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黔自然资规〔204〕2号 | 发布机构: | 省自然资源厅 |
成文时间: | 2024-07-29 16:00 | 发布时间: | 2024-07-29 16:00 |
文件有效性: | 是 |
《省自然资源厅 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经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厅领导同志同意,由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联合印发,现作如下解读:
一、印发《通知》的背景
一是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的需要。从2021年11月以来,自然资源部印发多个文件,对临时用地的管理要求越来越规范,越来越严,越来越细。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临时用地信息填报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285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2023〕1280号)等文件,要求规范和严格临时用地管理,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并且要求临时用地需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上图入库,明确了系统中没有上图入库的,不予认可为临时用地。二是我省临时用地实情的现实需要。我省2022年1月至2024年6月底,全省各市县共批复临时用地2071件,面积11.68万亩,临时用地数量多、面积大。在实际工作中,存在随意下放审批权,越权审批,超越临时用地使用范围审批,过度放松或层层加码加重审批要求,以及监管不力,复垦责任人复垦不及时,系统填报不规范等问题,需进一步规范明确临时用地申请范围、审批层级、申请材料、落实监管责任、复垦责任等。省自然资源厅坚持问题导向,精准靶向发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印发《通知》。
二、《通知》相关内容解读
(一)临时用地申请范围及使用期限。自然资规〔2021〕2号文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包含有14类详细用途,勘查包含有9种详细用途,以及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用途。自然资发〔2021〕41号文规定,考古和文物保护工地建设临时性文物保护设施、工地安全设施、后勤设施的,可按临时用地规范管理。依据上述两个文件,《通知》确定临时用地使用为三大类共26种用途。
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通知》明确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施工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
(二)临时用地审批层级。根据自然资规〔2021〕2号文规定,不占耕地临时用地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占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结合《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办法(试行)》,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由市(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依据自然资发〔2023〕53号文规定,对临时用地只涉及使用林地、草地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审批(审核)手续。
(三)申请临时用地所需资料。结合自然资规〔2021〕2号文及“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填报要求,并与《贵州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非行政处罚类权力事项行政裁量基准》衔接,明确申请临时用地所需13项资料。
(四)临时用地占用耕地踏勘。临时用地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临时用地选址确实难以避让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实地踏勘并出具不可避让的意见,要求说明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及合理性。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涉及临时用地的,参照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办理。
(五)公示及备案。根据自然资规〔2021〕2号文临时用地备案规定,以及自然资发〔2023〕53号文要求依托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及时共享临时用地用林用草数据。《通知》明确,临时用地批准后,批准部门应通过相关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临时用地批准信息,由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批准信息推送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相关信息录入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备案。系统中没有上图入库信息的,不予认可为临时用地。
(六)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及验收要求。《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在《通知》中,要求临时用地使用人应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复绿,应当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使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应当恢复为农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于符合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在约定银行的专门账户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按照自然资办函〔2023〕1280号文,在确保临时用地土地复垦落实的前提下,地方可以探索使用银行保函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减轻企业资金压力。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原审批单位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七)临时用地监管责任。《土地管理法》中“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和“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为了落实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并且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得到复垦复绿。《通知》明确,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主管要落实批后现场巡查、复垦预警等日常监管工作,依法监督临时用地使用人按批准范围、用途使用,督促临时用地使用人履行复垦义务。市(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临时用地批后监管复垦调度,发现批后改变临时用地用途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等问题的,不进行复垦或者复垦不到位的,严肃依法依规查处。省自然资源厅定期抽查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临时用地的使用和复垦情况,按年度统计县(市)范围内的临时用地,对超期一年以上未完成复垦规模达到应复垦规模20%以上的县(市),要求暂停审批新的临时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