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发布机构: | 省自然资源厅法规处 | |
成文时间: | 2022-07-13 09:00 | 发布时间: | 2022-07-14 09:05 |
文件有效性: | 是 |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开展省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切实规范省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工作,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县域流转管理
(一)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县域流转生产(调出)方范围
贵州省可以开展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县域流转(以下简称跨县域流转)生产(调出)方范围,包括原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革命老区重点城市。
(二)规范做好跨县域流转项目实施规划审批及变更
项目实施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级人民政府按批次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两个批次。省自然资源厅代收相关附件材料,组织审查通过后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作为审批的依据;实施规划技术审查工作由省土地开发整治中心会同有关技术支撑单位承担。
因农民意愿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项目拆旧区不能全额完成拆旧复垦,不涉及调整建新安置区的,直接核减拆旧区相应地块、面积,不需变更调整项目实施规划;涉及调整建新安置区的,项目实施规划变更调整按原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规范开展跨县域流转项目验收及节余指标核定
项目竣工,由县级人民政府自查自检合格后,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地块涉及复垦为耕地的项目,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申请验收需提供拆旧复垦地块带坐标正摄高清影像,并完成“国土调查云”变更举证,验收通过的,按要求制作变化图斑矢量数据(变更增量包及时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报请省自然资源厅核定节余指标。省土地开发整治中心代收相关附件资料,会同有关技术支撑单位,组织审查通过并向省自然资源厅报备后,将审查通过的节余指标交省土地矿产资源储备局办理节余指标流转证。
(四)准确填报跨县域流转项目备案信息
项目实施规划审批及变更调整、验收及使用节余指标建新获批后,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及时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线监管系统进行信息备案。省土地开发整治中心、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备案信息审查,确保信息准确无误,图数一致。
二、规范通过增减挂钩实现农村存量建设用地跨村组区位调整,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
县域内自用增减挂钩项目,批准及验收等权限仍按原规定执行。各地在报批实施县域内自用项目时,要合理确定城镇村建设用地比例,可在县域范围内跨村组区位布置建新区(含建新安置区、建新留用区),应优先保障建新安置区需求;项目通过验收后,方可按规定使用建新留用区实施建设。建新区占用的耕地等别和数量,不得高于或超过拆旧区复垦的耕地等别和数量。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要按规定将增减挂钩项目信息及矢量数据,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线监管系统备案,并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
三、规范增减挂钩计划指标管理
跨县域流转增减挂钩项目计划指标不单独下达,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实施规模作为预下达计划指标,以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备案并经省级核定的项目规模作为实际下达计划指标。县域内自用增减挂钩项目计划指标,由市级人民政府每年年底前将全市(州)下一年度需求报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安排,文件中需明确已下达计划指标使用情况、拟下达计划指标使用时序安排等内容。计划指标自下达之日起,应于1年内完成实施规划批复、备案,超期自动作废。
四、有关要求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村庄撤并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20〕39号)印发前已批准实施的跨县域流转项目,审批、实施、验收等工作仍按原规定执行;印发后的跨县域流转项目实施规划必须按要求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县级人民政府是增减挂钩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辖区内增减挂钩工作,督促项目实施。各地要严格落实相关要求,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三)省土地开发整治中心会同相关技术支撑单位负责全省项目技术指导工作,对各地增减挂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并做好增减挂钩计划指标台账管理。
(四)省自然资源厅对全省增减挂钩工作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对工作推动不力、实施情况差、出现重大问题的,将在全省进行通报,并视情况减少增减挂钩计划指标下达或暂停增减挂钩工作。
附件:1.XX市(州)人民政府关于报请批准XX等XX个县(市、区、特区)跨县域流转节余指标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规划的请示(参考模板)
