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发布机构: | 省自然资源厅法规处 | |
成文时间: | 发布时间: | 2022-04-23 10:05 | |
文件有效性: | 是 |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矿业权监管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
今年4月下旬省第十三次党代会胜利召开,提出了“要全方位推动高质量,改革、发展、稳定各方面都要高质量;要全过程聚焦高质量,目标导向追求高质量、问题导向围绕高质量、结果导向体现高质量;要全要素服务高质量,思维方式、行为习惯、政策举措、考核检查等都要适应高质量”。省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监管工作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22〕268号)(以下简称《通知》)正当其时,符合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一、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贵州省矿产资源丰富,如天柱的重晶石、铜仁的锰、磷矿伴生氟、铝土矿伴生锂,体现贵州矿产资源的特色,可以用“人无我有、人有我优”来形容。矿业经济在贵州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矿业的高质量发展,对我省今后一定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具有重大意义。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能源资源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和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推动矿产资源领域治理能力现代化。结合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一些矿山事故调查中暴露出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一些短板弱项。为切实强化矿业权监管力度,根据厅党委的安排部署,矿保处商厅办公室、综合、法规、修复、管制、耕保、地勘、矿业权、执法等处室草拟了《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监管工作的通知》,文件的起草充分体现厅相关职能处室按职能协作、配合,经省自然资源厅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2022年4月20日,正式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监管工作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22〕268号)。
一是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政治要求。2021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时要求:贵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高质量发展统揽全局,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统筹发展和安全工作,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在乡村振兴上开新局,在实施数字经济战略上抢新机,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出新绩。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围绕“四新”主攻“四化”决策部署做好矿业高质量发展,加强矿业权监管是政治要求。
二是行使“两统一”职责的客观需要。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明确,为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修复职责,撤销国土资源部组建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督促矿山企业落实“边开采,边治理”要求,促进矿业绿色发展,加强矿业权监管是客观要求。
三是落实新国发2号文的实际需求。1月26日《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32条”干货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其中“提升能源资源安全水平”、“加强战略性矿产勘查”、“支持新能源动力电池及材料研发生产基地、全国重要的资源深加工基地、新型综合能源基地”等重要基地建设。加强矿业权监管成为实际需求。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
2.《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贵州省矿产资源监督检查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规;
3.《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7号)规章。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四个部分十四条,包括“四个强化”,即强化监督管理重点(1-6条)、强化监督管理措施(7-8条)、强化监督管理职责(9-10条)、强化监督工作保障等方面(11-14条)。
(一)强化监督管理重点方面
1.监管采矿权在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开采。对露天开采矿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等技术进行监测,及时分析矿山企业提交的采剥工程平面图和无人机航拍影像图,并对发现异常的矿山组织现场核查,确认是否设立标识牌和界桩,是否存在越界开采。县级自然资源部门须每月1次收集到生产矿山的无人机航拍影像图。生产矿山每季度提交1次采剥工程平面图,在建矿山每半年提交1次、停产停建矿山在复产复建前提交1次。
对地下开采矿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及时分析矿山企业提交的井上井下对照图,发现越界隐患。应加密对开拓工程已靠近采矿权边界矿山的监管频次,组织技术服务单位进行实测复核,实测结果经测绘人员、驻矿督察员、矿山主要负责人三方确认。生产矿山每季度向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提交1次井上井下对照图,在建矿山每半年提交1次,停产停建矿山在复产复建前提交1次。
释义:监管重点之越界采矿,主要根据露天、地下开采矿山的不同特点,要求采矿权人按时限提交相关佐证材料。露天矿山通过矿业权人设立的界桩,现场检查可直观地判断是否存在越界采矿。地下矿山则需要及时分析矿山企业提交的井上井下对照图,发现越界隐患。特别是对于对开拓工程已靠近采矿权边界的矿山,要加密监管频次。本条规定提交资料的次数要求源于《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第二十三条、《贵州省矿产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七条、第十二条及省领导指示精神,未加重基层及矿业权人负担。
2.监管矿业权人边开采、边治理、边修复责任落实。县级自然资源部门重点对矿山地质环境修复、矿山土地复垦、矿山开采方式进行监管。在对影像资料分析对比的基础上,每季度进行1次现场检查。通过查资料、查开采工作面、询问等方式,核实矿山是否按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以及年度生态修复方案实施。
(1)监管矿业权人是否按规定编制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并计提、使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对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和土地损毁的,是否编制年度矿山地质环境修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是否按“边开采、边治理、边修复”原则修复治理,对损毁的土地和植被是否修复治理到位,是否达到复垦质量标准;对已完工项目是否及时组织验收。
