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黔自然资规〔2023〕2号 发布机构: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法规处
成文时间: 2023-07-17 09:05 发布时间: 2023-07-19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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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非行政处罚类权力事项行政裁量基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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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非行政处罚类权力事项行政裁量基准》的通知

     (黔自然资规〔2023〕2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

   《贵州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非行政处罚类权力事项行政裁量基准》已经2023年第 9 次厅长办公会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7月17日

贵州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非行政处罚类权力事项行政裁量基准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编制

                                         2023年7月


目  录

一、行政许可

1.勘查矿产资源审批

1.1勘查矿产资源审批(非油气)

1.2勘查矿产资源审批(油气类)

2.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3.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

4.地图审核

5.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

6.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测绘资质审批

7.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8.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审批

9.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

10.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审批

1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12.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

13.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

14.古生物化石发掘审批

15.古生物化石进出境审批

1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17.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18.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19.临时用地审批

20.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21.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

22.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23.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2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二、行政征收

25.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26.采矿权使用费

27.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及其资金占用费

28.探矿权使用费

29.土地闲置费征收

30.耕地开垦费征收

31.土地复垦费征收

三、行政确认

32.对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治理责任单位的认定

33.不动产登记

34.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四、行政强制

35.分期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滞纳金缴纳

36.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37.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的建设工程的行政强制

38.对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恢复历史建筑以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代履行

四、行政检查

39.对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40.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

41.对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

42.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43.对使用基本农田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4.对《贵州省矿产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七条规定行为的监督检查

45.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46.对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过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进行监督检查

47.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一、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裁量基准

1.1勘查矿产资源审批(非油气)

事项名称

勘查矿产资源审批(非油气)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4.《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第四条。

办理条件

一、探矿权新设登记(非油气类)

1.申请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且申请人在90日内未注销该申请区块范围内的探矿权,在6个月内未被吊销过勘查许可证。

2.申请勘查项目已经项目所在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涉外的勘查项目已经有关军事部门同意,且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要求。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4.申请勘查项目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等政策要求。

5.申请勘查区块面积不得大于允许登记的最大范围。

6.除特殊情形外,申请勘查区域不得与已设矿业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

7.勘查实施方案应当符合地质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计划勘查资金投入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勘查投入要求。

8.探矿权出让方式符合规定,需要进行探矿权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处置。

9.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地方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探矿权变更登记(非油气类)

(一)扩大勘查范围(含合并)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申请人为该勘查项目探矿权人;探矿权申请转让变更时,变更申请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转让申请人为该勘查项目探矿权人。

2.申请勘查项目已经项目所在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涉外的勘查项目已经有关军事部门同意,且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要求。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4.申请勘查项目必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等政策要求。

5.申请时间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

6.申请勘查区块面积不得大于允许登记的最大区块面积。

7.除特殊情形外,申请勘查区域不得与已设矿业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

8.勘查实施方案应当符合地质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计划勘查资金投入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勘查投入要求。

9.申请扩大勘查区域的探矿权出让方式符合规定,需要进行探矿权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处置。

10.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地方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缩小勘查范围(含分立)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申请人为该勘查项目探矿权人;探矿权申请转让变更时,变更申请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转让申请人为该勘查项目探矿权人。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申请时间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

4.非油气探矿权人因自身转采矿权需要,可依据经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详查及以上地质报告申请分立。

5.勘查实施方案应当符合地质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计划勘查资金投入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勘查投入要求。

6.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地方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变更勘查主矿种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申请人为该勘查项目探矿权人;探矿权申请转让变更时,变更申请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转让申请人为该勘查项目探矿权人。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申请勘查项目必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等政策要求。

4.申请时间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

5.申请勘查项目符合勘查矿种变更的相关规定。

6.勘查实施方案应当符合地质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计划勘查资金投入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勘查投入要求。

7.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地方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变更探矿权人名称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申请人为该勘查项目探矿权人;探矿权申请转让变更时,变更申请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转让申请人为该勘查项目探矿权人。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申请时间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

4.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地方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探矿权转让变更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申请人为该勘查项目探矿权人;探矿权申请转让变更时,变更申请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转让申请人为该勘查项目探矿权人。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申请时间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勘查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申请人(受让人)可以同时申请办理延续。

4.探矿权属无争议,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布矿业权转让公示信息并公示无异议。

5.以协议方式取得的探矿权申请变更主体,应当持有探矿权满5年。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符合勘查主体资质条件申请人之间的转让变更可不受5年限制。

6.探矿权已按规定进行有偿处置;受让人为涉外企业的,已经有关军事部门同意,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要求;满足登记管理机关就该探矿权设定的允许转让探矿权的条件。

7.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地方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探矿权延续登记(非油气类)

1.申请人为该勘查项目的探矿权人。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申请时间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

4.勘查实施方案应当符合地质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计划勘查资金投入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勘查投入要求。

5.勘查项目按规定扣减相应的勘查面积。

6.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地方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探矿权保留登记(非油气类)

1.申请人为该勘查项目的探矿权人。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申请时间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

4.勘查项目已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首次申请探矿权保留,应当依据经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地质报告;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中型的煤和大型非煤探矿权申请保留,应当达到勘探程度;其他探矿权申请保留,应当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内的探矿权首次申请保留,应当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

5.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地方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探矿权注销登记(非油气类)

1.申请人为该勘查项目的探矿权人。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符合油气资源勘查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地方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办材料

一、探矿权新设登记(非油气类)

1.非油气探矿权新立申请登记书;

2.绿色勘查实施方案(原件);

3.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还应提交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探矿权出让合同;

5.批准协议出让文件(复印件,仅协议出让的提交);

6.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或不影响已设油气探矿权人权益承诺(仅限于与已设油气矿业权重叠,或属于可地浸砂岩型铀矿与煤炭之间存在重叠的;与油气探矿权重叠的,提交不影响已设油气探矿权人权益承诺;其他需提交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

7.矿业权有偿处置证明材料或出让收益(价款)缴纳单据(复印件);

8.符合国家限制及政策调控申请条件的材料(仅限于申请国家限制或政策调控矿种的勘查项目);

9.协议出让申请材料(仅限于申请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的勘查项目;包括协议出让申请,协议出让制度规定的有关政府及部门文件等资料)。

说明:以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已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探矿权出让合同与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凭证无需提交。

二、探矿权变更登记(非油气类)

(一)扩大勘查范围(含合并)

1.非油气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绿色勘查实施方案;

3.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4.出让合同(复印件)或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的申请;

5.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材料(提供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批复或包含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时间、方式的矿业权成交确认书以及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票据和相关凭证等材料。属缴纳价款的,还应提交评估报告摘要的复印件。如没有相应材料,应由负责征收的部门(机关)出具书面意见,说明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的具体情况;对已批准将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转增为国家基金或国家资本金的,应提供批复文件);

6.勘查许可证;

7.符合国家限制及政策调控申请条件的材料(仅限于申请国家限制或政策调控矿种的勘查项目,以合并方式扩大勘查区块范围的不需提交此资料);

8.协议出让申请材料(仅限于申请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的勘查项目,以合并方式扩大勘查区块范围的不需提交此资料);

9.扩大勘查区范围批复文件(复印件,仅扩大勘查区范围的提交);

10.扩大的勘查区范围与已设油气、砂石土、矿泉水、地热矿业权重叠的,提交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原件);

11.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地方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说明:1.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还应提交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勘查许可证》(原件)遗失的,提交补发《勘查许可证》申请,并提交《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3.已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扩大勘查区范围出让合同的,在该部门申请办理探矿权变更时无需再提交合同。

