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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时间: 发布时间: 2019-03-29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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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健全矿产资源绿色化开发机制完善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 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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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28日,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健全矿产资源绿色化开发机制完善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黔自然资规〔2019〕3 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起草背景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7〕12号)选取我省作为全国6个试点省区之一。我省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纳入省委深化改革重点任务来抓,省委、省政府印发了《贵州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黔委厅字〔2016〕6号),为加快推进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建立了“政府统筹、平台交易、部门登记”的矿业权出让新机制,建成了“竞争出让更加全面,有偿使用更加完善,事权划分更加合理,监管服务更加到位,矿群关系更加和谐”矿业权出让制度,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通知》就是改革支撑性文件之一。

二、《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由九个部分组成,包括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权限划分、采矿权出让的范围、设置采矿权的基本条件和要求、规范采矿权竞争性出让程序、严格划定矿区范围审批管理、规范采矿权新立(延续)登记管理、完善采矿权变更(注销)登记管理、强化监督管理、其他有关事项,以落实黔委厅字〔2016〕6号明确的改革任务为主线,以国土资规〔2017〕16号为基础,贯穿深化改革思想,将“政府统筹、平台交易、部门登记”及“放管服”要求具体化、制度化,统筹整合有关文件政策,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坚持“一文”管理服务采矿权审批登记。

三、对《通知》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采矿权出让的范围的问题。明确了可以出让采矿权的3种情形,即:可直接竞争性出让采矿权、探矿权转采矿权和符合协议出让条件出让采矿权三种情形。

(二)关于设置采矿权的基本条件和要求。总结了设置采矿权须遵循的5个条件:一是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生态环保、国家及省产业政策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等要求;二是矿业权出让一律进入各级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由市场判断开采风险,决定采矿权出让收益;三是明确地质工作程度要求;四是规定协议出让仅限于国务院确定的特定勘查开采主体和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及大中型矿山已设采矿权的深部两种情形,明确第三类矿产不得协议出让;五是明确矿区范围确需重叠的解决方式。

(三)关于采矿权竞争性出让程序的问题。将“政府统筹、平台交易、部门登记”具体细化,便于理解和操作。

(四)关于“矿区范围”有关问题。明确因历史遗留、地形地貌原因,矿山井口位置、井巷工程等经有权机关批准在矿区范围外,且不实施采矿活动的不属于越界采矿。”破解了很多井口位置、开拓系统在批准的矿区范围外的问题。按照国土资规〔2017〕16号及黔委厅字〔2016〕6号文明确,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及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不再进行划定矿区范围审批,由出让机关确定,在签订的采矿权出让合同中明确,并约定采矿权登记办理时限。

(五)关于申请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问题。为鼓励探矿权人实施综合勘查、综合评价,查明资源,便于管理部门及时掌握矿产资源分布和储量,维护正常矿业权市场秩序。《通知》将允许变更矿种的范围进行了专门说明,即“应当依据采矿权登记时提交的原储量报告及评审意见书的矿种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