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黔自然资函〔2021〕766号 发布机构:
成文时间: 发布时间: 2021-07-22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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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 关于加快推进贵州省自然资源系统政务 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7-22 10:00 字体:[]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

关于加快推进贵州省自然资源系统政务

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方案的通知

黔自然资函〔2021766号

                  

各市(州)、贵安新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关于加快推进贵州省自然资源系统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方案》已经2021年第10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省自然资源厅

                            2021721

抄送: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事业单位各县(市、区、特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关于加快推进贵州省自然资源

系统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2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自然资源系统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161号)要求,加快推进省自然资源系统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提高思想认识

    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是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政务服务能力的重要途径,是畅通国民经济循环、促进要素自由流动的重要支撑,对于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具有重要作用。我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及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跨省通办工作的安排部署,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使命感,坚持需求导向、改革创新、便民高效、依法监管原则,加快推进自然资源系统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有效解决企业和群众异地办事的多地跑”“折返跑等堵点难点问题。

二、具体工作目标

按照《全国高频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清单》要求,2021年底前要完成16项高频自然资源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具体包括:商品房预售、抵押涉及的不动产预告登记,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动产抵押登记,新设探矿权登记、探矿权保留登记、探矿权延续登记、探矿权变更登记、探矿权注销登记,新设采矿权登记、采矿权变更登记、采矿权抵押备案、采矿权延续登记、采矿权注销登记,测绘作业证办理,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审批,测绘成果目录汇交。

三、工作责任分工

(一)加快推进跨省通办事项认领等工作

1.认领跨省通办事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对照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国家级基本目录中对应的自然资源领域跨省通办事项目录(含主、子项)及实施清单、办事指南等,完成尚未认领的跨省通办事项认领。(牵头部门:法规处,责任部门: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2.完善细化实施清单和办事指南。充分考虑事项受理条件、办理对象、申请材料等因素,规范事项拆分颗粒度,补充完善事项实施清单,细化完善事项办事指南。(牵头部门:法规处,责任部门:登记局、矿业权处、测绘处、地信处)

3.实行事项清单化管理和动态调整机制。按照国家和省政府办公厅的统一要求,梳理和动态调整跨省通办事项清单。(牵头部门:法规处,责任部门:登记局、矿业权处、测绘处、地信处)

(二)统一业务规则和标准

4.统一办事流程和办事指南。依据法律法规明确申请条件、申报方式、受理模式、审核程序、办理时限、发证方式、收费标准等内容。(牵头部门:法规处,责任部门:登记局、矿业权处、测绘处、地信处)

5.优化调整跨省通办事项业务规则。按照应减尽减的原则,大力推进跨省通办事项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跑动,提升办事效率。(牵头部门:法规处,责任部门:登记局、矿业权处、测绘处、地信处)

6.提升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程度。基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中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持续推进跨省通办政务服务事项的事项名称、编码、依据、类型等基本要素四级四同,完善业务分类、办理层级、前置环节等业务要素,探索推进更多关键要素在国家、省、市、县的统一规范。(牵头部门:法规处,责任部门:登记局、矿业权处、测绘处、地信处)

(三)推行全程网办业务模式。

7.明确申报端口。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有明确的跨省通办事项相关申报端口,提供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颁证送达等网上服务。(牵头部门:法规处,责任部门:科技处、信息中心、电子政务中心,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8.推进平台互联互通。加强业务系统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省级政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尽快完成统一身份认证对接,实现申请人单点登录、全国漫游、无感切换(牵头部门:法规处,责任部门:科技处、登记局、矿业权处、测绘处、地信处、信息中心)

9.实时汇聚数据。推进自然资源跨省通办事项办件数据、评价数据全量实时汇聚。(牵头部门:科技处,责任部门:登记局、矿业权处、测绘处、地信处、信息中心、电子政务中心)

(四)加强跨省通办事项平台建设

10.不动产登记事项。依托全国不动产登记网上一窗办事平台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进行总对总对接,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省不动产登记网上一窗办事平台开展跨省通办业务,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统一对接全国不动产登记网上一窗办事平台,并与省政务服务平台做好对接。(牵头部门:登记局,责任部门:科技处、登记中心)

11.矿业权登记事项。自然资源部互联网+政务管理服务系统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对接。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统一汇集省、市、县级三级申报端口网址报部,并与省政务服务平台做好对接。(牵头部门:矿业权处,责任部门:科技处、信息中心)

12.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审批事项。自然资源部互联网+政务管理服务系统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对接;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将该事项申报端口网址报部,并与省政务服务平台做好对接。(牵头部门:测绘处,责任部门:科技处、信息中心)

13.测绘作业证办理事项。自然资源厅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建设完善省的测绘作业证管理信息系统,按照四级四同标准接入省级政务服务平台,实现全程网办,并做好相关配套的服务支撑工作。(牵头部门:测绘处,责任部门:科技处、信息中心)

14.测绘成果目录汇交事项。全国测绘成果目录汇交系统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进行总对总对接,省自然资源厅依托该系统开展跨省通办工作。(牵头部门:地信处,责任部门:科技处、信息中心)

(五)强化跨省通办数据支撑

15.建立共享与对接机制。聚焦跨省通办事项数据需求,建立部省间和省市县间权威高效的数据共享与对接机制。(牵头部门:科技处,责任部门:登记局、矿业权处、测绘处、地信处、信息中心、登记中心,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16.证照批文等互认共享。加强自然资源系统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等基础支撑能力,推动高频电子证照标准化和跨区域互认共享,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证照批文,能通过数据共享查询、核验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到现场核验原件。(牵头部门:法规处,责任部门:科技处登记局、矿业权处、测绘处、地信处、信息中心、电子政务中心、登记中心,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17.增强数据共享服务。按照应享尽享原则,除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等外,一律面向自然资源跨省通办事项的承办部门(机构)提供履行职责所需的数据共享服务,各数据提供部门应保证数据及时、准确,数据共享要注重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防止滥用或泄露。(牵头部门:法规处,责任部门:科技处登记局、矿业权处、测绘处、地信处、信息中心、登记中心,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四、加强组织保障

18.加强工作统筹协调。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抓好跨省通办工作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相关事项跨省通办任务,加强与本地政务服务中心的沟通对接,做好与国家、省政务服务平台的工作衔接。(牵头部门:法规处,责任部门:登记局、矿业权处、测绘处、地信处、电子政务中心、信息中心、登记中心,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19.优化调整完善监管政策。及时清理和修改与落实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不适应的文件规定,细化制定配套政策和规则标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无缝衔接。(牵头部门:法规处,责任部门:登记局、矿业权处、测绘处、地信处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20.加强跨省通办事项业务培训。通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确保经办人员政策熟、业务熟、流程熟、服务优,最大限度减少申请人异地跑动次数,让改革红利惠及更多企业群众。(牵头部门:法规处,责任部门:登记局、矿业权处、测绘处、地信处、电子政务中心、信息中心、登记中心,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21.加大跨省通办工作宣传推广。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跨省通办有关政策宣传解读,扩大企业和群众知晓度。各地在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中存在问题困难和有好的经验做法的,及时向省自然资源厅报告。(牵头部门:法规处,责任部门:办公室、登记局、矿业权处、测绘处、地信处、电子政务中心、信息中心、登记中心,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