)”、“问题109”在统一时点更新调查中抓好落实。在实际开展工作中,如有疑问请及时向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反应,联系人:孔令美,联系电话:0851-86760424。
附件: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问答(第三批)》的通知.pdf
贵州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代章)
202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