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发布机构: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成文时间: 2023-12-28 18:00 发布时间: 2023-12-28 18:00
文件有效性: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的通知》解读

发布时间: 2023-12-28 18:00 字体:[]


2023年12月,我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23〕964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准确理解和把握该政策,现将《通知》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2020年11月,自然资源部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自然资规〔2020〕5号),有效期三年,已于2023年11月到期。为适应新形势下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的需求,2023年10月自然资源部印发了新修订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从成片开发范围、方案编制与审批、监督管理等方面完善了相关要求和程序,特别是将“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增加了可调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相关要求。为贯彻落实新标准,进一步加强农民利益保障和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更好支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我厅在《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21〕288号)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修改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23〕964号)。

    二、政策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7号)等政策规定。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内容包含开展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应当把握的基本原则、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和报批的相关规定、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关键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批后实施和监管的具体要求等方面。

(一)关于开展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应当把握的基本原则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事关重大,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成片开发应当把握的基本原则是必要的。一是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注重保护耕地,注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二是要注重节约集约用地;三是要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四是要依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二)关于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报的相关规定

土地征收关乎农民切身利益,为切实保障农民对于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的知情权、参与权,确保方案成果科学实用,《通知》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编制和报批作了明确规定。一是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编制主体,在方案编制时应充分征求成片开发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充分征求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及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二是明确方案经市(州)人民政府审核同意转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由省厅组织省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土地、规划、经济、法律、环保、产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对方案的科学性、必要性进行论证,论证通过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三是明确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的市(州)人民政府审批的,方案的审查论证由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照省级执行。

(三)关于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关键点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主要内容作了明确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通知》凝练提出方案编制应重点把控的关键点。一是方案编制要充分衔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二是成片开发范围应位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三是方案编制应科学统筹公益性用地比例,一个完整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内已建及拟建基础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及其他公益性用地规模,一般不得低于该片区总规模的40%,若公益性用地比例确实难以达到40%的,应对原因及其合理性进行分析说明;四是方案编报应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市县区域内不能存在大量批而未供或闲置土地,年度实施计划应切实可行,成片开发区域原则应涵盖方案实施期内所有需实施成片开发的项目用地。

(四)关于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批后实施和监管

《通知》相较于《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21〕288号),增加了方案可调整的情形和要求:方案经批准后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国土空间规划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调整的,可按规定对方案进行调整,方案调整涉及地块变化的,应按规定履行征求意见和审查论证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委托的审批机关批准;调整仅涉及实施进度安排的,由方案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方案调整后公益性用地比例应符合规定要求,已实施征收的地块不得调出。并明确规定不在批准的方案范围内的成片开发土地征收申请,不再受理,已批准实施的方案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实施计划的,或是方案确定的公益性用地比例未落实靠前实施要求的,均不再批准新的方案。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