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发布机构: | 省自然资源厅法规处 | |
成文时间: | 2022-08-08 10:00 | 发布时间: | 2022-08-08 15:40 |
文件有效性: | 是 |
《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实施细则》及《工作方案》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2021年12月21日,《自然资源部财政部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78号)(下称《管理办法》)印发实施,明确脱贫攻坚任务完成后5年内,继续开展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下称跨省域调剂),并提出了新的要求和规定。2022年1月18日,《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印发实施,为进一步规范推进我省过渡期内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工作,助力稳住经济发展基本盘,实现高质量发展,出台该《细则》及《工作方案》。
二、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自然资源部财政部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78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72号)等规定。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分七章二十八条。
第一章总则分为六条。明确了政策依据、跨省域调剂内涵、原则、价格、拆旧复垦要求及职责分工等内容。要求实施增减挂钩跨省域调剂项目要遵循严守底线、保护优先,尊重意愿、保障权益,提前谋划、保障资金,以产定需,确保效益等原则;明确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出项目地块必须拆旧复垦为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调出价格由国家统一制定,复垦为耕地的每亩30万元,复垦为高标准农田的每亩40万元;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辖区内跨省域调剂工作,督促项目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是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具体实施。
第二章调出节余指标任务确认下达分为三条。提出县级需求报送、省级协商报送及调出任务下达等内容。明确调出需求由县级人民政府报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申请省自然资源厅安排,省自然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与调入省份对接确定后按程序报请省政府转报国家确认下达。
第三章项目审批分为四条。《拆旧复垦安置方案》编制、市级初审、省级审批及立项信息备案等内容。明确项目《拆旧复垦安置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按程序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获批后,县级按要求进行项目立项信息备案。
第四章项目实施及验收分为五条。提出项目调整、项目自查自检、初验、验收及验收信息备案等内容。为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明确项目《拆旧复垦安置方案》需调整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拆旧复垦安置调整方案》,逐级报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审批;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县级自查自检通过后,逐级报省自然资源厅申请验收,通过验收后,县级按要求进行项目验收信息备案。
第五章节余指标核定及资金结算分为五条。提出节余指标县级确认、省级确认、举证整改、资金结算及使用等内容。
明确项目通过验收后,由县级人民政府逐级报省自然资源厅申请核定节余指标和涉及的调剂资金,省自然资源厅按程序呈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后转报自然资源部核定;节余指标通过自然资源部核定后,由省财政厅牵头对接调剂资金结算及分解下达等工作,县级财政按要求使用调剂资金。
第六章监督检查及管护利用分为四条。提出按月调度、督促整改、耕地管护利用及规划指标变化管理等内容。明确了项目实施工作安排及要求,强调县级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复垦耕地管护利用主体责任,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省自然资源厅按照国家规定对规划耕地保有量等指标变化实行台账管理。
第七章附则共一条,明确了解释权及有效期。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国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工作方案》主要明确了有关工作安排及责任分工,各级各部门严格按照规定落实。
省自然资源厅 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实施细则》及《工作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