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黔自然资函〔2024〕811 号 | 发布机构: |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
成文时间: | 2024-08-26 09:48 | 发布时间: | 2024-08-30 09:48 |
文件有效性: | 是 |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耕地破坏鉴定工作中
鉴定报告编制单位有关事宜的通知
黔自然资函〔2024〕811 号
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经研究,将《贵州省耕地破坏鉴定暂行办法》(黔自然资发〔2021〕1号)第四条修改为:鉴定报告编制单位是指接受委托编制耕地破坏鉴定报告的具备乙级以上测绘资质的单位。鉴定报告编制单位对耕地破坏鉴定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鉴定申请单位在选取鉴定报告编制单位时,在满足乙级以上测绘资质的条件下,应当选取工作经验丰富、技术力量强、信誉良好的单位。
特此通知。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