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有关内容与要求的紧急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28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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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
调整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有关内容
与要求的紧急通知
各市(州)、贵安新区、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各县(市、区、特区)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2019年3月8日、3月19日,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先后印发了《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问答》(国土调查办发〔2019〕6号)、《关于调整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有关内容与要求的补充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19〕7号),对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有关技术问题进行了明确,对部分内容和要求进行了重大调整。为及时抓好国家关于三调最新要求的贯彻落实,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三调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关于调整耕地调查和标注的要求
将《贵州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实施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18〕1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以下简称《技术规程》)中规定调查为耕地并标注种植属性为临时种植园木、临时种植林木、临时坑塘、观赏园艺、速生林木和绿化草地的地块,地类不再按耕地调查,按实地现状调查。具体调整为:
1.对临时种植园木的地块,按实地现状分别调查为果园、茶园或其他园地,标注“即可恢复”。
2.对临时种植观赏园艺的地块,按实地现状调查为其他园地,标注“即可恢复”。
3.对临时种植林木的地块,按实地现状分别调查为乔木林地、竹林地、灌木林地或其他林地,标注“即可恢复”。
4.对临时种植速生林木的地块,按实地现状分别调查为乔木林地或其他林地,标注“即可恢复”。
5.对临时坑塘的地块,按实地现状分别调查为坑塘水面或养殖坑塘,标注“即可恢复”。
6.对临时种植绿化草地(专指用于销售的草坪、草皮)的地块,按实地现状调查为其他草地,标注“即可恢复”。
7.对城镇村范围内的绿化草地的地块,按实地现状调查为公园与绿地,不进行标注。
对其他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时的耕地及其后的新增耕地,而实地为种植园用地、林地、草地及坑塘水面的,按实地现状调查,标注“工程恢复”,即清理后仍需要采取工程措施才能恢复耕种。
二、关于补充细化耕地种植属性标注的要求
将《实施方案》《技术规程》中规定的耕地种植属性标注中“耕种”属性调整为“种植粮食作物”“种植非粮作物”或“粮与非粮轮作”。其中:“种植粮食作物”指种植谷类、豆类和薯类作物;“种植非粮作物”指种植蔬菜、棉花、油料、糖类、饲草、烟叶等作物;“粮与非粮轮作”指粮食作物与非粮作物轮种、间种和套种等情况。取消原“临时种植牧草”属性标注,将其纳入“种植非粮作物”进行标注。原“休耕”、“林粮间作”和“未耕种”的标注继续保留不进行调整 。
对细化调查为“河道耕地”“湖区耕地”“林区耕地”“牧区耕地”和“石漠化耕地”的耕地,必须同步标注“种植粮食作物”“种植非粮作物”或“粮与非粮轮作”属性。
全部耕地图斑必须标注种植属性。初始调查成果按2018年种植情况进行标注,统一时点更新成果按2019年种植情况进行标注。
三、关于调整临时用地调查的要求
将《实施方案》《技术规程》中关于临时用地的调查要求调整为:
实地已建设,按实际使用范围调查为建设用地。其中,工程建设附属的临时用地按用地工程主体的地类调查,如:修建高速公路临时搭建的工程指挥部、搅拌场等按公路用地调查;勘探及采矿用地的临时用地按采矿用地调查。
对具备合法批准文件且在有效期内的临时用地,在按照建设用地调查的基础上,将实际占地范围以及批准文号以单独图层的方式存储在临时用图层中,并同步提交批准文件扫描件。
未经批准或不在有效期内的临时用地,按建设用地调查,但不得以单独图层的方式存储在临时用地图层中。
四、关于补充对废弃地块调查的要求
对于废弃的公路、铁路和尾矿(即:尾矿集中堆放地),在分别按公路用地、铁路用地和采矿用地调查的基础上,增加标注“废弃”属性。
五、关于补充对采石(砂、土)场调查的要求
对于仍在开采的采石(砂、土)地块,按照采矿用地调查,对于具备临时用地手续的执行本通知第三条。
对于废弃的采石(砂、土)地块,按实地现状调查,其中,实地仍有建构筑物和石(砂、土)集中堆放的部分按照采矿用地调查。依据现状调查为未利用地的地块,在贵州省版本数据库中增加标注“采矿废弃”属性。
六、关于调整拆除未尽地块调查的要求
将《实施方案》《技术规程》中关于未拆除到位和拆除未复耕复绿等地块的调查要求调整为,依据原建构筑物认定地类。其中,属于建设用地拆除未尽的,按建构筑物对应的二级地类调查;属于设施农用地拆除未尽的,按设施农用地调查;属于临时用地拆除未尽的,按建设用地调查。以上情况要同步在“拆除未尽”单独图层中表示,其中,属于临时用地拆除未尽的还要在“临时用地”单独图层中表示。实地已复耕复绿的,按现状调查。
七、关于调整线状地物交叉情况调查的要求
对于农村道路、过街天桥等线状地物跨越公路、铁路等,应保持公路、铁路贯通,农村道路断在两端,过街天桥不调查。线状地物平面交互时,应保持高等级的道路贯通。线状地物穿过隧道时,线状地物断在隧道两端。
八、关于补充填报举证材料与图斑关联信息的要求
对所有举证的图斑,应填写举证图斑信息表(见附件1),信息表由县级调查单位按三调图斑逐一填写。信息表包括举证系统中的举证图斑预编号和三调数据库中对应图斑的标识码等信息。县级上报调查成果时,举证图斑信息表应一并上报。
各调查队伍对于已完成外业实地举证任务的,要严格按照举证图斑信息表补充三调图斑与外业举证任务的对应关系,对未完成举证任务的在开展外业实地举证任务时,要及时按照三调规程中“表G.1国土调查记录表”要求做好国土调查记录,要充分利用卫星定位信息记录外业实地举证图斑坐标信息、三调图斑标识码及对应的举证图斑预编号,确保举证任务与三调图斑一一对应,便于填写举证图斑信息表。
九、其他要求
《实施方案》《技术规程》涉及上述调整的内容和要求不再执行,以国家最新要求和本通知为准;国家最新要求和本通知未涉及的内容,仍以《实施方案》《技术规程》为准。《国土调查数据库标准》另行下发,数据库建设及其质量检查,依据最新数据库标准执行。
请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国家和省的最新通知要求,立即组织本部门及承担辖区三调工作的相关技术单位开展补充培训,确保调整内容和要求传达到每个人。已按照《实施方案》《技术规程》完成或正在开展调查的地区,请按国家和省的最新通知要求,尽快组织对调查成果予以调整和补充。
各县(市、区、特区)在组织调整、补充调查成果的同时,要同步做好过程成果的版本控制和管理,便于历史追溯,并安排专人专管。
附件:1.xx县举证图斑信息表.doc
2.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有关内容与要求的补充通知.pdf
贵州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