(二)缩小勘查范围(含分立)

1.非油气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绿色勘查实施方案;

3.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4.勘查许可证;

5.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6.扩大的勘查区范围与已设油气、砂石土、矿泉水、地热矿业权重叠的,提交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原件);

7.分立方案及论证意见(原件,仅探矿权分立提交);

8.分立批复文件(复印件,仅探矿权分立提交);

9.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详查及以上,仅限申请探矿权分立的) 地方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说明:1.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还应提交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勘查许可证》(原件)遗失的,提交补发《勘查许可证》申请,并提交《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3.已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扩大勘查区范围出让合同的,在该部门申请办理探矿权变更时无需再提交合同。

4.探矿权分立的,已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在该部门申请办理探矿权变更时无需再提交批复文件。

(三)变更勘查主矿种

1.非油气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绿色勘查实施方案;

4.出让合同(复印件)或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的申请;

5.《勘查许可证》;

6.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备案证明及评审意见;

7.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原件);

8.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原件,仅申请范围与已设油气、砂石土、矿泉水、地热矿业权重叠的提交的提交);

9.符合国家限制及政策调控申请条件的材料(仅限于变更后的矿种为国家限制或政策调控矿种的勘查项目)。

地方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说明:1.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还应提交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勘查许可证》(原件)遗失的,提交补发《勘查许可证》申请,并提交《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3.变更勘查矿种的,已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备案证明,在该部门申请探矿权变更无需提交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备案证明及评审意见。

(四)变更探矿权人名称

1.非油气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原件,与已设油气、砂石土、矿泉水、地热矿业权重叠的提交);

4.勘查许可证;

5.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6.依据不同的申请变更事项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依人民法院判决按非转让性质变更探矿权的,提交《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复印件);申请变更探矿权人名称、经济类型的,需提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的相关资料(原件);外商提出申请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地方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说明:1.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还应提交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勘查许可证》(原件)遗失的,提交补发《勘查许可证》申请,并提交《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五)探矿权转让变更

1.非油气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非油气探矿权转让申请书;

3.探矿权转让合同书;

4.转让人和受让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5.《勘查许可证》;

6.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原件);

7.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原件,与已设油气、砂石土、矿泉水、地热矿业权重叠的提交);

8.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转让变更的批准文件(原件,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申请转让的提交);

地方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说明:1.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还应提交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勘查许可证》(原件)遗失的,提交补发《勘查许可证》申请,并提交《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三、探矿权延续登记(非油气类)

1.非油气探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绿色勘查实施方案(原件);

4.《勘查许可证》;

5.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原件);

6.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的申请(原件);

7.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申请的相关材料(仅限于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原因,未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延续申请的探矿权);

8.不缩减勘查面积的印证材料(原件,未提交的按规定缩减勘查面积)。

9.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原件,与已设油气、砂石土、矿泉水、地热矿业权重叠的提交)。

地方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说明:1.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还应提交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勘查许可证》(原件)遗失的,提交补发《勘查许可证》申请,并提交《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3.202051日前已设探矿权,延续时需提交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的申请(原件)。

4.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可申请不缩减勘查面积或缩减勘查面积小于25%1.资源量范围与申请延续的勘查面积相匹配,已无资源空白区供缩减或可缩减的资源空白区面积小于应缩减面积(以经评审备案的储量估算范围与原探矿权范围、缩减后的探矿权范围三者叠合图体现);2.因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原因导致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勘查工作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3.因避让自然保护地等公共利益原因,已超比例缩减了勘查面积的(提交相关情况说明和印证资料)。如不符合以上三种情况之一,则须按规定缩减勘查面积。

四、探矿权保留登记(非油气类)

1.非油气探矿权保留申请登记书;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勘查许可证;

4.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原件);

5.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复印件);

6.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保留申请的相关材料(仅限于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原因,未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保留申请的探矿权);

7.能够说明需要继续延长保留期原因的相关文件(仅限于因不可抗力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原因,需要继续延长保留期的探矿权);

8.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备案证明及评审意见(复印件)。

地方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说明:1.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还应提交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勘查许可证》(原件)遗失的,提交补发《勘查许可证》申请,并提交《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3.已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备案证明的,在该部门申请探矿权保留时无需提交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备案证明及评审意见。

五、探矿权注销登记(非油气类)

1.非油气探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勘查许可证;

4.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原件)。

地方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说明:1.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还应提交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勘查许可证》(原件)遗失的,提交补发《勘查许可证》申请,并提交《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办理程序

收件、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批文、证件及有效期

批文、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受理地点:贵州省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点至12点,下午13点至17点;

监督机构:省政务服务中心(0851-86986888);

公示网站:贵州省政务服务网、贵州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

1.2勘查矿产资源审批(油气类)

事项名称

勘查矿产资源审批(油气类)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4.《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第四条。

办理条件

一、探矿权新设登记(油气类)(含增列煤层气探矿权)

1.申请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且在90日内未注销该申请区块范围内的探矿权,在6个月内未被吊销过勘查许可证。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申请勘查项目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等政策要求。

4.申请范围不超过2500个基本单位区块。

5.申请范围不能与已有油气探矿权、采矿权重叠。

6.勘查实施方案应符合有关规定,并有实施的资金保障。

7.煤矿采矿权增列煤层气探矿权,已设煤矿批复的初步设计(核准)规模符合要求,共同委托的第三方应符合《部意见》规定的资金条件。

8.符合油气资源勘查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地方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探矿权延续登记(油气类)

1.申请人为该勘查项目的探矿权人。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申请时间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

4.勘查实施方案应符合有关规定,并有实施的资金保障。

5.勘查项目按规定扣减相应的勘查面积。

6.符合油气资源勘查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地方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探矿权变更登记(油气类)

1.除转让变更外,申请人为原探矿权人。转让变更项目申请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申请勘查项目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等政策要求。

4.申请时间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

5.申请范围不超过2500个基本单位区块。

6.勘查实施方案应符合有关规定,并有实施的资金保障。

7.符合油气资源勘查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地方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探矿权保留登记(油气类)

1.申请人为该勘查项目的探矿权人。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申请时间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

4.符合油气资源勘查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地方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探矿权注销登记(油气类)

1.申请人为该勘查项目的探矿权人。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符合油气资源勘查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地方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办材料

一、探矿权新设登记(油气类)(含增列煤层气探矿权)

1.油气探矿权新立申请登记书或增列煤层气探矿权申请登记书;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说明: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出让合同或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的申请;

4.绿色勘查实施方案;

5.批准协议出让文件(复印件,仅协议出让的提交);

6.矿业权有偿处置证明材料或出让收益(价款)缴纳单据(复印件);

7.《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仅增列煤层气探矿权的提交);

8.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原件)(仅增列煤层气探矿权的提交);

9.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原件,仅申请范围与非油气矿业权重叠的提交);

10.符合国家限制及政策调控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

地方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探矿权延续登记(油气类)

1.油气探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说明: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

3.《勘查许可证》(《勘查许可证》遗失的,提交补发《勘查许可证》申请原件);

4.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5.绿色勘查实施方案;

6.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的申请;

7.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仅申请范围与非油气矿业权重叠的提交);

8.不缩减勘查面积的印证材料(未提交的按规定缩减勘查面积);

9.对外合作合同副本等有关批准文件

地方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探矿权变更登记(油气类)

(一)扩大勘查区块范围(含合并)变更登记

1.油气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说明: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勘查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原件)遗失的,提交补发《勘查许可证》申请原件); 

