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黔国土资规〔2018〕6号 发布机构:
成文时间: 发布时间: 2018-10-11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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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非油气矿产资源绿色勘查加强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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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4日,国土资源部下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对探矿权申请人主体资格以及探矿权新立、延续、保留和变更的审批管理做出了新的规定。贵州省是原国土资源部确定的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省,出台了《贵州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黔委厅字〔2018〕6号)。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矿产资源绿色勘查审批登记管理,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深化矿业权管理制度改革,保障矿产资源勘查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非油气矿产资源绿色勘查加强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黔国土资规〔2018〕6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规定解读如下:

一、《通知》立足于“生态文明建设”。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等严峻形势,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我省作为全国首批3个生态文件试验区之一,必须立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政策导向,对我省矿产资源的勘查提出生态环保要求。一是在通知的标题中使用的“绿色勘查”,突出了矿产资源勘查的生态要求。二是通知中要求探矿权人编制《绿色勘查实施方案》,该方案必须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另行制定),并经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可的评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通过,通过后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非油气探矿权实施的《绿色勘查实施方案》进行抽查。

二、《通知》坚持“放管服”监管新理念。在新形势、新要求下,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审批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三管齐下,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观念、强化责任,在优化政府服务上拓展内涵、创新方式。

三、探矿权登记主体的条件进行了调整。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及特别法人。因此,《通知》将探矿权申请主体由“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变更成“营利法人或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

营利法人是指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法人机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最小的法人机构。

非营利法人是指以公益目的或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以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四、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了非油气探矿权的设置条件。强调设立非油气探矿权必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规划及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等法律法规、政策要求。

对财政出资的勘查项目的最小范围进行规范,不得小于1个基本单位区块(根据纬度的不同,我省范围大约3.2平方公里左右),而对社会资金出资勘查的项目则不作要求,由市场决定其合理性。

在非油气探矿权与已录入贵州省建设用地压覆矿产资源数据库的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范围重叠的处理作了规定。新设的固体矿产探矿权范围不得与已录入贵州省建设用地压覆矿产资源数据库的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范围重叠;液体矿产探矿权范围可与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范围重叠,但不得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布置可能影响建设工程安全的勘查工程。

明确了新设非油气探矿权的设置不能与生态保护红线发生冲突。无论固体矿产还是液体矿产探矿权范围都不得与生态保护红线发生重叠。

五、精准细化了非油气探矿权出让程序。规定了竞争性出让非油气探矿权的程序,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作为出让人提出出让计划确定出让的非油气探矿权的位置、面积、拐点等要素,会同相关部门和探矿权所在地人民政府进行核查。然后确定竞争性出让的方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示出让计划,接受社会监督。

出让前期工作投入及其它固定资产投资应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不计入矿业权出让收益,在矿业权出让方案中予以公告,由买受人(竞得人)承担。

规定了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作为出让人委托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按照《贵州省矿业权交易暂行规则》公开出让探矿权。

规定非油气探矿权从审批制向备案制转变,即在探矿权出让前的会审程序中完成合法合规性审查,登记环节不再进行审查,仅按申请进行登记发证。

六、进一步完善了非油气探矿权新立、延续及保留登记。规定非油气探矿权保留应达到的条件及保留的期限,保留期满后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可按矿产资源储备登记暂行办法申请储备登记。解决非油气探矿权因不能转为采矿权或因其他原因需保留期满后没有退出机制的问题。

规定财政出资项目不需要缴纳探矿权出让收益和探矿权使用费(占用费),但勘查结束后须注销探矿权,按照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成果清单进行管理。

为减轻探矿权人的负担,规定非油气探矿权在批准保留期间不再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占用费)。

七、简化了勘查设计及野外验收。勘查设计是探矿权实施勘查的规范,非油气探矿权各勘查阶段及合并、分立变更勘查范围时应编制勘查设计。《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勘查设计编制评审和野外检查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18﹞13号)已作了规定:勘查设计须编制和提交,但不再要求提交专家评审意见;勘查设计是否进行专家评审由探矿权人自行决定。野外检查验收也由探矿权人自行决定。

黔国土资发﹝2018﹞13号分别就财政出资和社会资金出资的非油气探矿权勘查设计评审进行规范。勘查设计由探矿权人自行编制或委托勘查技术服务单位编制,明确在《贵州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黔委厅字〔2018〕6号印发实施(2018年1月24日)后首次申办矿业权的新立、延续、变更等审批事项时,不再要求提交勘查设计的专家评审意见。扩展了探矿权人自行选择的权利,同时也方便探矿权人按照时间节点准备相关资料。

八、调整简化了探矿权变更审批管理。规定了非油气探矿权申请变更主体(转让)时,将探矿权转让、变更由原来的分两次办理(转让审批和探矿权变更)调整为转让、变更合并办理。本调整是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规定,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鉴证和公示,改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发布矿业权转让公示信息并出具公示无异议的意见。公示时间为15个工作日。

规定非油气探矿权申请变更主体(转让)的,应具备规定的探矿权申请人条件。已设采矿权在原采矿范围内取得的上部或者深部勘查探矿权,不得单独进行转让。如须转让应采矿权、探矿权一并转让。

规定了非油气探矿权变更勘查矿种的情形,出让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出让合同未约定的可在探矿权有效期内申请变更或增列勘查矿种,但要按规定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九、进一步加强探矿权日常监督管理。规定探矿权人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申请的,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提交能够说明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未在规定时间提交能够说明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将按照过期探矿权进行清理,经公告在全国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中移除。

    相关文件: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非油气矿产资源绿色勘查加强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黔国土资规〔201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