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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时间: | 发布时间: | 2019-12-27 14:50 | |
| 文件有效性: | 是 |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3号),结合我省实际出台了《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优化和改善我省测绘项目备案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该《通知》解读如下:
一、出台《通知》的背景
2019年5月14日,自然资源部发布《自然资源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3号),为切实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出台该《通知》。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优化和改善我省测绘项目备案工作,为测绘资质单位提供更多便利。
三、文件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贵州省测绘条例》,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3号)出台该《通知》。
四、内容解读
本通知仅适用于测绘项目备案,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取消的证明事项。测绘资质单位在进行测绘项目备案时,不再提交经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鉴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该条规定减少了测绘资质单位需提交的备案材料,为测绘资质单位切实提供了便利。
(二)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测绘项目备案的服务范围。该条要求明确了外省来黔测绘资质单位、跨市(州)行政区域测绘项目、跨两个县级行政区域测绘项目、县本级行政区域测绘项目备案机关,测绘资质单位可根据项目情况就近选择备案机关,让测绘资质单位少跑路,一次完成测绘项目备案工作。
(三)相关要求。该条明确同一测绘项目只需按项目类型备案一次,且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需在收到项目备案申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并出具项目备案回执。另外,明确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定期公告测绘项目备案情况,促进项目备案信息共享利用,便于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测绘资质单位须在项目实施之日起60内进行项目备案。
原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下发的《关于实行测绘项目任务备案制度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6]20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件: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优化和改善我省测绘项目备案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