4.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5.绿色勘查实施方案;

6.出让合同(复印件)或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的申请;

7.扩大勘查区范围批复文件;

8.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原件,仅申请范围与非油气矿业权重叠的提交);9.对外合作合同副本等有关批准文件(签订对外合同后即备案)。

地方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缩小勘查区块范围(含分立)变更登记

1.油气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说明: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勘查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原件)遗失的,提交补发《勘查许可证》申请原件); 

4.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5.绿色勘查实施方案;

6.分立方案及论证意见(仅探矿权分立提交);

7.分立批复文件(仅探矿权分立提交);

8.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原件,仅申请范围与非油气矿业权重叠的提交);

9.对外合作合同副本等有关批准文件(签订对外合 同后即备案)。

地方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勘查主矿种变更登记

1.油气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勘查许可证;

4.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5.勘查实施方案;

6.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提供 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批复或包含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时间、方式的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票据和相关凭证等材料。如没有相应材料,应由负责征收的部门(机关)出具书面意见,说明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的具体情况;对已批准将矿业权出让收益转增为国家基金或国家资本金的,应提供批复文件);

7.对外合作合同副本等有关批准文件(签订对外合同后即备案)。

地方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探矿权人名称变更登记

1.油气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勘查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原件)遗失的,提交补发《勘查许可证》申请原件);

4.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原件);

5.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原件,仅申请范围与非油气矿业权重叠的提交);

6.依人民法院判决按非转让性质变更探矿权的,提交《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复印件);

7.申请变更探矿权人名称、经济类型的,提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的相关资料(原件);

8.对外合作合同副本等有关批准文件(签订对外合同后即备案)。

地方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转让变更申请登记

1.油气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油气探矿权转让申请书;

2.转让人和受让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说明: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勘查许可证》(原件,《勘查许可证》(原件)遗失的,提交补发《勘查许可证》申请原件);

4.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原件);

5.探矿权转让合同(原件);

6.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原件,仅申请范围与非油气矿业权重叠的提交);

7.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转让变更的批准文件(原件,仅转让人为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的提交); 

8.对外合作合同副本等有关批准文件(仅限于转让人或受让人为外商的,签订对外合同后即备案)

地方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探矿权保留登记(油气类)

1.油气探矿权保留申请登记书;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说明: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勘查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原件)遗失的,提交补发《勘查许可证》申请原件);

4.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备案证明及评审意见(复印件);

5.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6.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复印件);

7.对外合作合同副本等有关批准文件(仅限于探矿权人为外商的,签订对外合同后即备案)。

地方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探矿权注销登记(油气类)

1.油气探矿权注销申请书

1.油气探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说明: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勘查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原件)遗失的,提交补发《勘查许可证》申请原件);

4.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地方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程序

收件、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批文、证件及有效期

批文、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受理地点:贵州省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点至12点,下午13点至17点;

监督机构:省政务服务中心(0851-86986888);

公示网站:贵州省政务服务网、贵州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

2.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事项名称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4.《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第四条。

办理条件

一、新设采矿权登记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除特定情形外,申请登记的矿区范围不得与已设矿业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经评审通过;

4.采矿权出让方式符合相关规定,涉及矿业权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完成处置;

5.涉外采矿权申请项目已征得军事部门同意,并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要求;

6.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准予采矿权新立登记后,应当注销原探矿权或变更缩减原探矿权面积,申请人凭注销通知(证明)或变更缩减面积后的勘查许可证领取采矿许可证;

7.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地方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采矿权延续登记

1.申请人为原采矿权人。

2.矿区范围内剩余保有资源储量情况清楚;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4.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未在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内提出申请的,应有正当理由;

5.采矿权涉及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完成处置;

6.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地方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采矿权变更登记

(一)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

1.申请人为原采矿权人;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除特定情形外,申请扩大的矿区范围不与已设矿业权重叠,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

4.在采矿权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提出申请;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经评审通过;

6.采矿权扩大范围的出让方式符合相关规定,原采矿权及扩大的矿区范围涉及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完成处置;

7.涉外采矿权申请项目已征得军事部门同意,并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要求;

8.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地方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缩小矿区范围变更登记:

1.申请人为原采矿权人;

2.原采矿权涉及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处置;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4.在采矿权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5.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地方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开采主矿种、开采方式变更登记:

1.申请人为原采矿权人;

2.除特定情形外,申请登记的矿区范围不得与已设矿业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4.涉及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完成处置;

5.在采矿权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提出申请;

6.变更开采主矿种的,拟变更矿种的资源储量报告已经评审备案;

7.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经评审通过;

8.申请变更为国家或省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还需符合国家有关调控规定和开采总量控制要求,并经专家论证通过、公示无异议;

9.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地方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登记:

1.申请人为原采矿权人;

2.原采矿权涉及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处置;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4.在采矿权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5.申请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的,提交了变更采矿权人名称的文件;

6.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地方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

1.采矿权转让申请人为原采矿权人,采矿权变更申请人为采矿权受让人,转让和变更申请同时提交。采矿权受让人为营利法人,且在2年内未被吊销过采矿许可证;

2.采矿权权属无争议,不处于抵押及被有关部门通知处于立案查处、查封、扣押、冻结等状态,涉及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处置;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4.在采矿权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提出申请。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可以同时提交延续申请;

5.采矿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已签订转让合同;

6.受让人为外商的,已征得军事部门同意,并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要求;国有企业申请转让采矿权的,已获得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7.除特定情形外,申请登记的矿区范围不得与已设矿业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 8.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地方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采矿权注销登记

1.申请人为原采矿权人;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采矿权人完成了有关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

4.原采矿权涉及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完成处置;

5.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地方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办材料

一、新设采矿权登记

1.非油气采矿权新立申请登记书/油气采矿权新立申请登记书

2.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还应提交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或提交汇交地质资料的承诺书;

4.探矿权范围、申请新立的采矿权矿区范围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三者叠合图(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提交);  

5.关于×××采矿权申请范围不在禁采禁建区的情况说明(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提交)(由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具);

6.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的申请(以协议方式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出让采矿权的提交出让合同。)

7.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提交);

8.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备案证明及评审意见(已取得权限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备案证明的,在该部门申请采矿权新立时无需提交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备案证明及评审意见);

9.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三合一)方案及评审意见或编写承诺书(仅地下开采可承诺);

10.矿业权有偿处置证明材料或出让收益(价款)缴纳单据(复印件);

1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仅外商提出申请的提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复印件,仅外商提出申请且涉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 目录》中限制性矿种的提交);

12.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原件,仅申请范围与已设油气、砂石土、矿泉水、地热矿业权重叠的提交的提交);

13.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提交批复文件。

地方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采矿权延续登记

1.非油气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油气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采矿许可证》(原件)遗失的,提交补发《采矿许可证》申请原件);

3.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说明: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

4.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5.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或提交汇交地质资料的承诺书;

6.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三合一)方案及评审意见或编写承诺书(仅地下开采可承诺);

7.矿业权有偿处置证明材料或出让收益(价款)缴纳单据;

8.关于×××采矿权申请范围不在禁采禁建区的情况说明(由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具);

9.采矿权延续需以近三年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备案意见为依据。已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备案证明的,在该部门申请采矿权延续时无需再提交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备案证明及评审意见。

10.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非油气采矿权申请范围与已设油气、砂石土、矿泉水、地热矿业权重叠的提交的提交)(油气采矿权申请范围与非油气矿业权重叠的提交);

1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仅限于采矿权人为外商的);

