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黔自然资函【2021】328号 | 发布机构: |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
成文时间: | 发布时间: | 2021-04-02 15:00 | |
文件有效性: | 是 |
黔自然资函【2021】328号
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规范建设用地报件中土地补偿安置
公告和听证告知程序时间逻辑关系的通知
各市(州)、贵安新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直属事业单位:
为防范土地批复涉法涉诉纠纷发生,降低行政复议纠错率和行政诉讼案件败诉风险,现就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报件中土地补偿安置公告和听证告知程序时间逻辑关系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听证规定》中有关征前程序时间要求的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三款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第五款规定:“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但行政处罚听证的时限为3个工作日。放弃听证的,应当书面记载。
二、土地补偿安置公告和听证告知程序的时间逻辑关系
(一)建设用地报件中,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意见落款时间应早于县级政府请示落款时间,同时均应在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30日之后。
(二)如组织召开听证会的,建设用地报件中,县政府请示落款时间应当在听证会举行时间之后。听证告知书落款时间应在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落款时间之后,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意见落款时间5个工作日之前。听证送达回证签收时间应为听证告知书落款时间当日或之后。
三、有关工作要求
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新《土地管理法》有关征前程序的时间规定,按照省厅2020年11月11日下发的《关于规范建设用地征前程序部份报件的工作提示》和本通知要求,在组织建设用地报件时高度重视报件之间的时间逻辑关系,防止因时间逻辑关系矛盾,造成程序违法的情况发生。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建设用地报批征前程序的时间逻辑关系审查,不得上报存在时间逻辑关系矛盾的建设用地报件。
2021年4月1 日
抄送:省司法厅(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各县(区、市、特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