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慧芬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研究出台重晶石开采政策措施助力“十五五”期间遵义市“富矿精开”高质量发展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富矿精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结合省内萤石重晶石矿山实际,制定符合贵州实际的萤石重晶石矿山建设地方行业标准,规范指导全省萤石重晶石矿山建设及开采,实现资源最大化利用”建议的答复
(一)金属、非金属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设在地方的机构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2021〕190 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主要职责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负责监察区域内矿山安全国家监察、开展监察区域内矿山安全生产抽查检查等7 项职责”,制定矿山建设地方行业标准不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职责范围内。重晶石、萤石属非金属矿产,根据2025年7月1日施行的《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第六条规定:“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利用相关行业管理工作”。
(二)关于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规定:“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目前,国家已颁布《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该规程为国家标准,适用于露天、地下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按照标准化法规定,已有国家标准的,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需即行废止。
二、关于“建议省自然资源厅研究提出集成办理萤石重晶石伴生矿探矿权、采矿权的具体措施,督促市、县自然资源相关职能部门全面精简办理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切实提升矿权设置效率,为氟钡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重晶石萤石出让登记权限的规定。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第四条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规定:自然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等14种重要矿产矿业权出让登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其他战略性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并落实矿产资源规划管控措施;省级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其余矿种的矿业权出让登记。目前,萤石属战略性矿产,出让登记管理权限属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列入战略性矿产目录的重晶石出让登记管理权限待自然资源部下一步明确或授权。2025年7月1日新的《矿产资源法》施行后,为贯彻落实新矿产资源法,做好新旧制度的有效衔接,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国家层面配套政策、法规颁布前,省自然资源厅发布了《<矿产资源法>实施衔接过渡有关事项的公告》,同时发布临时服务指南,明确和规范过渡期矿业权出让、登记、勘查开采许可等事项。
(二)关于探矿权人应当进行综合勘查的规定。《矿产资源法》第九条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矿产资源综合勘查评价规范》(GB/T 25283-2023)对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各勘查阶段的目的和基本任务、综合勘查控制程度、综合评价研究、储量估算、储量类型确定等内容作了全面和系统的明确。
(三)支持和鼓励盘活停产停建萤石重晶石矿山。截至2025年底,全省共有重晶石、萤石矿山开采项目150个,企业130余家,其中,在产、在建矿山27座,停产、停建、拟建矿山超120座。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富矿精开”战略部署,结合矿产资源禀赋与矿山存量布局现状,重点推动盘活存量矿山,为下游产业发展提供有效的矿产品供给。一是支持和鼓励重晶石、萤石矿一体化开采企业,参与盘活长期停产、停建矿山,推动产能释放,为下游氟钡精细化工产业提供稳定的原料保障,壮大全省氟钡新材料产业发展规模。二是结合全省重晶石、萤石矿产资源禀赋和矿床分布特点,推动矿产资源有序开采开发,对符合开采利用条件的矿山,进行合理研判,实现矿产资源开采利用规范有序。
二、下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省自然资源将严格落实矿产资源综合勘查评价有关规定,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相关部门推动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紧盯国家层面勘查、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新矿法配套政策文件制定情况,及时优化调整或补充完善我省矿产资源出让登记办事流程,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配置效率,助力全省矿业产业高质量发展。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2026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