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黔自然资发〔2023〕7号 | 发布机构: |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法规处 |
成文时间: | 2023-10-18 09:00 | 发布时间: | 2023-10-19 09:00 |
文件有效性: | 是 |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黔自然资发〔2023〕7号
省地矿局、省煤田地质局、省有色和核工业地质局,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促进全省地质勘查行业健康发展,我厅组织制定《贵州省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实施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10月18日
贵州省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省内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促进全省地质勘查行业健康发展,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建好用好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贵州省行政管辖范围内从事下列地质勘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地质勘查单位”),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一)地质调查:包括区域地质调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遥感地质调查,航空地质调查等。
(二)矿产勘查:包括矿产地质勘查,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学勘查,遥感地质勘查,探矿工程勘查等。
(三)地质灾害防治:包括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危险性评估,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
第三条 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坚持职责法定、信用约束、协同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四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
(一)组织全省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地质勘查活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延伸到县级。
(二)组织地质勘查单位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监管平台”)和“贵州省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级监管平台”)上填报相关信息,管理省级监管平台,依法归集信息并提供共享服务。
(三)建立监督检查对象名录库和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监督检查对象名录库由“全国监管平台”和“省级监管平台”公示的地质勘查单位组成。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相关行政管理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地质勘查活动的地质勘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受理地质勘查活动有关投诉举报事项。
(五)管理地质勘查单位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查处有关地质勘查活动违法违规行为。
(六)组织制定、修订地质勘查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相关统计工作,指导推动贵州省地质勘查技术鉴定与服务工作。指导地质勘查行业学会、协会依照章程对会员单位进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 市(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查活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地质勘查活动日常监督。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地质勘查活动的地质勘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
(三)查处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地质勘查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受理地质勘查活动有关投诉举报事项。
(四)配合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查活动进行抽查和专项检查等工作。
(五)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年度开展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情况上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第六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查活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督促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地勘单位,在监管平台填报相关信息。
(三)查处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地质勘查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受理地质勘查活动有关投诉举报事项。
(四)配合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地质勘查活动进行抽查和专项检查等工作。
(五)每年11月20日前,将本年度开展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情况上报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第七条 省属地勘局职责
(一)组织开展所属地勘单位承担的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质量、资金使用、绩效目标等监督管理工作。
(二)组织开展所属地勘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督促所属地勘单位对违法违规行为整改。
(四)配合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所属地勘单位进行抽查和专项检查等工作。
(五)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年度开展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情况上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第八条 地质勘查单位职责
(一)每年12月20日前在“全国监管平台”和“省级监管平台”上填报公示本单位有关信息,做好信息维护,公示信息每年度更新不少于1次。新承担项目后,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及时更新,不得迟报、漏报。所填内容不得涉及公共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包括不限于以下信息:
1.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从业范围等基本信息及变更情况;
2.地质勘查从业人数、技术人员信息、地质勘查设备等情况;
3.地质勘查单位取得的各类资质信息、资信机构认证评价信息以及获得的主要荣誉奖励信息等;
4.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情况;
5.其他反映单位勘查能力的相关信息。
(二)严格遵守地质勘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按照有关地质勘查标准、规范开展地质勘查活动。
(三)按照国家和省安全生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主动接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组织对在本行政区域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地质勘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
(一)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地质勘查活动的地质勘查单位抽查比例不低于总数的10%以上。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在“全国监管平台”和“省级监管平台”公示。
(二)市(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地质勘查活动的地质勘查单位抽查比例不低于总数的30%以上。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在“省级监管平台”公示。
(三)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地质勘查活动的地质勘查单位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在“省级监管平台”公示。
第十条 监督检查组原则上应包括执法检查人员、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专家代表,由专家提供技术支持。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或者检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需按照有关要求如实记录、归集监督全过程情况。
第十一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地质勘查活动存在的突出问题,可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针对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异常等情况,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遵守有关地质勘查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情况。包括地质勘查单位在从事地质勘查活动过程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情况,以及执行相关标准规范情况。
(二)质量和安全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包括地质勘查单位内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档案和保密管理制度建设实施情况。
(三)地质勘查活动诚实守信情况。包括地质勘查单位公平竞争、诚信履约情况。
(四)信息公示情况。包括地质勘查单位在“全国监管平台”和“省级监管平台”及时准确公示、更新本单位信息的情况,按时填报地质勘查活动的情况。
(五)地质勘查活动投诉举报等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对地质勘查单位的违法违规及严重失信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对提供基本事实线索,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实后,逐级上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予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章 信用管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发现地质勘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实后,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异常名录的决定。对列入异常名录的,通过“全国监管平台”和“省级监管平台”等平台进行公示,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但未在“全国监管平台”和“省级监管平台”上填报相关信息的;
(二)信息或填报公示信息不完整、不规范的,经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醒后仍未整改的;
(三)存在假工程、假报告、假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的;
(五)在项目实施中违反《贵州省地质勘查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地质勘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
(六)违反有关地质勘查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
(七)拒绝和阻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第十五条 地质勘查单位被列入异常名录之日起3年内,按要求整改到位或已履行相关义务的,可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核实申请。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经核实后,作出是否将其移出异常名录的决定,并在“全国监管平台”和“省级监管平台”等平台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地质勘查单位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地质灾害防治资质,或被列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按规定整改或履行相关义务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核实后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通过“全国监管平台”和“省级监管平台”等平台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作出将地质勘查单位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前,应公示其拟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事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八条 地质勘查单位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后,已按规定整改或履行相关义务且未再发生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可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核实申请。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经核实后,作出是否将其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决定,并在“全国监管平台”和“省级监管平台”等平台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 地质勘查单位对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作出决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经核实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被列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期间的地质勘查单位,每年实地检查至少1次。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把地质勘查单位诚信记录作为财政出资项目安排的重要因素。在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生态保护修复等有关财政出资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委托等工作中,应通过“全国监管平台”或“省级监管平台”查询地质勘查单位的信用信息,对被列入异常名录的单位应予以限制,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单位应予以禁入。
第二十二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地质勘查单位信息,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互联网+监管”等系统,进行信息共享。
第二十三条 地质勘查单位在地质勘查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立案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外省来黔从事地质勘查活动,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单位,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相关情况分别通报自然资源部和所属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联合实施惩戒。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贵州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