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自然资源厅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和坚持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的主体是厅机关各处(室、局)。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是指涉及社会公众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之前,应将拟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以依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为原则。
第二章 预公开的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结合我厅实际,下列事项应实行预公开制度:
(一)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项或重大决策;
(二)涉及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出台;
(三)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公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
(四)涉及行政审批、审核、备案等行政职能的变动;
(五)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和执行情况;
(六)涉及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七)其他应当实行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第六条 预公开事项应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
(一)通过电视、报刊、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众预公开;
(二)通过设立固定的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公众预公开;
(三)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众预公开;
(四)通过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预公开;
(五)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三章 预公开时限和规定
第七条 预公开时限为自作出向社会发布预公开决定之日起,不超过5个工作日。决策预公开后,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若因情况紧急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第八条 预公开制度的执行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凡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不允许预公开,预公开的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 应实行预公开制度但未实施的事项,该事项不具有行政效力。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制度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