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自然资源厅依申请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 2021-01-27 09:42 字体:[]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及时性、准确性、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厅机关各处(室、局)。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贵州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章  申请渠道

第四条  公众可以通过书面申请和互联网申请两种方式向贵州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一)书面申请

公众书面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如实、准确填写《贵州省自然资源厅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上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通过以下渠道提交申请。

1.信函渠道。公众可将申请材料邮寄至省自然资源厅电子政务中心(厅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联系电话:0851—86987085,传真号码:0851— 86987096,通信地址: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282号贵州省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厅窗口,邮政编码:550002。

2.传真渠道。公众可将申请材料传真至贵州省自然资源厅政务中心(传真号:0851-86987096)。

3.当面申请。公众可到省自然资源厅电子政务中心(地址: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282号贵州省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厅窗口,电话:0851-86987085)当面提交申请材料。

(二)互联网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官网-政务公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三章  申请接收

第五条 省自然资源厅政务中心收到申请后,省自然资源厅政务中心应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核:

(一)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包括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有无错误;

(二)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是否明确,有无歧义;

(三)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是否明确。

经审核上述内容有缺失或表述不明确的,省自然资源厅政务中心应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

第六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符合第六条要求的,厅机关各处(室、局)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接收时间,并进行办理。

(一)当面提交的,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以邮寄方式申请的,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方式提交的,收到申请当日与申请人进行确认,确认成功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通过互联网渠道或传真提交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五)需要进行补正的,接收时间为收到补正申请之日。

第七条  除当面提交或申请人明确要求外,不另行制作申请回执。签收记录、互联网系统反馈记录均可作为申请凭证。

第四章 办理流程及平台

第八条 依申请公开、厅门户网站的咨询类信息由主办与协办处(室、局)会签答复。一般咨询、查询类问题由处(室、局)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答复。涉及重大问题、重要内容、公共事件、舆情处置等内容回复由主办处(室、局)提请分管厅领导签发后答复,特别重要的提请分管厅领导会签后,由厅主要负责人签发后答复。

第九条  依申请公开、厅门户网站的问政互动类信息原则上都在电子政务网上办理,由厅政务中心负责收文及调整工作流,2020年1月1日起,申请人通过当面递交、邮寄、传真、电子邮箱等方式向省自然资源厅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相关信息(包括本机关办理的相关信息和因申请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登),均由政务中心录入省自然资源厅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确保办理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有据可查。

第五章  申请处理

第十条 申请内容完整、指向明确的申请,厅机关各处(室、局)可作出予以公开、不予公开、部分公开、无法提供、不予处理等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申请人所申请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作“予以公开”处理:

(一)所申请信息已主动公开,可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也可直接将该信息提供给申请人;

(二)所申请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

(三)对尚在制作中且近期内将主动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第十二条  申请人所申请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作“不予公开”处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或国家保密主管部门确定按照国家秘密管理的;

(二)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但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厅机关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信息,但经过审核后认为可以公开的,可以提供给申请人;

(六)厅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七)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所申请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申请人所申请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作“无法提供”处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一)经检索省自然资源厅未制作或获取过所申请信息的;

(二)省自然资源厅制作或获取过所申请信息的,但由于超过保管期限、依法销毁、资料灭失等原因,客观上已无法提供的;

(三)所申请信息不属于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经申请人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无法提供。

所需信息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或者另行制作的,可不予提供。

第十四条 申请人所申请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予处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告知申请人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二)省自然资源厅就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但其他行政机关已作出答复,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应予处理;

(三)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省自然资源厅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告知申请人获取途径;

(四)所申请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省自然资源厅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理由成立并能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的,应在法定期限内答复,不能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的,应确定延迟答复的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五)所申请信息已移交档案管理机构的,可告知申请人根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向档案管理机构申请或咨询;

(六)申请人要求省自然资源厅对通过其他渠道获取的信息进行确认或重新出具的,可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第六章例外情形处理

第十五条 对于需要进行补正的申请,省自然资源厅应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补正方式、合理补正期限,以及拒绝补正和补正后仍不明确可能产生的后果。

补正期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省自然资源厅不再进行处理;申请人补正后仍无法明确申请内容的,应与申请人进行沟通,沟通后仍无法确定所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无法提供。

第十六条对于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信息,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的,由省自然资源厅依照《条例》及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公开。

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省自然资源厅不予公开。省自然资源厅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十七条 省自然资源厅不能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需要延期的,应经省自然资源厅分管厅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不含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

第十八条申请人所申请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机关收到申请后可征求相关行政机关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视为同意公开;参与制作的机关所收到的申请比照办理。

第十九条  申请人所申请信息涉及两个或多个行政机关但没有牵头制作单位的,接收申请的机关应与有关机关协商,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二十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省自然资源厅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向省自然资源厅要求更正,经审核属实的,应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省自然资源厅职能范围的,可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申请后主动要求撤销的,省自然资源厅应予同意。

第二十二条  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所申请信息进行审查后仍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或不能判断公开后是否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应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与相关部门会商。

第二十三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可以公开的,省自然资源厅可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范围。

第二十四条 对省自然资源厅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建议省自然资源厅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范围的,省自然资源厅应进行审核,审核后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及时主动公开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章申请答复及送达

第二十五条 省自然资源厅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除第五章规定的例外情形外,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须以省自然资源厅名义进行答复,并加盖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不能以内设机构、临时机构或议事协调机构名义进行答复。

第二十七条  省自然资源厅制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书等,均应具备标题、文号、申请人姓名(名称)、申请事实、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申请人复议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答复主体名称、成文日期及印章等要素。

第二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决定是国家公文,答复书、告知书等制作完成后,省自然资源厅政务中心应按以下情形进行送达:

(一)申请人要求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应通过邮政企业送达,不得通过不具有国家公文寄递资格的其他快递企业送达;             

(二)申请人要求以电子邮件方式答复的,应将答复书制作成电子扫描件,发送至申请人指定邮箱;

(三)向申请人直接送达或者当面向申请人提供所申请政府信息的,应要求申请人签收送达回执。申请人拒绝签收或者无法当面送达的,应改用邮寄送达等方式留证备查;答复书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送达的,应进行委托登记。

第二十九条 省自然资源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要求及省自然资源厅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包括纸质、电子文档等);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通过电子数据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

第三十条  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省自然资源厅应当为其提供必要帮助,如可先电话告知申请人答复内容,再将答复书寄出,或按照申请人要求,将答复书字号放大等。

第八章资料归档

第三十一条 省自然资源厅政务中心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认真进行登记并建立办理台账。登记内容包括:申请内容、申请人类别、处理情况、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情况等。厅办公室要对办理台账要定期检查,防止因遗漏、延误、内部衔接不畅等原因造成申请人合法权益被损害。

第三十二条 省地质博物馆对于申请办理过程中产生的资料,在按照“一案一号一档”(一件公开申请、一个登记编号、一套文档资料)进行归档的同时,应尽可能按申请内容、处理情况等进行科学合理分类。归档资料应尽可能扫描制作成电子文档,方便管理查询。

第三十三条 因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导致申请无法办理答复的,省自然资源厅原则上将该申请登记留存一年。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省自然资源厅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第三十五条  省自然资源厅机关、厅直属事业单位因对申请人的申请不予理睬,不予答复或答复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