12.原采矿权范围、申请矿区范围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三者叠合图(原件,仅扩大矿区范围的提交)。

地方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采矿权变更登记

(一)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

1.非油气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油气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原件)遗失的,提交补发《采矿许可证》申请原件);

3.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4.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5.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备案证明及评审意见;

6.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说明: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7.提交原采矿权范围、扩大矿区范围(招拍挂出让范围、协议出让范围)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坐标及三者叠合图;

8.矿业权有偿处置证明材料或出让收益(价款)缴纳单据;

9.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三合一)方案及评审意见或编写承诺书(仅地下开采可承诺);

10.关于×××采矿权申请范围不在禁采禁建区的情况说明(由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具);

1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仅外商提出申请的提交);

12.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非油气采矿权申请范围与已设油气、砂石土、矿泉水、地热矿业权重叠的提交的提交)(油气采矿权申请范围与非油气矿业权重叠的提交);

13.协议出让批复文件(仅涉及协议出让的提交);

14.扩大矿区范围批复文件;

15.采矿权出让合同或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的申请;

地方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缩小矿区范围变更登记

1.非油气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油气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原件遗失的,提交补发《采矿许可证》申请原件);

3.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4.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5.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备案证明及评审意见;

6.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说明: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7.原采矿权范围、申请矿区范围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三者叠合图(原件);

8.矿业权有偿处置证明材料或出让收益(价款)缴纳单据;

9.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三合一)方案及评审意见或编写承诺书(仅地下开采可承诺);

10.关于×××采矿权申请范围不在禁采禁建区的情况说明(由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具);

1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仅外商提出申请的提交);

12.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非油气采矿权申请范围与已设油气、砂石土、矿泉水、地热矿业权重叠的提交的提交)(油气采矿权申请范围与非油气矿业权重叠的提交);

地方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开采主矿种、开采方式变更登记

1.非油气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原件)遗失的,提交补发《采矿许可证》申请原件);

3.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4.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5.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备案证明及评审意见;

6.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说明: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7.提交原采矿权范围、扩大矿区范围(招拍挂出让范围、协议出让范围)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坐标及三者叠合图;

8.矿业权有偿处置证明材料或出让收益(价款)缴纳单据;

9.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三合一)方案及评审意见或编写承诺书(仅地下开采可承诺);

10.关于×××采矿权申请范围不在禁采禁建区的情况说明(由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具);

1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仅外商提出申请的提交);

12.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非油气采矿权申请范围与已设油气、砂石土、矿泉水、地热矿业权重叠的提交的提交)(油气采矿权申请范围与非油气矿业权重叠的提交);

13.协议出让批复文件(仅涉及协议出让的提交);

14.专家论证通过材料(仅露天开采变更为地下开采不需要)

地方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转让(变更)登记

1.非油气采矿权转让申请书/油气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2.非油气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油气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采矿许可证》(原件)遗失的,提交补发《采矿许可证》申请原件);

4.转让人和受让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

6.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7.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转让变更的批准文件(仅转让人为国有企业的提交);

8.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仅受让人为外商的提交);

9.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非油气采矿权申请范围与已设油气、砂石土、矿泉水、地热矿业权重叠的提交的提交)(油气采矿权申请范围与非油气矿业权重叠的提交)(由受让人承诺);

地方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登记

1.非油气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油气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采矿许可证》(原件)遗失的,提交补发《采矿许可证》申请原件);

3.采矿权人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原件);

5.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的相关资料(申请变更采矿权人名称);

6.国有企业改制的,提交企业改制批准文件(复印件)及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变更采矿权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7.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非油气采矿权申请范围与已设油气、砂石土、矿泉水、地热矿业权重叠的提交的提交)(油气采矿权申请范围与非油气矿业权重叠的提交);

8.《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依人民法院判决按非转让性质变更采矿权的);

9.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仅外商提出申请的提交);

地方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采矿权注销登记

1.非油气采矿权注销申请书/油气采矿权注销申请书;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采矿许可证》原件遗失的,提交补发《采矿许可证》申请原件);

3.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原件);

5.出让收益(价款)缴纳单据(复印件);

地方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程序

收件、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批文、证件及有效期

批文、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受理地点:贵州省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点至12点,下午13点至17点;

监督机构:省政务服务中心(0851-86986888);

公示网站:贵州省政务服务网、贵州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

3.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

事项名称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办理条件

申请条件

矿山闭坑环节

条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申办材料

1.申请书;

2.《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及其评审意见;

3、其他附件。

办理程序

收件、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批文、证件及有效期

批文,无期限

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受理地点:贵州省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点至12点,下午13点至17点;

监督机构:省政务服务中心(0851-86986888);

公示网站:贵州省政务服务网、贵州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

4.地图审核

事项名称

地图审核  

设定依据

1.《地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2.《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第三条。

办理条件

申请条件:(一)出版生产前;(二)报件资料齐备、符合规定、标准要求; (三)所有上报材料需要提供原件验证,上交复印件和电子版本应为原件扫描件

条件依据:《地图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申办材料

1.地图编制单位《测绘资质证书》;

2.省测绘产品质检站出具的公开版地图技术审查意见书;

3.需要审核的地图样图或者样品;

4.公开版地图审核申请表。

办理程序

收件、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办理时限

8个工作日

批文、证件及有效期

批文,无期限

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受理地点:贵州省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点至12点,下午13点至17点;

监督机构:省政务服务中心(0851-86986888);

公示网站:贵州省政务服务网、贵州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

5.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

事项名称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

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2号令)第五条;

3.《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2号令)第十五条至第二十六条。

办理条件

申请条件:()有法人资格;()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有相应的技术装备;()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年龄应当在70岁以下,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2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60岁以下。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专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符合以上申请条件,可申请办理该事项。                   

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八条

申办材料

1.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申请单位通过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后下载打印并盖章);

2.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3.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隶属于高等学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提供高校人事部门出具的隶属关系证明);

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

5.《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中所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规划师证书、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自申报前至少连续3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

6.技术设备和工作场所证明材料(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文件等办公场所证明;主要设备发票复印件等技术设备证明材料;单位有关技术、质量、财务、经营等管理制度等材料。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的可不提交);

7.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正、副本(延续申请提交)。

办理程序

收件、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批文、证件及有效期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5

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受理地点:贵州省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点至12点,下午13点至17点;

监督机构:省政务服务中心(0851-86986888);

公示网站:贵州省政务服务网、贵州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

6.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测绘资质审批

事项名称

权限内甲、乙级测绘单位资质审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2.《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3号)中的《测绘资质管理办法》第三条。

办理条件

申请条件:(一)有法人资格;(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符合以上申请条件,可申请办理该事项。

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测绘资质管理办法》第五条

申办材料

一、权限内甲、乙级测绘单位资质申请。

1.贵阳、遵义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其他市(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2.技术装备:

3.所有权证明、技术装备照片;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5.单位法人身份证、寸照;

6.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关材料: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学历证明、身份证、劳动合同(如为退休人员或部队转业人员,提供退休材料 、劳务合同、部队转业证明材料)

7.应用软件情况;

8.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

9.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10.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和管理制度;

11.申请书;

12.承诺书;

13.分管资质申报领导身份证、寸照;

14.测绘业绩:近2年测绘业绩及承担完成的主要测绘项目,包括验收文件、项目合同、其他材料(选填)。

二、权限内甲、乙级测绘单位专业类别变更。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申请书;

3.承诺书;

4.单位法人身份证、寸照;

5.分管资质申报领导身份证、寸照;

