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黔自然资函〔2024〕685号 | 发布机构: |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
成文时间: | 2024-07-05 10:00 | 发布时间: | 2024-07-06 10:00 |
文件有效性: | 是 |
各市(州)、贵安新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切实治理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中存在的越级审批、简政放权放而不管等问题,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管理规定,规范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建设用地审批权限
单独选址项目建设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国务院审批;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按照国务院授权,农用地转用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涉及土地征收,审批权限在国务院的,省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后报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土地征收审批权限在省人民政府的,土地征收与农用地转用一并办理审批手续。
国务院批准的贵阳市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分批次将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照国务院授权,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涉及土地征收、且审批权限在国务院的,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后报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土地征收审批在省人民政府权限内的,土地征收与农用地转用一并办理审批手续。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分批次申报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除省人民政府授权和委托贵阳市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以及委托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住宅建设所涉的农用地转用外,其余的批次用地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违反法定审批权限批准用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严格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严格建设用地审查把关
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征收土地调查、评估、公告、听证、登记、协议等征地前期工作程序后及时组卷上报,对有关材料合法性、真实性负责;严格审核符合产业、用地政策和用地标准情况,规范开展节地评价工作,切实做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市(州)要重点对拟征收土地是否符合法定土地征收条件(土地成片开发方案未经批准,不得申请土地征收)、征地前期工作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违法用地是否查处到位,无合法来源建设用地地类追溯等审查把关,防止漏报瞒报、弄虚作假。对不符合《建设用地审查要点》及用地审查报批规定的,一律不得审查通过、报批用地。
三、严格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理时限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理时限规定,高效快捷审查报批用地。各县(市、区)在启动土地征收前期工作的同时,应同步编制、完善有关报件材料,完成土地征地前期工作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审批。严格落实县级审定“一方案一申请”到市(州)政府请示报省自然资源厅窗口用时在20个工作日内的要求,其中市(州)级政府出文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入省厅窗口。各县(市、区)要加大统筹,严格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缴办理不超过5个工作的时限要求。
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用地转用审批申请函后,应在30日内完成审查、农用地转用方案及有关报件材料编制等工作,并上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涉及耕地占补平衡费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一般预算,统筹安排解决,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审批中向村民收取。
四、严格建设用地审批信息备案和计划核销
建设用地报件组件、审查报批,应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中办理,接受全过程监管,不得在监管系统外循环。用地批准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用地审批信息推送、上传国家监管系统,完成用地批准文件备案,报部核销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省自然资源厅将适时统计、汇总用地审批情况,通过厅门户网站,按月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用地批准文件未报部备案、核销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的,批准文件无效。
五、严格落实审批法律法规政策和监管要求
各地要全面落实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技术规范(规程、标准)规定,准确、熟练掌握“可为”与“不可为”的法律、政策、技术标准边界(界限),全面准确把握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护耕地、严守生态保护红线、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审批效率的要求,提升依法履职尽责意识,在工作中抓好落实,推进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提质增效。严禁在项目用地预审、规划选址、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规划许可等审批中先批后报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追责。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依法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省自然资源厅将通过组织开展用地审批“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评估方式,加强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监督检查。用地审批“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将在全省进行公开通报。
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用地审查报批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对建设用地审批进行调整(授权和委托)的,按新规定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各县(市、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严格规范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