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黔自然资函〔2021〕231号 | 发布机构: | |
成文时间: | 发布时间: | 2021-02-26 10:00 | |
文件有效性: | 是 |
黔自然资函〔2021〕231号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领导干部违法干预行政执法记录和处理办法》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直属事业单位,各市(州)、贵安新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按照我省法治政府建设有关工作要求,经研究,我厅制定了《领导干部违法干预行政执法记录和处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2月25日
省自然资源厅领导干部违法干预行政执法记录和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行政执法、插手具体事项处理,确保厅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行使职权,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办发〔2015〕23号)的规定,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厅领导班子成员、副厅级以上干部,厅机关、厅直属事业单位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行政机关权威,支持厅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不得要求厅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事项,不得要求厅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有碍公正执法的事情。
第三条 对行政执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人员,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有关工作情况,组织研究行政执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为行政执法人员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不得对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具体行政行为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四条 厅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有碍公正执法的要求。
行政执法人员对于领导干部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应当予以拒绝;对在法律程序之外转递涉事材料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第五条 对领导干部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插手具体事项处理的情况,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对相关信息要依法提取、入卷存查,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厅行政执法机关发文发函对事项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插手具体事项处理的,行政执法人员均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插手具体事项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行政执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行政执法人员因严格执法而在考评、晋升、履职等方面遭受不公正对待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行政执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执法活动、插手具体事项处理情况的,当事人可以进行举报或者提供线索。行政执法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如实记录。
第七条 厅法治工作机构应当每年对领导干部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插手具体事项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以专题报告的形式报送厅党委。行政执法人员认为领导干部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插手具体事项处理情节严重,可能影响事项公正办理的,应当及时报告。
第八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按程序报厅党委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为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执法人员或执法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行政执法活动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行政执法活动、妨碍公正执法的行为。
第九条 领导干部在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插手具体事项处理过程中,有请吃、送礼、利诱等情节的,采用威胁或者通过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向执法人员施压等手段的,应当作为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第十条 领导干部干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领导干部年度述职述廉时,应当对照检查是否有干预行政执法活动的行为,并接受干部群众的评议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