6.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学历证明、身份证、劳动合同(如为退休人员或部队转业人员,提供退休材料、劳务合同、部队转业证明材料)

7.技术装备所有权材料:

8.技术装备发票及照片;

9.应用软件情况;

10.测绘业绩:近2年测绘业绩及承担完成的主要测绘项目,包括验收文件、项目合同、其他材料(选填);

11.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和管理制度;

12.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

13.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14.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步审查意见。

三、权限内甲、乙级测绘单位基本信息变更。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3.单位名称变更申请书、变更单位名称的证明材料;

4.单位地址变更申请书;

5.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书、新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四、权限内甲、乙级测绘单位补充和修改数据。

1.技术装备:所有权证明、技术装备照片;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单位法人身份证、寸照;

4.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关材料: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学历证明、身份证、劳动合同(如为退休人员或部队转业人员,提供退休材料、劳务合同、部队转业证明材料)

5.应用软件情况(选填);

6.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

7.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8.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和管理制度;

9.申请书;

10.测绘资质证书;

11.分管资质申报领导身份证、寸照;

12.测绘业绩:近2年测绘业绩及承担完成的主要测绘项目,包括验收文件、项目合同、其他材料(选填)。

五、权限内甲、乙级测绘单位资质注销。

1.资质注销申请书;

2.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3.单位法人身份证。

六、权限内甲、乙级测绘单位资质证书补领。

1.补领资质证书的证明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2.补领证书申请书。

办理程序

收件、受理、申请信息公开、审查、决定、制证、送达

办理时限

12个工作日

批文、证件及有效期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5

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受理地点:贵州省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点至12点,下午13点至17点;

监督机构:省政务服务中心(0851-86986888);

公示网站:贵州省政务服务网、贵州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

7.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事项名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2.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3号)第六条。

办理条件

申请条件:1.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合法、具体的使用目的;3.申请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范围、种类、数量与使用目的相一致;4.保管和使用条件符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条件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3号第六条。

申办材料

1.《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申请表》(见附件1;

2.项目批准文件、任务书、合同书或其他可以说明使用目的的材料;

3.申请人签署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安全保密责任书》(见附件2;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5.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登记证照等复印件;

6.具备保密管理有关条件的机构人员、管理制度、场所设施等的相关说明材料(见附件3)或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

办理程序

收件、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办理时限

8个工作日

批文、证件及有效期

批文,无期限

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受理地点:贵州省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点至12点,下午13点至17点;

监督机构:省政务服务中心(0851-86986888);

公示网站:贵州省政务服务网、贵州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

8.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审批

事项名称

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审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3.《关于对外提供我国测绘资料的若干规定》(国发﹝1983192号);

4.《对外提供我国涉密测绘成果审批程序规定》(测办﹝2010108号)。

办理条件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1.具有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或为政府部门;2.具有相适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和成果保管条件。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经国家批准的中外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合作项目所必需的 测绘资料,且对外提供不会妨碍国家安全。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1.成果对外提供后妨碍国家安全的;2.已有非涉密成果能够满足需求的;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4.依法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况。

条件依据:《对外提供我国涉密测绘成果审批程序规定》第十条

申办材料

1.《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审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申请人为政府部门的除外);

3.外方身份证明材料;

4.国家批准合作项目批文;

5.申请人与外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6.拟提供成果的说明性材料,包括成果种类、范围、数量及精度等;

7.拟提供的原始测绘成果(仅限拟提供成果为申请人既有的);

8.保密管理制度、成果保管条件、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证明材料(仅限拟提供成果非申请人既有的)

办理程序

收件、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批文、证件及有效期

批文,无期限

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受理地点:贵州省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点至12点,下午13点至17点;

监督机构:省政务服务中心(0851-86986888);

公示网站:贵州省政务服务网、贵州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

9.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

事项名称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一条

办理条件

申请条件:申报材料齐全、独立坐标系建立必要性充分、技术方案科学可行,具备妥善的成果管理措施。

条件依据:《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申办材料

1.《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申请书》;

2.属工程项目的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3.立项批准文件;

4.能够反映建设单位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设施和制度的证明文件;

5.建立城市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提供该市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的文件。

办理程序

提交申请、受理、专家评审、审查、批准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批文、证件及有效期

批文,无期限

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受理地点:贵州省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点至12点,下午13点至17点;

监督机构:省政务服务中心(0851-86986888);

公示网站:贵州省政务服务网、贵州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

10.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审批

事项名称

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审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3.《贵州省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号)第十六条。

办理条件

申请条件:

1.报件资料齐备,测量标志点位图件、附表齐全,符合测量标志拆迁法律法规规定;

2.市、县核实、初审意见明确。

条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三条

2.《贵州省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号)第十六条

申办材料

1.市(州)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迁建意见;

2.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3.建设单位的迁建申请

办理程序

收件、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办理时限

8个工作日

批文、证件及有效期

批文,无期限

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受理地点:贵州省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点至12点,下午13点至17点;

监督机构:省政务服务中心(0851-86986888);

公示网站:贵州省政务服务网、贵州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

1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2.《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四、第二十五条。

办理条件

申请条件:

1.用地预审。建设项目用地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调整土地用途的,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项目用地符合三区三线等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已组织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者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还应当组织踏勘论证。

2.规划选址。项目建设依据充分,用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规则。

条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第十一条。

申办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表》;(原件)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等;(原件)

3.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原件)

4.标明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现状图、地形图等。(原件)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变更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表》(变更);(原件)

2.原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附图; (原件)

3.涉及变更的文件及图纸。(原件)

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注销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表》(注销);(原件)

2.原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附图。(原件)

办理程序

收件、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依法进行听证、专家评审等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内。

批文、证件及有效期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3

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受理地点:贵州省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点至12点,下午13点至17点;

监督机构:省政务服务中心(0851-86986888);

公示网站:贵州省政务服务网、贵州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

12.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

事项名称

甲、乙级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审批

设定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第六条

办理条件

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其中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退休人员数量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最低数量要求的百分之十;(三)具有与从事的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其中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探地雷达等设备,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锚杆锚索钻机、凿岩机等设备;(四)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

乙级申请甲级资质、甲级资质延续还应满足:

1.人员条件: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人,其中高级、中级技术职称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五人,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十人。

2.业绩条件:在申请之日前五年内应当独立承担并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项目总数不少于五项,完成项目总经费不少于六十万元。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住所变更申请条件: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

条件依据:《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八条

申办材料

一、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

1.资质审批申请表

2.原资质证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4.业绩证明材料

5.单位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证明材料

6.地质灾害防治单位项目业绩核查意见表

7.资质审批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近3个月社保缴纳证明

8.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证明材料

9.质量管理体系证明材料

10.设备清单

11.其他材料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住所变更

1.资质审批申请表

2.原资质证书副本

3.变更后单位新的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4.变更内容相关资料

5.地址变更后的办公场所证明材料

6.变更核准相关文件

7.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

办理程序

收件、受理、审查(专家评审)、决定(公示)、送达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批文、证件及有效期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5

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受理地点:贵州省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点至12点,下午13点至17点;

监督机构:省政务服务中心(0851-86986888);

公示网站:贵州省政务服务网、贵州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

13.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

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

2.《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第三部分。

办理条件

申请条件:

1.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申请属于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国土资发〔2010137号第二条、第三条)

2.申请人和经办人符合法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

3.属于国土资发〔2010137号规定的须办理压覆审批的情形;(国土资发〔2010137号第二条、第三条);

4.申请材料符合国土资发〔2010137号规定要求。

条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

2.《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第三部分

申办材料

1.申请书;

