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自然资源厅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政务公开工作,严防泄密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是指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对拟公开前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的制度。
第四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产生、谁审核、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审查范围及要求
第五条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
第六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保密审查工作的重点是各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进行甄别把关,防止信息盲目公开,造成泄密。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坚持自审和送审相结合。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事业单位应遵循“谁产生、谁审核、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
第九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处室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处室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在征得其他相关处室的同意后,予以公开。
第十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公开后,再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下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十二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属于国家秘密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予以公开。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造成泄密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对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厅属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