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科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精准保障“六个铝”发展的资源供给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我省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依托资源禀赋,我省铝及铝加工产业已逐步建立集勘探、采矿、冶炼、加工为一体的产业体系,基本形成以清镇经开区、遵义和平(苟江)经开区、水城经开区等地为主的铝产业集聚区。经过多年发展,全省铝产业已形成较为完备的产业体系,已成为我省优势矿产资源精深加工产业集群的重要板块。
一、关于“稳固产业底盘”建议的答复
(一)持续开展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一是“十四五”期间,全省投入财政资金2.90亿元实施铝土矿勘查、调查评价等25个项目。其中贵阳地区投入财政资金1.22亿元实施铝土矿勘查、调查评价等12个项目;遵义地区投入财政资金1.39亿元实施铝土矿勘查、调查评价等7个项目;黔东南地区投入财政资金1424万元实施铝土矿勘查3个项目;毕节地区投入财政资金700万元实施铝土矿勘查2个项目;安顺地区投入财政资金774万元实施铝土矿勘查1个项目。探获了一批资源量,圈定了一批找矿靶区。二是2026年,全省投入财政资金7289万元实施铝土矿调查评价、普查、详查等项目11个项目:贵阳地区投入财政资金2296.66万元实施铝土矿勘查、调查评价等7个项目;遵义地区投入财政资金583万元实施铝土矿勘查等2个项目;黔东南地区投入财政资金79万元实施铝土矿勘查1个项目;毕节地区投入财政资金62万元实施铝土矿勘查1个项目;预计探获一批资源量,圈定一批找矿靶区。
(二)谋划建立多元化投入找矿机制。为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投入找矿,增强矿产资源保障能力,探索建立矿业权出让收益分享激励机制和地质找矿激励机制,省自然资源厅正在谋划制定《贵州省鼓励和支持构建多元化投入参与地质找矿实施办法(试行)》。实施办法目前正在第二次征求相关单位意见,下一步我们将加快推动印发。
(三)关于竞争性出让矿业权的规定。按照2025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业权(采矿权或探矿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可以通过协议出让或者其他方式设立的除外”。省自然资源厅将积极引导铝及铝加工等相关企业通过市场竞争方式取得矿业权。
(四)关于协议出让矿业权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自2026年6月15日起施行)规定,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情形共4种:相关矿产资源需由特定主体勘查、开采;为保障矿山安全生产或者矿业权合理设置等,需要在登记的开采区域深部、上部继续开采矿产资源或者在其周边进一步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同一矿业权人在其登记的相邻勘查、开采区域之间无法单独设置矿业权的夹缝区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为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急需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的,经国务院同意,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授予采矿权。
基于上述规定,国家层面对零星分散资源、无法单独设置矿业权的夹缝区域资源等可以协议出让的具体细化政策(何为零星资源、何为无法单独设置矿业权等)还未出台,省级相关部门没有制定上述协议出让政策权限。省自然资源厅支持铝土矿采矿权垂直投影上部、深部补充勘探,按规定查明资源储量的,可申请纳入采矿权范围。
二、关于“推动产业增量”建议的答复
(一)氧化铝供给稳定。依托我省电力、铝土矿产丰富资源,氧化铝供应能力充足,现有氧化铝产能530万吨/年,占全国7%,居全国第5位,有力提升了全省铝及铝加工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
(二)电解铝实现增长。2021年以来,通过积极引进省外产能指标,我省电解铝产能规模从121.28万吨增长至173.53万吨,净增52万吨,积极促进了全省铝土矿资源的高效利用和产业链延伸。
(三)项目建设扎实推进。近年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围绕铝产业优强企业,加强政策、资金、资源支持力度,推动向下游产业延伸,培育打造行业龙头企业。其中2024、2025年,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累计在铝及铝加工产业上,对技改升级、科技研发、设备更新等领域支持项目30项,金额达4313万元,大力发展铝箔、铝线、铝管、铝型材等系列产品,推进铝产业链向中高端延伸。
(四)产业链逐步完善。按照省政府对贵州铝业集团“控资源、引中间、招下游”的工作要求,指导在遵义务正道地区高起点高水平布局建设精深加工产业集群、整合省内电解铝产能布局建设铝制中高端制品等产业集群、聚焦新能源汽车和低空经济产业需求布局建设铝制轻量化材料项目,通过收购、控股等方式,整合安顺铝业、六盘水双元铝业电解铝产能,依托水城经开区现有产业基础,做大产能规模,建设区域基地。
下一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持续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富矿精开”战略部署,把铝产业作为我省打造优势矿产资源精深加工产业集群的重要板块,坚定不移的推进铝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大力发展铝精深加工,加快培育铝制汽车装备轻量化材料、中高端铝制品、铝制非金属材料产业集群,持续增强全省铝产业竞争力。一是培育打造精深加工产业链。全方位对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铝精深加工产品市场需求,高起点高标准引进优强企业,加快培育铝制装备轻量化材料、铝基非金属材料产业集群,塑造“煤电铝”一体化产业发展优势,打造铝土矿开采—氧化铝冶炼—电解铝精炼—铝精深加工—再生铝资源利用的完整产业链。二是建设铝制中高端制品产业集群。充分发挥现有电解铝产能基础,发展工业铝型材和电子、包装、印刷等用途铝材、高端铝合金材料及高性能铸铝等产品,打造电解铝(原铝)—中高端铝制品—再生铝资源利用产业链,聚焦贵州航空产业城发展需要,积极打造铝制汽车装备轻量化材料和中高端铝合金制品产业集群。三是强化龙头引领。推动中铝在黔企业与铝土矿资源优势地区开展更多合作,以“一图三清单”为指引,贵阳—清镇、六盘水—水城经开区等地为重点,围绕中高端铝材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力争引进一批强链、补链项目,辐射带动周边铝产业发展,助力我省铝加工产业发展壮大。
