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松桃太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5月至2014年3月期间,在贵州省松桃县乌罗镇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实施采矿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之规定,责令该公司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越界开采的违法所得。
执行记录:该案当事人已履行(黔自然资执法罚[2021]4号)处罚决定的处罚事项,该案处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