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和配合调查取证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4-27 16:17      字体:[]

    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和配合调查取证工作的通知

      

                   黔国土资办发〔2015〕5号

   

   近期,国务院信息公开办公室转来我省2014年第三方评估信息公开工作情况问题清单。省领导高度重视,要求省直机关对照问题清单抓紧提出整改措施,落实相关整改工作,提高信息公开效率、增强信息公开作用、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经认真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以及近年来我省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和调查取证工作情况,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和调查取证有关工作,特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强化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力度

   (一)强化主动发布机制。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中明确为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要在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省人民政府网站和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固定栏目予以公开。

   (二)加强政策解读。省国土资源厅出台的重大决策部署、涉及民生的政策措施、重点领域改革、重大项目规划及实施等情况,由涉及具体内容的业务部门组织全面、深入解读,解读内容要通过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发布。

   (三)加强专项信息公开。进一步加强推进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财政预算执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征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审批、矿业权出让及权证期限提醒、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等专项信息公开工作。

   (四)增强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服务能力。在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和厅机关办公区域合理配置信息查询设施,丰富自主查询电子窗口内容。

  二、规范简化依申请公开

   (一)明确基本概念。

   1.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2.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特殊需要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

   3.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依法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是否公开的,应依法报有关部门确定。

   4.征求第三方意见。行政机关非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认为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不得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一律不得公开。

   5.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因合理原因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答复的,应经相关负责人同意,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延期书面说明,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

   6.答复书格式。答复书中应载明给予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的信息及理由(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不存在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名称、联系方式)。同时,应载明申请人所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救济权利。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二)实行信息快捷查询程序。

   2015年5月1日起,充分授予省国土资源厅驻省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快捷查询信息、现场登记审核、当场提供信息给申请人的决定权。贵州省国土资源电子政务平台信息查询系统(数据库)向省政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开放,依申请公开信息快捷查询实现当场登记、当场查询、当场审核、当场提供,不再进入贵州省国土资源电子政务平台办理。

   1.办理程序。

  (1)查询人在省政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

  (2)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工作人员核查申请人信息,进行信息查询登记。符合快捷查询事项规定的,属综合类信息的由窗口工作人员直接给予查询;属业务类信息的,由业务处室在窗口所设岗位工作人员直接查询。

  (3)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工作人员查询整理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材料,在信息查询登记表上记录查询内容并签字,省国土资源厅政务中心值班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加盖“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后直接提交给信息查询申请人。

  (4)不需出具书面答复的,经登记审核后,当场给予口头答复。需要出具书面答复书的,经登记审核后,当场提供书面答复书。

   2.快捷查询信息类型。

  (1)省国土资源厅依法应主动公开的所有政府信息,特别是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审批结果等信息。

  (2)简明、量少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如矿业权人现状,矿业权是否有抵押备案的信息,矿业权是否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等信息。

  (3)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受理、办理、办结状态。

  (4)经审核属于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5)核实政府信息真伪的查询。

  (6)经核查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布或不存在的政府信息。

  (三)网上受理的依申请公开办件参照现场申请程序办理,严禁不出具书面答复书或超期答复的情况出现。

  三、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抓紧修订《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确定省国土资源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涉密等级、公开类型、办理方式、制作保存等基本属性,为提供公开化、精细化、快捷化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打好坚实基础。全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厅直属事业单位要参照省国土资源厅格式编制公开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四、启用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章管理有关要求,2015年5月1日起启用“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适用于需向申请人(调查人)提供须加盖公章的所有政府信息。“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由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窗口(政务中心)管理使用,相关管理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发。

   五、明确市、县两级作为征地信息公开责任主体

   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9号)要求,从2014年9月23日起,市、县作为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主体责任,包括国务院、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在内的有关征地信息,作为市、县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2015年4月底前,在本级政府和本部门门户网站设专栏主动公开。省国土资源厅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可以主动公开本级行政部门制作的征地信息,不再办理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业务。

   六、规范国家机关和律师调查取证

   国家机关和律师调查取证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以下调查取证程序办理。

  (一)国家机关调查取证。

   1.办理程序。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纪检、审计等国家机关依职权对涉案政府信息调查取证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须持加盖其单位行政章的介绍信(或调查函)及调查人员工作证件,统一在省国土资源厅政策法规处进行资格核查和登记相关信息,厅有关处(室、局、中心)凭加盖政策法规处印章的介绍信(或调查函)和调查人员工作证件,配合调查提供与案件相关政府信息并加盖其印章,按照印章管理规定加盖“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印章。需加盖“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印章的,应呈请分管厅领导审签。

   2.办理种类。

   (1)国家机关调查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应当场提供。

   (2)国家机关中公检法等司法机关调查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当场提供。调查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经有关部门保密审查同意后,应当场提供;未经同意或不同意的,不得提供,应书面说明不能提供的原因。

  (二)律师调查取证。

   1.办理程序。律师调查取证,须持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委托人或第三方委托文书统一在厅政策法规处进行资格核查和登记相关信息,厅有关处(室、局、中心)凭加盖厅政策法规处印章的介绍信(调查函或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委托人或第三方委托文书配合调查,提供与案件相关政府信息并加盖其印章,按照印章管理规定加盖“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印章。需加盖“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印章的,应呈请分管厅领导审签。

   2.办理种类。

  (1)律师以公民身份调查取证,非受律师事务所委派和委托人委托的,按依申请公开办理,符合快捷办理的政府信息,应当场提供,按照印章管理规定加盖“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

  (2)律师受律师事务所委派,但非受委托人委托的,应依法保障律师调查权,凡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当场提供,按照印章管理规定加盖“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印章或“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需经第三方书面同意,方能提供。

  (3)律师受律师事务所委派和受委托人委托的,应依法保障律师调查权,凡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当场提供,按照印章管理规定加盖“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印章或“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需经第三方书面同意,方能提供。

  七、规范证明、说明类文书办理程序

  (一)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申请和律师调查取证。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律师要求,省国土资源厅在职责范围内出具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调查人)自身利益,及其办理事务有关,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明、说明类文书的,应当场提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明、说明类文书,应征得第三人书面同意或经省国土资源厅研究,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方能提供。禁止向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律师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明、说明类文书。该类文书应按照印章管理规定,加盖“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印章或“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印章,不得加盖“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

   (二)国家机关调查取证。

    1.除司法机关之外的国家机关要求,省国土资源厅在职责范围内出具与履行法定职责及其调查事宜有关,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明、说明类文书的,应当场提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明、说明类文书的,应经第三方书面同意后,方能提供。

   2.司法机关要求提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明、说明类文书的,应当场提供。

   3.国家机关要求提供涉及国家秘密证明、说明类文书的,经有关部门保密审查同意后,应当场提供;未经同意或不同意的,不得提供,同时应书面说明不能提供的原因。

   (三)其它。证明、说明类文书,按照印章管理规定,加盖“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印章或“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印章,不得加盖“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

                                    201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