三、关于“盘活资源存量”建议的答复
(一)支持市场化方式整合。省自然资源厅支持包含中铝在内的链主企业为主导,通过市场方式整合铝土矿矿业权。鼓励大型矿山企业兼并重组和整合技改中小型非煤矿山企业。推动同一个矿体分属2个以上不同开采主体的非煤矿山企业整合重组,统一开采规划、生产系统和安全管理。
(二)关于生态保护红线的相关规定。2016年,中央批准贵州为首批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贵州还是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区,是长江、珠江上游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贵州承担着探索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机制改革、推动绿色发展、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等重要使命。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贵州时多次指出“要正确处理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在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机制改革方面先行先试,把提出的行动扎扎实实落实到行动上,实现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协同推进”(2015年6月在贵州调研时指出)、“要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努力走出一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新路子”(2021年2月在贵州考察时指示)、“要保护好生态环境,努力把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2025年3月在贵州考察时强调)。《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规定,生态保护红线是国土空间规划中的重要管控边界,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省自然资源厅深刻领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丰富内涵、坚决扛牢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使命担当,把绿色发展理念贯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全过程,会同省直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严格规范管控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三)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据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提供资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的相关规定执行。企业应当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按规定适用。
(四)资源税减征免征政策。据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提供资料,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对资源税优惠事项留存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目前资源税减征免征政策分为三类: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统一规定,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免征资源税;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二是国务院依法授权制定的减征免征税政策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三是授权地方决定的减征免征资源税政策,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资源税减征免征决定,本省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经有关部门认定,自复产之日起一年内免征涉及矿区或厂区的资源税,但免征税额不得超过损失金额的50%;纳税人开采尾矿的,按照其应纳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
四、下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们将充分发挥贵州省强力推进“富矿精开”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强化部门协调联动,深入推进精确探矿、精准配矿、精细开矿、精深用矿以及科技创新关键环节,助力全省矿业产业高质量发展。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2026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