2.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及其评审意见;

3.其他附件。

办理程序

收件、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办理时限

7工作日

批文、证件及有效期

批文,无期限

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受理地点:贵州省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点至12点,下午13点至17点;

监督机构:省政务服务中心(0851-86986888);

公示网站:贵州省政务服务网、贵州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

14.古生物化石发掘审批

事项名称

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外发掘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许可

设定依据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办理条件

申请条件:

因科学研究、教学、科学普及或者对古生物化石进行抢救性保护等需要,方可发掘古生物化石。申请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在提出申请时提交其符合下列条件的证明材料以及发掘项目概况、发掘方案、发掘标本保存方案和发掘区自然生态条件恢复方案:

1.3名以上拥有古生物专业或者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古生物化石发掘经历的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技术人员具有古生物专业高级职称并作为发掘活动的领队);

2.有符合古生物化石发掘需要的设施、设备;

3.有与古生物化石保护相适应的处理技术和工艺;

4.有符合古生物化石保管需要的设施、设备和场所。

条件依据: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申办材料

1.古生物化石发掘申请表;

2.古生物化石发掘方案;

3.古生物化石发掘标本保存方案;

4.古生物化石发掘区自然生态条件恢复方案;

5.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6.人员职称和发掘经历证明;

7.符合古生物化石发掘需要的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8.古生物化石修复技术和保护工艺的证明材料;

9.符合古生物化石安全保管的设施、设备和场所的证明材料;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收件、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办理时限

6个工作日

批文、证件及有效期

批复,当次有效

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受理地点:贵州省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点至12点,下午13点至17点;

监督机构:省政务服务中心(0851-86986888);

公示网站:贵州省政务服务网、贵州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

15.古生物化石进出境审批

事项名称

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许可

设定依据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办理条件

申请条件:

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出境:(一)因科学研究需要与国外有关研究机构进行合作的;(二)因科学、文化交流需要在境外进行展览的。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出境。

条件依据: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

申办材料

1. 古生物化石出境申请表;

2.申请出境的古生物化石清单和照片。古生物化石清单内容包括标本名称、产地、标本尺寸及数量等。

办理程序

收件、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办理时限

6个工作日

批文、证件及有效期

批文,有效期为90

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受理地点:贵州省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点至12点,下午13点至17点;

监督机构:省政务服务中心(0851-86986888);

公示网站:贵州省政务服务网、贵州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

1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设定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办理条件

申请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2.已取得不动产权证;

3.出让合同、投资建议协议等未约定限制转让的条款,或符合约定的转让条件;

4.分割后的地块具备独立分宗条件,涉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使用的,转让双方在合同中明确有关权利义务;

5.拟分割宗地已预售或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取得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

6.不存在权属争议;

7.无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情况;

8.无应当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况;

9.未认定为闲置土地。

条件依据: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第(六)条、第(七)条

3.《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二十四条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申办材料

1.不动产权属证书;

2.土地转让合同(分割、合并宗地涉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使用的,转让双方需明确有关权利和义务);

3.分割、合并协议(包含分割、合并土地座落、界址、用途、面积等);

4.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5.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6.相关权利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材料(如不存在相关权利人,可不提供);

7.其他必要材料(如涉及生态环境、消防、工业用地分割等问题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同意的审核意见)。

办理程序

收件、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办理时限

45个工作日

批文、证件及有效期

批文,有效期暂由各地区自行规定

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受理地点:各地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点至12点,下午13点至17点;

监督机构:省政务服务中心(0851-86986888);

公示网站:贵州省政务服务网。

17.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事项名称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

2.《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办理条件

申请条件:

1.符合经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或者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

条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申办材料

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规定

办理程序

收件、受理、审查(现场勘验、视情况开展专家评审)、公示(视情况开展听证)、决定、送达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批文、证件及有效期

批文,长期有效

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受理地点:各地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点至12点,下午13点至17点;

监督机构:省政务服务中心(0851-86986888);

公示网站:贵州省政务服务网。

18.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事项名称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2.《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办理条件

申请条件:

1.符合经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或者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规定。

3.符合地方有关规定。

条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申办材料

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规定

办理程序

收件、受理、审查(现场勘验、视情况开展专家评审)、公示(视情况开展听证)、决定、送达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批文、证件及有效期

批文,长期有效

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受理地点:各地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点至12点,下午13点至17点;

监督机构:省政务服务中心(0851-86986888);

公示网站:贵州省政务服务网。

19.临时用地审批

事项名称

临时用地审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3.《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第三条;

4.《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第八条。

办理条件

申请条件:

1.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临时用地的范围为包括:(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二)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2.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中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

3.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4.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应明确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和现状地类,以及临时使用土地的用途、使用期限、土地复垦标准、补偿费用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5.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6.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条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2.《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3.《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第八条。

申办材料

1.临时用地申请书;

2.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3.项目建设依据文件;

4.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个人身份;

6.涉及占用林地、水利设施用地等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同意用地的书面意见;

7.《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界图(包含CAD光盘)

8.复垦费用预存凭证及三方监管协议;

9.拟申请临时用地的宗地图及界址坐标表;

10.土地权属材料;

11.土地利用现状照片;

12.县级初审意见(由市(州)级审批的临时用地,须提供);

13.其他必要材料。

办理程序

收件、受理、审查(开展现场勘验、专家评审)、决定、送达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批文、证件及有效期

批文,有效期为批准之日起至临时用地使用期满

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受理地点:各地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点至12点,下午13点至17点;

监督机构:省政务服务中心(0851-86986888);

公示网站:贵州省政务服务网。

20.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事项名称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办理条件

申请条件:

a.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拟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2)拟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的用地位置、面积,建设内容等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b.以出让方案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拟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2)建设单位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条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申办材料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办理

1.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提供以下材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及相关附件、附图;

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4)标明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地形图。

2.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变更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变更);

2.原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3.涉及变更的文件及图纸;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相关附件、附图。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延期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延期);

2.原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注销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注销);

2.原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办理程序

收件、受理、审查(涉及需进行现场勘验、专家评审、听证、公示的,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决定、送达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批文、证件及有效期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2年内,建设项目未取得土地批准文件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受理地点:各地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点至12点,下午13点至17点;

监督机构:省政务服务中心(0851-86986888);

公示网站:贵州省政务服务网。

21.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

事项名称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

2.《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办理条件

申请条件:

1.开垦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土地的,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定;涉及湖泊、江河滩地的,还应满足防洪安全要求。

2.按照地方关于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的相关规定准予行政许可。

条件依据: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申办材料

1.开垦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土地的生态评估报告和生态保护方案;

2.以从事林业生产为目的的开发活动,需提交从事造林绿化基本情况的说明;

3.按照地方关于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的相关规定提交的其他申请材料。

办理程序

收件、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批文、证件及有效期

批文,暂由地方规定有无行政许可证件的有效期限

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受理地点:各地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点至12点,下午13点至17点;

监督机构:省政务服务中心(0851-86986888);

公示网站:贵州省政务服务网。

22.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事项名称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

办理条件

申请条件: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与城市绿线一致。

2.绿地使用功能的改变或局部使用功能的改变并未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

3.源于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重大防灾救灾项目的需要。

4.专家组论证、公众听证会意见一致。

条件依据: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第六点

申办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授权委托书。

2.申请表。

3.规划红线图、平面图以及占补平衡说明(因总规、单元控规调整需要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应提供)。

4.总规或单元控规调整的审批意见(因总规、单元控规调整需要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应提供)。