2.XX市(州)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XX等XX个县(市、区、特区)跨县域流转节余指标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规划的初审意见(参考模板)
3.XX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关于呈请审查报批XX县(市、区、特区)跨县域流转节余指标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规划的请示(参考模板)
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7月13日
附件1
XX市(州)人民政府关于报请批准XX等XX个县(市、区、特区)跨县域流转节余指标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规划的请示
(参考模板)
省人民政府:
为规范跨县域流转节余指标增减挂钩工作,切实维护增减挂钩拆旧复垦区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XX》等有关规定,XX县等XX个县(市、区、特区)编制了《XX县(市、区、特区)跨县域流转节余指标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规划》(以下简称该批《规划》),目前,该批《规划》已通过市或州人民政府初步审查,现将有关事项请示如下:
该批《规划》涉及拆旧复垦实施规模XX亩(复垦耕地XX亩、等别XX等,林地XX亩,草地XX亩,其他农用地XX亩),建新安置规模XX亩,规划产生节余指标XX亩,计划X年全部实施完成。该批《规划》的实施,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XX、XX等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已充分征求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拆旧复垦范围内无不同意拆迁的农户。
该批《规划》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定,数据真实,资料齐全,内容完整,不占永久基本农田,拆旧地块无违法用地,涉及县级人民政府已承诺增减挂钩收益及时全部返还项目区农村,不截留挪用、不拖欠农民安置补偿金,现将该批《规划》呈请省人民政府审批。
妥否,请批示。
XX市(州)人民政府
XX年XX月XX日
(相关附件资料另送省自然资源厅)
附件2
XX市(州)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XX等XX个县(市、区、特区)跨县域流转节余指标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规划的初审意见
(参考模板)
XX市(州)人民政府:
根据《XX》等有关规定,我局对XX等XX个县(市、区、特区)编制的《跨县域流转节余指标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规划》(以下简称该批《规划》)进行了审查,形成如下初审意见:
该批《规划》涉及拆旧复垦实施规模XX亩(复垦耕地XX亩、等别XX等,林地XX亩,草地XX亩,其他农用地XX亩),建新安置规模XX亩(占用耕地面积XX亩,等别XX等),规划产生节余指标XX亩,其中:XX县(市、区、特区)《规划》涉及拆旧复垦实施规模XX亩,建新安置规模XX亩(占用耕地面积XX亩,等别XX等),规划产生节余指标XX亩,计划X年实施完成;该批《规划》拆旧建新选址适宜,各项保障措施可落实,规划实施可行。
各县(市、区、特区)在《规划》编制中,已充分征求拆旧复垦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拆旧复垦范围内无不同意拆迁的农户。该批《规划》内容结构合理,数据真实可靠,成果资料完整,拆旧地块无违法用地,建新区不占永久基本农田,复垦耕地面积不少于、质量等别不低于安置建新所占用耕地。涉及县级人民政府已承诺增减挂钩收益及时全部返还项目区农村,不截留挪用、不拖欠农民安置补偿金,该批《规划》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同意通过审查。建议市(州)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转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XX市(州)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XX年XX月XX日
附件3
XX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关于呈请审查
报批XX县(市、区、特区)跨县域流转节余指标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规划的请示
(参考模板)
XX市(州)人民政府:
为规范跨县域流转节余指标增减挂钩工作,切实维护增减挂钩拆旧复垦区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XX》等有关规定,我县(市、区、特区)编制了《XX县(市、区、特区)增减挂钩实施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已通过我府审查,现将有关事项请示如下:
《规划》涉及拆旧复垦实施规模XX亩(复垦耕地XX亩、等别XX等,林地XX亩,草地XX亩,其他农用地XX亩),建新安置规模XX亩(占用耕地面积XX亩,等别XX等),规划产生节余指标XX亩,计划X年实施完成。《规划》范围清楚,界址准确,土地权属明晰无争议。
《规划》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有关规定,编制过程中已充分征求拆旧复垦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拆旧复垦范围内无不同意拆迁的农户,《规划》实施风险低。
《规划》引用数据真实、准确,资料齐备,内容完整,不占永久基本农田,拆旧地块无违法用地,符合报批规定,我县(市、区、特区)承诺增减挂钩收益及时全部返还项目区农村,不截留挪用、不拖欠农民安置补偿金。现将《规划》呈请市(州)人民政府审查并转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当否,请批示。
XX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XX年XX月XX日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开展省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通知》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