(2)监管矿业权人是否履行矿山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对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是否采取监测手段、部署防范措施、安排综合治理;因地质灾害隐患对矿区群众产生影响的是否补偿到位,该搬迁的群众是否按规定搬迁。
(3)监管矿业权人是否擅自变更开采方式;是否擅自开采采矿许可证未批准的矿种(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释义:监管重点之矿业权人边开采、边治理、边修复责任落实,涉及生态修复、地质灾害防治及按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实施采矿三个方面的内容。需要各市(州)、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按内设机构职责细化分工进行监管,不得“谁建议谁负责、谁统筹谁负责、谁能干谁负责”,要“谁履职、谁尽责、谁担当”。
3.监管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督促矿业权人按规定建立矿山储量动态台账,按“一矿一账”方式对矿山储量进行动态管理;监管矿山企业相关地测技术力量配备是否到位;是否按规定对生产矿山、在建矿山、停产停建矿山进行储量动态监测,提交的监测结果是否真实可信;开采量和损失量是否按规定在矿山储量动态台账和储量动态年报中如实反映;是否按储量动态监测结果如实编制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和开发利用年度报告。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矿山储量年报和开发利用年报数据分析核实,重点核查数据的真实性,并与能源、工信等相关部门统计数据对比分析,若因统计口径差异等导致部门间统计数据不一致的,应专门作出说明,随统计数据逐级上报。
释义:监管重点之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矿业权人按规定建立矿山储量动态台账,按“一矿一账”方式对矿山储量进行动态管理,强调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须对矿山储量年报和开发利用年报数据分析核实,保证储量数据的真实性,旨在适时掌握资源家底,服务政府正确决策。
4.监管探矿权按勘查实施方案在批准的范围内勘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在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测等影像资料分析基础上,每季度对开展野外工作的探矿权进行1次现场检查,利用手持式定位设备等记录坐标和影像,对照其是否按照绿色勘查标准实施勘查。
释义:监管重点之在批准的范围内勘查。对开展野外工作的探矿权进行现场检查,需要对探矿权人开展坑探、钻探的进行重点检查,消除可能存在的越界勘查、以采代探等隐患。
5.监管矿山依法用地。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督促矿业权人依法依规完善矿山用地手续。开采矿产资源或矿山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申请使用建设用地或者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使用集体土地的,应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手续;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依照《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用地涉及林地、生态环境、安全等管理职责的,应取得主管部门的同意。实时监管临时用地使用情况,对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临时用地土地复垦义务的,严格依法依规处罚。
释义:监管重点之矿山依法用地。根据各地反映的矿山用地问题,按照占地情况,分类疏导解决。一是应当明确矿山用地不是创设一类新的用地类型,仍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基本思路是按照《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的规定,把握临时用地的临时性、可恢复性两大属性,以是否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作为分类办理矿山用地手续的标准。二是开采矿产资源或矿山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的,应依法申请使用建设用地或者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临时使用后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例如,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临时使用的土地。三是强化对采矿权人和矿山建设单位履行复垦义务的监管。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建筑物或者逾期未完成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严肃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
6.监管技术服务单位的成果质量。市(州)、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每年组织在辖区内承担矿山储量动态监测、井上井下对照图测量等工作的技术服务单位至少开展1次集中培训,并明确工作要求。对技术服务单位在从事地质勘查、矿山测量、储量动态监测等工作不严不实、弄虚作假,编造伪造资料,提交虚假成果的,列入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按《贵州省矿产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等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向上级自然资源部门报告,禁止其在本省自然资源领域内从事相关技术服务工作。
释义:监管重点之技术服务单位的成果质量。承担矿山储量动态监测、井上井下对照图测量等工作的技术服务单位,包括地质勘查、储量年报、工程测量等检测内容,一是要开展集中培训,二是涉及弄虚作假,编造伪造资料,提交虚假成果的,按《贵州省矿产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等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二)强化监督管理措施方面
7.强化属地监管。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矿业权开展日常监管,每年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每月对矿山企业提供的无人机航拍影像图进行审核,建立矿业权“一矿一档”监管制度。原则上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生产矿山全覆盖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责令整改直至立案查处;运用土地矿产卫片和矿山企业提交的影像资料、实测资料,分析查找矿山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隐患;建强监管队伍,充分发挥技术服务单位支撑作用;抓好巡视、审计、督察、卫片执法、自然资源例行督察以及上级交办问题的整改;督促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健全矿业权人诚信档案;及时分析、查找矿业权监管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并向属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释义:监督管理措施之属地监管。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7号)要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一是要建立矿业权“一矿一档”监管台账,开展现场检查;二是要通过技术手段及时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隐患;三是要建强监管队伍;四是完成各类整改;五是落实报告制度。现全省有效采矿权1263个,其中贵阳69、遵义222、六盘水170、毕节351、铜仁100、安顺80、黔南128、黔东南48、黔西南95个,实现监管目标是可能的。