5.交警、市政部门占道许可意见(因出入口设置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应提供)。

6.规划部门出具的出入口平面图(因出入口设置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应提供)。

7.发改部门或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或相关备案文件(因出入口设置或改变附属绿地使用性质等情形应提供)。

8.附属绿地产权者的意见(因出入口设置或改变附属绿地使用性质等情形应提供)。

9.实施方案(含周边绿地恢复等内容)。

10.现状绿化图纸(标注树木和绿地面积)、绿地占补平衡方案、实施计划和第三方绿地测绘报告。

11.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文件。

办理程序

收件、受理、审查(部分情况开展专家评审、听证、公示或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决定、送达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依法进行专家审批、听证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批文、证件及有效期

证照(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暂由地方规定

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受理地点:各地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点至12点,下午13点至17点;

监督机构:省政务服务中心(0851-86986888);

公示网站:贵州省政务服务网。

23.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办理条件

申请条件:

1.拟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

2.取得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符合当地城市空间形态和风貌管理的相关要求;

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定,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条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申办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办理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3.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地方结合实际确定,可以是不动产权属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等;

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5.依照规定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变更);

2.原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3.涉及变更的文件及图纸;

4.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延期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延期);

2.原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注销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注销);

2.原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办理程序

收件、受理、审查(涉及需进行现场勘验、专家评审、听证、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决定、送达

办理时限

政府投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21个工作日;

政府投资类-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21个工作日;

一般社会投资项目10个工作日;

小型社会投资项目10个工作日;

带方案出让的社会投资项目5个工作日;

简易低风险社会投资项目2个工作日;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9个工作日。

批文、证件及有效期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2年内,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受理地点:各地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点至12点,下午13点至17点;

监督机构:省政务服务中心(0851-86986888);

公示网站:贵州省政务服务网。

2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事项名称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办理条件

一、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规划许可

申请条件:

1.拟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的用地面积、建设规模、建设用途等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2.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

3.项目土地界址、地类、面积属实且清晰,权属无争议。

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

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许可

申请条件:在乡、村寨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

申办材料

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办理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4.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村委会签署的意见。

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变更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变更)。

2.原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3.涉及变更的文件及图纸。

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延期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延期)。

2.原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注销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注销)。

2.原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办理程序

收件、受理、审查(涉及需进行现场勘验、专家评审、听证、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决定、送达

办理时限

6个工作日

批文、证件及有效期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2年内未取得用地批准文件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受理地点:各地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点至12点,下午13点至17点;

监督机构:省政务服务中心(0851-86986888);

公示网站:贵州省政务服务网。

二、行政征收事项行政裁量基准

25.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序号

事项名称

设立依据

实施条件

自由裁量情形

25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117号);

3.《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

4.《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 发<贵州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政府基金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房调[2001]392)

在省人民政府批准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报的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前,对申报用的建设用地中涉及下列新增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开具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和国家有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核缴规定,足额核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含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依法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

3.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移民迁建用地占用城市(含建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经批准超出原建设用地面积的新增建设用地;

4.因违法用地、占用而实际发生的新增建设用地。

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26.采矿权使用费

序号

事项名称

设立依据

实施条件

自由裁量情形

26

采矿权使用费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1号)

2.《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 发<贵州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政府基金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房调[2001]392)

3.《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5]22号);

4.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人行贵阳支行《关于省国土资源厅委托采矿许可证年检收费管理和使用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5]87号)。

采矿权新立、延续申请依法获得批准

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计。

依据矿产资源专项收入费源信息表,按年度由税务部门征收。

27.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及其资金占用费

序号

事项名称

设立依据

实施条件

自由裁量情形

27

矿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及其资金占用费

1.《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    

2.《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 );

3.《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贵州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黔财综[2018]1号)。

采矿权新立申请依法获得批准

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28.探矿权使用费

序号

事项名称

设立依据

实施条件

自由裁量情形

28

探矿权使用费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办法》(国务院令240号)

2.《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 发<贵州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政府基金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房调[2001]392)

探矿权新立、延续申请依法获得批准

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500元。

依据矿产资源专项收入费源信息表,按年度由税务部门征收。

29.土地闲置费征收

序号

事项名称

设立依据

实施条件

自由裁量情形

29

土地闲置费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201253号令);

3.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2.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

30.耕地开垦费征收

序号

事项名称

设立依据

实施条件

自由裁量情形

30

耕耕地开垦费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101)

5.《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 发<贵州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政府基金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房调[2001]392)

6.《省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调整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耕地开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20]342号)。

1.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

2.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3.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

1.占用基本农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缴纳征用该土地补偿费2倍的耕地开垦费;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缴纳征用该土地补偿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耕地开垦费。

2.占用其他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缴纳征用该土地补偿费1倍的耕地开垦费;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缴纳征用该土地补偿费0.5倍以上1倍以下的耕地开垦费。

3.全省最低征收标准为8000/亩,公路及水运建设项目耕地开垦费以旱地每亩1.6万元,水田每亩5万元作为中间等别标准,按耕地质量等别,执行差别化收费标准,等别差为每个耕地质量等别2000元。水利建设项目按《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骨干水源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黔府专议[2017]62号)规定,旱地每亩1.2万元,水田每亩3.5万元。

4.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11日起涉及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非营利机构全额免征、营利性机构减半征收

31.土地复垦费征收

序号

事项名称

设立依据

实施条件

自由裁量情形

31

土地复垦费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土地复垦条例》;

3.《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4.《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1.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

2.因挖损、塌陷、占压、堆放固体废弃物、临时使用土地等造成土地破坏需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的个人和单位;

3.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1.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实行一次性预存和分期预存两种方式。生产建设周期在三年以下的项目,应当一次性全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生产建设周期在三年以上的项目,可以分期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但第一次预存的数额不得少于土地复垦费用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余额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土地复垦费用预存计划预存,在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前一年预存完毕。                

2.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缴纳每平方米5—15元土地复垦费。                              3.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11日起涉及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非营利机构全额免征、营利性机构减半征收。

三、行政确认事项行政裁量基准

32.对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治理责任单位的认定

事项名称

对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治理责任单位的认定

设定依据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

2.《贵州省地质灾害责任认定办法》(黔自然资发〔202116号)。

办理条件

申请条件:对在边坡开挖、地下洞室掘进、弃渣、爆破、抽汲地下水和矿山开采,水库、电站施工等人类工程建设活动中,引发地质灾害,需对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进行认定;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相关个人、法人、其它组织,或受威胁对象的主管部门。

条件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

申办材料

1.《贵州省地质灾害责任认定申请书》;

2.申请人因地质灾害遭受损失或受地质灾害威胁的证明材料;

3.其他有关材料。

办理程序

1.受理;

2.责任认定;

3.选择资质单位,签订地质灾害成因分析论证合同书,资质单位开展专业调查和成因分析论证;

4.专家组进行审查;

5.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贵州省地质灾害责任认定意见书》;

6.送达申请人与被认定人

办理时限

根据与资质单位签订的合同确定

批文、证件及有效期

《贵州省地质灾害责任认定意见书》,长期有效

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受理地点:各地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点至12点,下午13点至17点;

监督机构:省政务服务中心(0851-86986888);

公示网站:贵州省政务服务网。

33.不动产登记

事项名称

不动产登记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条;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办理条件

申请条件:

1.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一致;

2.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

3.登记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4.不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5.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未超过规定期限的;

6.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条件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申办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3.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具体申请材料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贵州省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收件清单》《贵州省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收件清单》《贵州政务服务网不动产登记事项办事指南》执行。

