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号: | 黔自然资规【2025】1号 | 发布机构: |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
| 成文时间: | 2025-12-19 14:00 | 发布时间: | 2025-12-19 14:00 |
| 文件有效性: | 是 |
《关于规范推进国有存量闲置土地盘活
处置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关于规范推进国有存量闲置土地盘活处置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由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联合印发,现作如下解读:
一、为什么要印发《指导意见》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2024年9月26日中央政治局会议要求商品房建设要“严控增量、优化存量、提高质量”。202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合理控制新增房地产用地供应,盘活存量用地和商办用房”。省委经济工作会议、政府工作报告等多次强调要优化土地要素市场配置,加快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我省闲置土地数量较大,土地使用权属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占比较高。省委主要负责同志要求,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要帮助各市(州)加快盘活国有企业优质土地资源。分管省领导在召开全省国有企业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座谈会时,要求我厅抓紧出台《指导意见》。我厅高度重视《指导意见》起草,赴贵阳、遵义、毕节、铜仁等地进行调研座谈,先后征求省纪委、省审计厅等省有关部门、市(州)有关部门的意见,共收到修改意见25条,采纳17条,经沟通形成一致意见8条。2025年7月,通过厅官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8月,组织法律专家对《指导意见》开展风险评估和专家论证。11月,分别通过省司法厅合法性审核和省发展改革委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
二、《指导意见》的相关特点
(一)关于《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指导意见》适用范围包括全省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无力或无意愿继续开发、已供应未动工的土地;已动工后停工形成的闲置土地;进入司法程序或破产拍卖、变卖程序的土地;因低效用地再开发或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收回的土地;已动工地块中规划可分割暂未建设的部分土地,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存量闲置土地。
《指导意见》对国有企业进行明确,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全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及上述企业的各级全资、控股系子企业。
(二)关于《指导意见》中的土地评估。调研时,各地反映的主要困难问题是: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取得土地的价格较高,然而目前土地市场下行,涉及地块评估价值较低,如按原招拍挂取得的价格,没办法盘活,按当前的土地市场价格盘活,会担心国有资产流失被追责问责。通过与省国资委、省纪委监委协调,依据《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定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9号令)的规定,依法依规通过资产评估而减少的国有资本属于国有资产客观减少因素。只要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开展的土地价格评估,依法依规按程序盘活,不属于被追责问责的情形。同时,《自然资源部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42号)明确了土地收回收购确定价格的程序。因此,《指导意见》明确盘活国有企业闲置土地的三种模式中,均重点强调必须委托经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对拟盘活的土地开展土地评估,涉及的土地收回收购价格、土地挂牌转让价格应按程序报批。
(三)关于三类盘活处置程序的确定。《指导意见》明确了支持政府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转让和引入社会合作的方式。
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是政府纳入收回收购的前提。通过政府收回收购分两种方式,一种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要按照开展闲置土地调查、拟定收回方案、组织听证、方案报批、下达收回决定、注销登记6项程序;另一种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要按照开展闲置土地调查、纳入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确定基础价格、协商公示、批准收回收购、投放土地市场交易6项程序开展。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存量闲置土地,在依法批准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土地二级市场转让。具体的流程为:开展土地评估、审查批准、公开交易、公告信息调整、签订合同、办理产权变更6项程序。在审查批准时需注意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是以划拨还是出让方式取得,如以划拨方式取得,既要按国有资产处置分级管理规定报批,同时需报原批准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企业依法通过兼并重组、引入第三方资金等方式处置国有存量闲置土地,具体流程为:达成初步意向、开展投资前管理、开展投资核准或备案、签订合作协议、履行监管等5个程序。
(四)关于规范处置的相关要求。为规范推进国有存量闲置土地处置,经充分征求省纪委监委、省审计厅等省有关部门意见,《指导意见》明确了规范推进国有存量闲置土地处置要完善集体决策处置机制,确保集体决策过程公开透明、决策记录可查、决策结果可永久追溯。要加强土地估价行业的管理,强化土地估价报告质量“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公开公正择优选择土地估价机构。要强化监督管理,做到决策规范、程序合法、手续完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省自然资源厅 省财政厅 省国资委关于 规范推进国有存量闲置土地盘活 处置的指导意见(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