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无 | 发布机构: |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
成文时间: | 2024-11-14 16:00 | 发布时间: | 2024-11-14 16:00 |
文件有效性: | 是 |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城镇开发
边界实施管理的通知》解读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3〕193号,以下简称193号文),进一步细化我省城镇开发边界实施管理的要求,我厅制定印发了《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城镇开发边界实施管理的通知》(黔自然资发〔2024〕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城镇开发边界是一定时期内因城镇发展需要,可以集中进行城镇开发建设,完善城镇功能、提升空间品质的区域边界,我省划定成果于2022年底获国家批复同意启用,作为用地组卷报批的审查依据,城镇开发边界从划定转向实施管理阶段。自然资源部193号文为城镇开发边界的实施管理提供了方向指引,要求坚决维护“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并允许在不突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的前提下进行局部优化,同时允许因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化发展和旅游开发等合理需要的,有特定选址要求的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布局,明确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加强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工作的实施、指导和监督。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维护划定成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通知》强调,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不得随意修改和违规变更,不得违反管控规则进行各类开发建设活动。《通知》明确了城镇开发边界调整的情形,规划实施期间可基于五年一次的规划实施评估,按程序经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按程序调整。。
(二)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分阶段实施
为合理安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使用实行分阶段总量控制和年度增量控制,“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分别可使用新增规模的40%、35%、25%。每个五年周期内,每年应至少保证有新增规模平均值的80%可用。同时,县级层面确因发展需突破规模控制的,可在市(州)范围内统筹。
(三)关于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的要求
193号文明确了允许局部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的六类情形,《通知》对各类情形的认定举证材料进行了细化:一是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实施、重大政策调整、行政区划调整涉及调整的,参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修改有关规定执行。二是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建设涉及调整的,应附省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重大项目的证明材料,项目用地范围可由市(州)人民政府出具文件予以确认。三是防灾减灾确需调整的,应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四是因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优化需调整的,应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五是已批、已出让、已登记的用地需调整的,应附所涉用地的有关证明材料以及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查认定意见。六是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需调整的,应附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方案。七是因用地勘界、比例尺衔接、权属范围修正等勘误校正的,采取比例与面积双控方式,允许结合详细规划编制对城镇开发边界进行局部优化。同时,结合管理实际需要和国土调查上图标准,确定合理容差200平方米以内的可视为符合管理要求。
《通知》明确了编制审查程序要求,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工作由政府组织开展,同级自然资源部门承担具体工作,在编制局部优化方案中应征求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公众意见,成果经市(州)自然资源部门审查通过后,由市(州)人民政府函送省自然资源厅审查,经省厅审查符合要求的向自然资源部汇交,待部检验合格、反馈并纳入“一张图”后,成果方可启用。
(四)关于允许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布局的用地类型
《通知》明确,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不得规划建设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不得规划城镇居住用地;边界外可布局村庄建设用地、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和特殊用地、符合要求的零星城镇建设用地。进一步细化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布局的零星城镇建设用地的6大地类和项目类型,限定了零星城镇建设用地的新增规模和围合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城镇开发边界新增规模的10%,同时需等量缩减城镇开发边界的新增规模,围合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30公顷。在用地报批方式上,城镇村范围内规划建设用地(含零星城镇建设用地)按城镇村批次报批用地;交通、能源、水利、矿山、军事用地和特殊用地,按单独选址方式报批用地。
(五)关于零星城镇建设用地的管理程序
《通知》明确了编制审批程序规定。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辖区内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布局工作,根据项目立项机关或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组织开展项目规划用地综合论证,并将成果充分征求公众意见,成果经市(州)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实质性审查后报省自然资源厅,省厅审核通过后即可启用。相关成果应及时纳入各地的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汇交至自然资源部。
(六)相关工作要求
城镇开发边界布局优化与边界外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布局,要始终坚持底线思维、节约集约、总量管控、实事求是、问题导向、精准谋划、并联推进等七个方面的要求。开展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和边界外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布局,涉及规划指标调整的,要结合五年一度的规划实施评估,在规划修改时统一调整。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和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布局方案的编制单位应符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