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号: | 发布机构: |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 |
| 成文时间: | 2026-09-29 09:16 | 发布时间: | 2026-09-22 16:00 |
| 文件有效性: | 是 |
《关于规范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临时用地审批管理的
通知(试行)》的政策解读
《关于规范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临时用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试行)》(以下简称《通知》)已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由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管理厅、省能源局、省林业局联合印发,现作如下解读。
一、为什么要印发《通知》
长期以来,全国都存在“矿合法、地不合法”的问题。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办理永久建设用地手续周期长、成本高,影响了矿产资源项目的落地,难以满足“富矿精开”战略顺利推进和“六大产业集群”产业项目快速落地的要求。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新《矿产资源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占用土地,经科学论证,具备边开采、边复垦条件的,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临时使用土地”,为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使用临时用地(以下简称“露采临时用地”)保障提供了路径。
省自然资源厅高度重视露采临时用地的行政审批工作,在深入基层调研,听取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意见建议,充分借鉴内蒙古、新疆等部分地区经验做法的基础上,起草了《通知》初稿。先后两次征求省有关部门、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77条,其中采纳60条、部分采纳4条、未采纳13条,部分采纳和未采纳的已与相关单位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同时,按程序开展了公平竞争审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通知》的适用范围和期限
根据新《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通知》明确了适用范围为“具备边开采、边复垦条件的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临时使用土地的申请、审批、使用、复垦及监督管理活动”。根据《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6〕38号)的规定,明确了露采临时用地的期限为“原则上每期不超过5年,累计不超过矿业权期限。矿业权续期的可相应申请临时使用土地接续使用”。同时,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政策问答〉的通知》“堆放废石、废渣、尾矿库及排土场用地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要求,《通知》明确“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临时使用土地不包括堆放废石、废渣、尾矿库及排土场用地”。
(二)关于临时用地的申请材料和程序
根据新《矿产资源法》规定,具备边开采、边复垦条件的,可以临时使用土地。矿区生态修复方案是指导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核心文件和技术依据,它不仅是采矿权人履行生态修复责任的法定要求,也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全过程监管的重要抓手,《通知》将经评审通过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作为申请临时用地的前置要件。同时,为优化办理流程、提升审批效率,经与省相关部门研究,《通知》明确办理露采临时用地审批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一个窗口接件,涉及林地、草地、水利设施、自然保护地等情形的,由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求同级或权限内相关部门出具书面意见。且原已由自然资源部门完成审批的采矿许可证、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及批复(或备案)等资料不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三)关于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
《通知》明确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方式,针对部分矿业权人依据原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已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等相关费用,但因《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修订、相关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形成矿山历史遗留用地问题的。《通知》明确,本着尊重历史、公平公正、包容审慎的原则,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予行政处罚,依法保障无过错经营主体的利益,依法依规补办用地手续。
(四)关于临时用地的复垦和监管责任
为进一步落实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复垦要求,保障临时用地复垦具体实施,做好矿区露天开采的安全监管,《通知》对采矿权人、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能源、应急管理和林业等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和复垦、安全监管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同时,把临时用地生态修复费用统一纳入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为土地复垦做好保障。
2026年9月22日
省自然资源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水利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应急管理厅 省能源局 省林业局关于规范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 临时用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