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然资源厅政务公开监督考核及内容保障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强化行政权力监督,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的主体包括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是指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政府信息的制度。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主动公开原则;
(二)依法公开原则;
(三)注重实效原则;
(四)便于获取原则;
(五)利于监督原则。
第二章 主动公开的内容、程序和时限
第五条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事业单位应建立主动公开工作制度;梳理主动公开事项清单,确定公开主体、公开内容、公开渠道、公开对象和公开方式,建立主动公开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公开事项目录清单和公开内容应根据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下列政府信息各单位应按其职能职责,向社会公众和管理、服务对象主动公开:
(一)厅的机构设置、管理职能、人事任免及领导成员分工、办公地点、联系方式、服务承诺、办事指南及调整情况;
(二)自然资源公报,非涉密的自然资源基本数据、基础图件;
(三)自然资源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以及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要求;
(四)不包含涉密内容的厅“黔自然资规”“黔自然资发”“黔自然资办发”等文件,厅规范性文件,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
(五)非涉密的厅领导活动、讲话,非涉密的重大督办事项,厅重大活动、工作大事记,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重点工作;
(六)厅组织实施的自然资源领域项目市场信息;
(七)省自然资源政府基金(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条件,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
(八)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及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基础测绘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执行情况;
(九)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预报、处置情况内容,土地征收标准和方案;
(十)厅直接查处的对社会具有广泛影响的非涉密的重大违法案件;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省自然资源厅通过厅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对以上信息予以公开。
第七条 政务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谁产生、谁审核、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
第八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规范性文件及解读材料应在文件印发后3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审查与规定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下列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省自然资源厅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省自然资源厅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省自然资源厅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四)省自然资源厅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分管厅领导审查后公开;涉及敏感的重大问题,须讨论决定或报批后公开。
第十一条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若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二条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第十三条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事业单位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四章 政务公开的载体及方式
第十五条 政务公开应在厅门户网站中开设政务公开专栏,充分发挥厅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并根据实际情况利用电视广播、新闻媒体、政府公报、报刊、政务公开专栏、LED电子显示屏、实施范围内张贴以及发放宣传手册等多渠道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凡有利于政务公开,方便群众知晓的方式,都应当充分加以运用。
第五章 组织与领导
第十六条 厅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负责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十七条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事业单位应明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政务公开工作,保障政务公开工作顺利推进。
第六章 监督、考核与责任
第十八条 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单位二级目标考核,未在厅门户网站按时主动公开信息的每少一条扣0.1分,规范性文件未按时制定并公开文件解读的,一次扣0.2分,未按时反馈依申请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一次扣0.2分,被上级单位通报一次扣0.5分。
第十九条 对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对弄虚作假,侵犯公众民主权利,损害公众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