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黔自然资发〔2025〕4号 发布机构: 省自然资源厅 省林业局
成文时间: 2025-11-14 00:00 发布时间: 2025-11-1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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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然资源厅 省林业局关于推动用地用林用草联动审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11-14 00:00 字体:[]

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出台一揽子增量政策的决策部署,加强用地用林用草联动保障服务,推动国土空间统一用途管制制度落实,实现同一阶段用地用林用草审核审批事项同步办理,提升审批效率和优化营商环境,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决策部署,推动健全同宏观政策和区域发展高效衔接的土地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多测合一”改革目标,更好加强资源保护,统筹资源要素保障支撑,切实推进用地用林用草联动审批,不断提升审批效率,降低企业成本,优化营商环境,助推扩大有效投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强用地用林用草联动审批,提升审批效率,列入了自然资源部2025年工作要点,各地要积极推动联动审批工作落地见效。《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79号)明确提出,市县自然资源、林草主管部门要开展用地用林用草联合踏勘、创新联合会审;《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草局办公室关于推广江苏省、山东省临沂市用地用林联动审批典型经验做法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5〕47号)要求各地学习借鉴,推动要素保障“一件事一次办”,进一步提升用地用林用草行政管理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和减轻用地主体负担,办成群众可感可及的实事。

二、建立健全联动审批工作机制

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贵州省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推进机制的通知》(黔府办函〔2024〕5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推动重大项目建设“5+3”工作机制的通知》(黔府办函〔2024〕68号)和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多元保障联动机制的通知》(黔自然资发〔2025〕2号)等系列文件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分管负责人为组长(召集人),相关处(科、股)室、技术支持事业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用地用林用草联动审批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组织用地用林用草审核审批所涉事项的联合踏勘、确认和联动审核审批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按照用地报批审查要点和要求进行全面审查把关,提出审查意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林地、草地、湿地,以及涉及的各类自然保护地、世界自然遗产地、国有林场、乡村古树名木、国家或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等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按有关规定审批。省、市、县三级分别在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报批工作的牵头处(科、股)室设立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联动审查报批日常工作的沟通协调,重大问题报机制负责人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推进落实。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要素保障服务纵横协作,强化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提前介入、并联服务,落实政策共享、信息互通,形成合力,提升用地用林用草联动审查报批效率。

三、规范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协同审查

(一)落实提前介入机制。在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阶段,各级自然资源、林业部门要主动介入,积极参与项目选址选线工作,了解、掌握项目建设需自然资源、林业部门审核审批事项,坚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保底线”“保发展”并重的原则,按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管控要求、林地分级管理和草地、自然保护地、乡村古树名木、国家或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有关规定,提出项目优化选址选线的合理化意见建议,着力推动项目建设前期工作,依法合规推进相关手续快捷办理。

(二)强化审查办理工作协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申请后,应及时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提出意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地、草地、湿地和各类自然保护地、世界遗产地、乡村古树名木、野生动植物管理部门的协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项目选址的意见。林业主管部门协同审查意见应纳入核发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意见书的报件要件材料。有权批准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的《关于×××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的复函》,抄送同级及以下林业部门,共同开展、做好用地用林用草联动审批等相关前期工作。

四、规范用地用林用草联动审批工作

(一)新增建设用地申请。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含批次用地)申请由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并按照审查报批规定同步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对需要用地批准后,通过招拍挂方式确定项目建设单位的经营性项目用地,可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代理单位或土地开发储备机构提出。

(二)联动开展报批前期工作。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申请材料后,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级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联合组织开展项目建设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用林用草等审查报批前期工作。依法履行有关报批前程序形成的文件资料互通互用,并按规定纳入用地用林用草等报件材料一并上报审查,共审共用。

(三)联合开展踏勘、地类确认。县级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要统筹协作,将土地勘测定界,用林用草以及涉及的有关自然保护地、世界遗产地等现场踏勘、查验合并为联合踏勘,同步公告公示,共同确认土地地类、权属和有关现状数据,查验成果联合出具。涉及无合法来源建设用地的,应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11号)规定进行地类追溯。对实地土地地类、国土调查成果、林草湿荒调查监测成果不一致的,按照《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 1008-2007)、《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优化年度变更调查规范调查成果应用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128号)规定,由两部门共同确认,并通过日常变更机制予以纠正或更新。

(四)联动审查报批。依法履行有关报批前程序后,依据同意报批的联合审查意见,县级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用地用林用草审查报批规定,编制、完善有关报件材料,按程序同步上报办理用地用林用草审批手续。有权许可的林业主管部门作出用林用草审核同意文件后,推送同级或有权审批用地的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对设施农业,以及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等按农用地管理的项目用地,涉及占用林草地的,应依法办理林草使用手续。

五、规范项目建设临时用地联动审批工作

(一)临时用地申请和审批。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临时用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临时用地管理。临时用地仅涉及林地、草地的,由临时用地单位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依法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临时用地涉及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它地类等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受理临时用地申请,推送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审查(审批)意见后,反馈有权审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形成统一审批意见,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向申请人统一印发临时用地批准文件;在联动审批平台建成投入使用之前,批准文件应抄送林业主管部门。

(二)审批信息备案。临时用地批准后,批准部门应通过相关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临时用地批准信息。临时用地由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在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批准信息推送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相关信息录入国家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备案。

(三)合并编制相关方案。可将《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方案》《草原植被恢复方案》与《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制,在《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中增加用林用草植被恢复章节,原则上临时用林用草地块原地恢复植被,也可按照实际情况统一规划恢复地块用途,确保林地草地面积不减少。

六、加强用地用林用草联动审批全过程管理

(一)强化各级责任落实。省用地用林用草联动审批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全省联动审批工作的指导、调度;市(州)联动审批机制办公室负责指导、推进本市(州)联动审批工作;县级联动审批机制机构抓落实。县级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要强化统筹、协作,加强与政府政务中心沟通、协调,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地方工作实际,修订办事指南,精简申报材料,优化办理流程,做好“一窗受理”,实现“只跑一次”“一个口进出”的改革目标,推动联动审批工作,办成企业和社会可感可及的实事。

(二)强化过程指导服务和监督。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将通过联动审批机制,以及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多元保障联动机制等加强项目建设用地用林用草联动审批全过程监管,适时跟踪、了解各地进展情况,重点关注工作推进慢、要素保障服务不力情况,不定期通报。市(州)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应按月汇总辖区内联动审批情况,及时反馈省级主管部门;对工作推进中存在困难(问题)和建议,要及时沟通,共同研究解决。县级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要统筹协作,加强项目建设用地用林用草等要素保障和全过程服务,依法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项目,及时申报补办相关用地用林用草手续;认真核实申报用地范围内是否存在用地用林用草违法行为并依法依规查处。

(三)强化批后实施管理。各地要加强批后实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等全过程管理和服务,着力推动项目依法合规建设。对项目建设临时用地用林用草的,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做好土地临时使用、复垦修复和验收、交还原土地权利人等全过程闭环管理。

(四)落实资金保障。各地要加强本级联动审批平台建设,积极向同级人民政府做好汇报,将联动审批平台建设纳入财政预算,落实资金保障。联动审批平台未建立前,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利用好贵州省电子政务一体化办公平台,以及各地建设有关信息化办公平台(系统)等有关渠道开展联动审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出台新规定新要求的,另行通知,并按照新规定新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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