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无 | 发布机构: |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
成文时间: | 2024-10-09 16:00 | 发布时间: | 2024-10-09 16:00 |
文件有效性: | 是 |
《贵州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项目管理办法》
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健全地质灾害综合防治项目管理,完善资金监管程序。省自然资源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贵州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项目管理办法》。现对有关出台背景、政策依据、制定程序、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2年3月,省自然资源厅 省财政厅共同印发了《贵州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项目管理办法》,该办法是在2021年10月,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共同印发的《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编制,但原《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新《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4月3日印发。
为有效规范了全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项目管理,并与为与新《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一致,在对近年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调研总结,学习借鉴省外项目管理先进经验与做法的基础上,按照新《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针对我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以问题、目标和成效为导向,对现行《贵州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了新《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政策依据
(一)《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
(二)《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
(三)《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9号)
(五)《贵州省省级部门预算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实施办法》(黔财绩〔2020〕6号)
(六)《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黔府办发 〔2022〕32号)
(七)《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财资环〔2024〕28号)
三、制定程序
2024年1月,省自然资源厅正式启动修订工作,2024年2月,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审核,形成《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4年2月,书面征求了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地矿局、省煤田地质局、省有色和核工业地质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属事业单位修改意见,2023年末和2023年初,工作组6次集中讨论修订,形成《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提交省自然资源厅审议并完成相关程序后印发实施。
四、主要内容解读
本《办法》共七章三十七条。分别为总则、部门管理职责、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验收与管护、项目监督检查、附则。主要从以下方面做出修改:
(一)划分工作职责。按“省本级”和“省对下”,不断细化了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项目管理职责,并完善项目立项、实施、验收与管护分级责任制,特别是“省对下”项目的验收工作,要求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省对下”项目中工程治理项目的最终验收工作;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省对下”项目中工程治理项目的初步验收工作,同时受省自然资源厅委托,承担避险搬迁、能力建设、临灾处置和排危除险项目的最终验收工作。强调各级财政部门、各级自然资源部门按照《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做好相关工作。并增加对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项目,组织专家开展调查论证,确定责任单位的相关内容。
(二)细化项目类别。为指导地质灾害防治项目高质量实施,针对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类别,将需紧急建设的项目细分为临灾处置和排危除险项目。
(三)调整项目组织实施。取消项目总承包制,明确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各参建单位,同一资质单位和有从属关系的资质单位,不得承担同一个工程施工和监理工作。方案确需变更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投资概算预算增加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自行解决。
(四)完善项目管护内容。进一步明确监测预警和能力建设项目中安装、配发的物资、设备等,由省自然资源厅委托有关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灾损、盗损、移装处置和定期检测等运维管理。
(五)精简评审专家。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评审、验收实行专家审查责任制,项目评审和验收专家组应从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统一由5名专家组成(除最终验收外,其余阶段须有1名经审专家)。
(六)强化项目信用监管。在原有项目实施过程监督检查要求的基础上,强化项目信用管理,明确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安全、质量事故的,或项目质保期内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由相关实施主体承担相应责任,建立不良诚信记录通报制度和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公告。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办法》有效期为5年
省自然资源厅 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贵州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