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黔自然资函〔2024〕543号 | 发布机构: |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
成文时间: | 2024-05-09 09:00 | 发布时间: | 2024-05-09 09:00 |
文件有效性: | 是 |
2024年5月,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有责任主体矿山生态修复监督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1年10月省厅印发《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有责任主体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通知》,全省在建、生产、停产、政策性关闭等有责任主体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近年通过监督检查发现,部分地方仍然存在监督管理力度不够、矿山“边开采、边治理”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有责任主体矿山履行生态保护修复义务监管,切实督促矿山企业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专门印发通知。
二、制定依据
《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土地复垦条例》《矿山地质环境管理规定》《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加强基金提取管理。全面认真梳理辖区内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提取与使用情况,加强督促各矿山企业按规定提取基金,加大基金投入使用与修复治理力度。
(二)加强修复治理监督。督促指导各县(区)加强矿山生态修复工作,要求矿山企业编制年度实施方案或阶段性实施方案,按要求组织审查备案、实施治理和竣工验收,切实落实“边开采、边治理、边修复”。
(三)加强重点排查监测。各市(州)要以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审计、巡视等发现指出矿山生态修复问题为重点,举一反三全面排查,特别是对生态扰动破坏严重的露天开采矿山、因生态破坏被多次投诉举报或处罚的、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的矿山,要进一步加强监管督促力度。
(四)加强违法查处力度。充分运用2023年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结果、矿业权批后监管抽查与日常监管检查结果,对于不按规定提取使用基金、未按照《方案》开展治理恢复的,或拒不整改、逾期不整改和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查处。
同时,要求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有责任主体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督促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矿山企业按要求报送基金提取使用情况与治理恢复成效等信息,汇总审核后及时报省厅。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有责任主体矿山生态修复监督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