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发布机构: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法规处
成文时间: 2023-12-29 10:05 发布时间: 2023-12-29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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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理信息时空大数据要素流通交易规则(试行)》解读

发布时间: 2023-12-29 10:05 字体:[]

为加速激活和释放地理信息数据要素潜能,推进地理信息数据资源化、资产化、商品化应用,规范地理信息时空大数据流通交易市场行为,省自然资源厅联合省大数据发展局出台了《贵州省地理信息时空大数据要素流通交易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5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贵州时肯定贵州“发展大数据确实有道理”2016年贵州获批成为首个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2022年1月,《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提出应深入实施数字经济战略,强化科技创新支撑,激活数据要素潜能。2021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时又提出贵州省要在实施数字经济战略上抢新机”。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中发〔2022〕32号)提出,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大局,应激活数据要素潜能,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

2019年1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智慧城市时空大数据平台建设技术大纲(2019版)》中明确,组织数字中国时空信息数据库建设与更新是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的法定职责。20235月全国测绘地理信息工作会议提出,面向高质量发展新要求,全面推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转型升级,“为数字中国建设打造统一的时空基底、为高质量发展提供丰富的数据要素保障、为地理信息产业发展营造优良环境、为构建新安全格局严守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底线”的目标任务。因此,开展好测绘地理信数据成果的资源化利用是大数据产业发展的迫切需求,是测绘地理信息转型升级的方向。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四)《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中发〔2022〕32号)

(五)《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测绘地理信息事业转型升级更好支撑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自然资发〔2023〕158号)

六)《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

七)《中共贵州省委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党发2023〕9号

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数202223号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地理信息时空大数据市场化配置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23〕968号

三、主要目标

2025年,地理信息时空大数据流通交易基础制度体系和流通交易市场基本建成,实现安全合规交易。通过高效市场化配置,地理信息时空大数据经济价值得到充分释放,各参与主体权益得到保障,年交易额超1亿元。

四、主要内容

《规则》共有七个章节的内容:

(一)总则

指出《规则》出台的背景、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地理信息时空大数据流通交易的原则。

(二)专区管理

建立数据联管联治机制,强化分行业监管和跨行业协同监管,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和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联合指导各方履行地理信息时空大数据流通安全责任和义务,共同管理好地理信息时空大数据专区,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在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和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的共同指导下,建设运营地理信息时空大数据专区。

(三)交易主体

依托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建立社会力量多方参与的协同治理机制,保障各参与主体权益,交易主体包括四类主体:卖方、买方、数据商、第三方数据服务中介机构,卖方在地理信息时空大数据专区上架交易标的,买方根据自身需求受让地理信息时空大数据交易标的,数据商将数据资源转化为可交易的数据资产,第三方数据服务中介机构提供数据评估、价值评估等服务,确保数据交易的合规性和安全性,交易主体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收益”原则,开展数据上架交易、开发评估,共同打造地理信息时空大数据流通交易生态体系。

(四)交易标的

引导和推动全省各类测绘地理信息数据、算法模型、算力资源等多元化产品通过地理信息时空大数据专区进行交易,分析市场数据需求、应用场景,建立地理信息时空大数据流通交易载体,指导市场主体将数据资源转化为数据产品,《规则》明确在地理信息时空大数据专区中允许的7种类型的地理信息时空大数据产品形态,包括基础成果产品、综合成果产品、专题成果产品、专用成果产品、专属成果产品、集成成果产品、其他依法产生的地理信息时空大数据成果产品,满足市场主体对不同形式的数据产品交易需求。

(五)交易流程及要求

制定贵州省测绘地理信息时空大数据要素流通交易各个环节的指引,交易主体按照交易流程及要求开展产品审核登记上架、交易磋商、交易结算,促进地理信息数据成果产品、DOID标识登记及权益确认、价格形成、交易交割、监督监管、绩效评估等环节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实现合作共赢、运转高效、投资节省、数据安全

(六)监督管理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会同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加强地理信息时空大数据流通交易推进情况的动态监测、跟踪分析、督促检查,为交易主体提供可信、安全、可靠、高效的交易环境,促进地理信息时空大数据流通交易生态良性发展。

(七)附则

规定《规则》的解释权及施行日期。

关于印发《贵州省地理信息时空大数据要素  流通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