办理程序

1.受理;2.查验/实地查看;3.登记;4.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办理时限

一般不动产登记3个工作日,涉企不动产转移登记1个工作日

批文、证件及有效期

批文、不动产权证,长期有效

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受理地点: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点至12点,下午13点至17点;

监督机构:省政务服务中心(0851-86986888);

公示网站: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

34.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2.《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

办理条件

申请条件:

()建设工程已按规划许可文件规定内容完成所有建()筑物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

()建设工程已按规划许可文件规定内容完成项目内所有道路硬化和环境绿化的;

()建设工程已完成建设用地和代征用地范围内须拆除、清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200731日以后新审批的建设工程,已按相关规定进行了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的;

(五)建设工程已完成竣工规划实测的;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资料齐全的;

条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申办材料

1.竣工实测报告;

2.项目完工后实拍的照片;

3.竣工实测图(包含总图及单体);

4.建设工程竣工图

5.《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

6.申请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申请人身份证;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8.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相关手续

9.建设项目现场定位验线报告;

办理程序

收件、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办理时限

6个工作日

批文、证件及有效期

《建设工程规划竣工认可证》,长期有效

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受理地点:各地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点至12点,下午13点至17点;

监督机构:省政务服务中心(0851-86986888);

公示网站:贵州省政务服务网。

四、行政强制事项行政裁量基准

35.分期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滞纳金缴纳

序号

事项名称

设立依据

范围及对象

强制执行方式

强制执行方式实施标准

35

分期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滞纳金缴纳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3.《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

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不按期缴纳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1.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禁止销售其矿产品。

2.逾期仍不缴纳的,作出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行政征收决定书及滞纳金缴纳通知书并进行催告,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向行政机关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36.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序号

事项名称

设立依据

范围及对象

强制措施方式

强制措施实施标准

36

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九条

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查封、扣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单位和个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措施。

37.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的建设工程的行政强制

序号

事项名称

设立依据

范围及对象

强制措施方式

强制措施实施标准

37

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的建设工程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

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查封、拆除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38.对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恢复历史建筑以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代履行

序号

事项名称

设立依据

范围及对象

强制措施

方式

强制措施实施标准

38

对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恢复历史建筑以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代履行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一、四十三、四十四条

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一、四十三、四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代履行

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一、四十三、四十四条规定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五、行政检查事项行政裁量基准

39.对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序号

事项名称

设立依据

检查范围及对象

检查方式

检查周期、频次

检查处理标准

39

对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53)第十四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

1.查阅资料;

2.查看现场;

3.听取当事人;

4.陈述申辩;

5.取证;

6.其他法定方式;

1.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检查;

2.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统一巡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投诉、举报等原因,对具体检查对象开展检查。

1.未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对人下达行政检查结论文书,形成检查卷宗,按照规定归档。

2.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对人下达行政检查结论文书,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40.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

序号

事项名称

设立依据

检查范围及对象

检查方式

检查周期、频次

检查处理标准

40

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八条第三款

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施工的单位和个人

1.查阅资料;

2.查看现场;

3.听取当事人;

4.陈述申辩;

5.取证;

6.其他法定方式。

1.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检查;

2.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统一巡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投诉、举报等原因,对具体检查对象开展检查。

1.未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对人下达行政检查结论文书,形成检查卷宗,按照规定归档。

2.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对人下达行政检查结论文书,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41.对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

序号

事项名称

设立依据

检查范围及对象

检查方式

检查周期、频次

检查处理标准

41

对对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九条

本行政区域内从测绘活动的测绘单位

1.查阅资料;

2.查看现场;

3.听取当事人;

4.陈述申辩;

5.取证;

6.其他法定方式。

1.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检查;

2.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统一巡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投诉、举报等原因,对具体检查对象开展检查。

1.未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对人下达行政检查结论文书,形成检查卷宗,按照规定归档。

2.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对人下达行政检查结论文书,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42.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序号

事项名称

设立依据

检查范围及对象

检查方式

检查周期、频次

检查处理标准

42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土地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

1.查阅资料;

2.查看现场;

3.听取当事人;

4.陈述申辩;

5.取证;

6.其他法定方式。

1.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检查;

2.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统一巡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投诉、举报等原因,对具体检查对象开展检查。

1.未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对人下达行政检查结论文书,形成检查卷宗,按照规定归档。

2.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对人下达行政检查结论文书,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43.对使用基本农田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序号

事项名称

设立依据

检查范围及对象

检查方式

检查周期、频次

检查处理标准

43

对对使用基本农田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贵州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使用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

1.查阅资料;

2.查看现场;

3.听取当事人;

4.陈述申辩;

5.取证;

6.其他法定方式。

1.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检查;

2.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统一巡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投诉、举报等原因,对具体检查对象开展检查。

1.未发现违法行为的, 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对人下达行政检查结论文书,形成检查卷宗,按照规定归档。

2.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对人下达行政检查结论文书,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44.对《贵州省矿产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七条规定行为的监督检查

序号

事项名称

设立依据

检查范围及对象

检查方式

检查周期、频次

检查处理标准

44

对《贵州省矿产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七条规定行为的监督检查

《贵州省矿产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七条

行政区划内进行矿产勘查、开采活动的组织或个人

1.查阅资料;

2.查看现场;

3.听取当事人;

4.陈述申辩;

5.取证;

6.其他法定方式。

1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检查;

2.有采矿许可证矿山建设期间,每6个月审核一次采剥工程平面图或井上井下对照图;

3.有采矿许可证矿山生产期间,每3个月审核一次采剥工程平面图或井上井下对照图,有证矿山停止建设、生产的,在停止建设、生产时提交一次;在恢复建设、生产前提交一次。

4.无采矿许可证的勘查、采矿行为,采取动态巡查的方式进行检查。

1.未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对人下达行政检查结论文书,形成检查卷宗,按照规定归档。   

2.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对人下达行政检查结论文书,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45.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序号

事项名称

设立依据

检查范围及对象

检查方式

检查周期、频次

检查处理标准

45

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

行政区划内进行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组织或个人

1.查阅资料;

2.查看现场;

3.听取当事人;

4.陈述申辩;

5.取证;

6.其他法定方式。

1.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检查;

2.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统一巡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投诉、举报等原因,对具体检查对象开展检查。

1.未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对人下达行政检查结论文书,形成检查卷宗,按照规定归档。   

2.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对人下达行政检查结论文书,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46.对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过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进行监督检查

序号

事项名称

设立依据

检查范围及对象

检查方式

检查周期、频次

检查处理标准

46

对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过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进行监督检查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2011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第十二条

行政区划内进行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组织或个人

1.查阅资料;

2.查看现场;

3.听取当事人;

4.陈述申辩;

5.取证;

6.其他法定方式;

1.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检查;

2.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统一巡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投诉、举报等原因,对具体检查对象开展检查。

1.未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对人下达行政检查结论文书,形成检查卷宗,按照规定归档。   

2.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对人下达行政检查结论文书,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47.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序号

事项名称

设立依据

检查范围及对象

检查方式

检查周期、频次

检查处理标准

47

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七条

行政区划内涉及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或个人

1.查阅资料;

2.查看现场;

3.听取当事人;

4.陈述申辩;

5.取证;

6.其他法定方式。

1.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检查;

2.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统一巡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投诉、举报等原因,对具体检查对象开展检查。

1.未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对人下达行政检查结论文书,形成检查卷宗,按照规定归档。   

2.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对人下达行政检查结论文书,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关于《贵州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非行政处罚类权力事项行政裁量基准》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