8.强化实地核查。市(州)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每年度组织对辖区内矿业权开展不少于1次综合核查,生产矿山实地核查比例不低于20%。对辖区内从事矿产资源监管工作的相关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指导县级运用土地矿产卫片和矿山企业提交的影像资料、实测资料,分析查找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隐患;抓好巡视、审计、督察、卫片执法、自然资源例行督察等涉及矿产资源领域问题的整改;及时分析、查找监管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并向属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释义:监督管理措施之实地核查。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7号)要求,市(州)自然资源部门一是要年度开展不少于1次综合核查;二是要指导县级通过技术手段及时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隐患;三是要建强监管队伍,开展业务培训;四是完成各类整改;五是落实报告制度。
(三)强化监督管理职责方面
9.压实县级责任。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矿业权监管工作,压实矿业权人的主体责任,督促其切实履行法定义务;积极协调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联合开展矿业权监管;对现场检查发现、矿业权人异议、社会公众举报、媒体反映以及上级转办的违法违规问题和线索进行调查核实、违法查处,或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释义:监督管理职责之县级责任。按照《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规定,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一是要压实矿业权人的主体责任;二是协调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联合开展监管;三是开展违法查处。应注重两方面的移交,一是涉及相关部门职权范围的书面移交;二是设立综合执法改革的地区进行违法查处移交。
10.压紧市(州)责任。市(州)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落实国家和省对矿业权监管要求,指导县级矿业权监管工作,督促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对矿山企业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重大案件曝光、挂牌督办或直接查办,协调跨县域重大涉矿事项;积极协调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联合开展矿业权监管;对履职不到位的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及有关人员进行追责问责。对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省自然资源厅。
释义:监督管理职责之市(州)责任。按照《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规定,市(州)自然资源部门一是要督促、指导、服务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二是协调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联合开展监管;三是开展违法查处、追责问责。
(四)强化监督工作保障方面
1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定期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报告矿业权监管工作,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建立本级跨部门分工合作的矿产资源监管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分工,进一步强化矿产资源监管的组织领导和统筹部署。主动加强与本级应急、能源、工信、公安及生态环境等部门的协同联动,加强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率。
释义:监督工作保障之组织领导。强调通过政府领导、部门协同、内部分工开展好矿业权监管工作。需要各市(州)、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细化分工,明确地质环境修复、地质灾害防治、储量动态监测、开发方案实施、执法检查、违法查处的职责分工,强化对口请示汇报。
12.狠抓工作落实。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狠抓落实,建立矿产资源领域诚信体系,规范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加强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管理。结合安全整治、打非治违、环保督察问题整改、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等工作,制定细化工作措施,形成省市县三级联动,层层落实、层层监督机制,切实做到“源头严控、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及时化解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释义:监督工作保障之工作落实。强调细化工作措施,确保监管到位。
13.注重科技应用。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抓好监管业务培训,尽快培养一批业务骨干和能手。运用科技手段,推进智能监管平台建设,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基础,综合运用信息、网络、遥感监测、无人机、井下激光三维扫描成像技术等手段,通过“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对矿业权进行实时动态监管,实现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
释义:监督工作保障之科技应用。为强化精准性、时效性,省自然资源厅正建设科技管矿平台,对矿业权进行实时动态监管,实现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
14.严格工作纪律。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监管工作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对数据统计造假的违纪违法行为和有关责任人员,加大问责追责力度;对未依法履职的失职、渎职人员,追究相应责任;对涉及内外勾结、受贿以及充当“保护伞”等违纪违规违法的有关人员,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监督工作保障之工作纪律。强调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