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磊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已设矿业权深部不同矿产资源协议出让工作机制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我省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政策体系,细化协议出让操作标准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矿业权出让的规定。按照2025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业权(采矿权或探矿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可以通过协议出让或者其他方式设立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自2026年6月15日起施行)规定,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情形共4种,相关矿产资源需由特定主体勘查、开采;为保障矿山安全生产或者矿业权合理设置等,需要在登记的开采区域深部、上部继续开采矿产资源或者在其周边进一步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同一矿业权人在其登记的相邻勘查、开采区域之间无法单独设置矿业权的夹缝区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为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急需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的,经国务院同意,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授予采矿权。基于上述规定,省级相关部门没有制定已设矿业权深部不同矿产资源协议出让管理规定的权限。省自然资源厅将积极引导相关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获得矿业权,依法依规严格落实矿法实施条例明确的协议出让规定。
(二)关于共生伴生矿种的有关定义。根据《矿产资源综合勘查评价规范》(GB/T 25283-2023),共生矿产是指同一矿区(矿体)内赋存两种及以上均达到其矿床工业指标要求的有用组分、其资源量规模能满足预期可经济开采的要求,且在开采主要矿产时会受到影响的矿产。共生矿产分为同体共生和异体共生矿产;伴生矿产是指在矿体中随主要矿产、共生矿产赋存的,未达到该矿种矿床工业指标要求,或者虽达到工业指标要求但资源量规模不具单独开采价值,在开采主要矿产、共生矿产时可经济回收利用的矿产。对于矿体(藏)分布空间范围与主矿产不同,且不具单独开采价值,但在开采主要矿产时可一并开采利用的矿产,综合勘查评价工作中作为伴生矿产处理。
二、关于优化审批流程,健全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建议的答复
省自然资源厅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聚焦用地用矿审批服务提质增效,积极推行“一窗受理、并联审批”。
(一)推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提效能。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合并办理,统一纳入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综合服务窗口,实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积极落实“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多测合一、多验合一”改革举措,编印《贵州省规划许可管理指南(试行)》,指导和规范规划许可管理。依托贵州省“一码管地”监测监管系统规范土地供应全流程,推进与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税务系统互联互通,全面推行土地出让收入缴费信息线上推送和合同电子化试点,减少企业线下跑腿成本。持续优化“招商用地地图”平台,开辟“兴黔地通”政策专栏,提供建设用地全流程政策服务,发挥政府精准招商、企业精准选地作用。
(二)推行“并联审批”,协同联动促落地。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等9部门联合建立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多元保障联动机制,建成并启用联动调度服务平台,实现跨行业、跨层级部门联动,纵向联通、横向协同,提前介入、主动服务,推动项目从选址到获批全流程提速。会同省林业局建立用地用林用草联动审批机制,实现同一阶段审核审批事项同步办理、“一次踏勘、并联审批”,有效降低行政成本和用地主体负担。将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论证、节地评价等事项合并办理、综合论证。
(三)是出台过渡期,规范矿业权审批行为。2025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对矿业权勘查、开采、出让、登记以及生态修复等事项规定做了较大幅度的优化和调整,目前矿业权勘查、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国家层面配套政策暂未出台。为贯彻落实新矿法要求,做好新旧制度的有效衔接,2025年9月我厅发布了《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矿产资源法>实施衔接过渡有关事项的公告》,同时发布临时服务指南,明确和规范过渡期矿业权出让、登记、勘查开采许可等事项。
三、关于规范收益核算,建立差异化定价机制建议的答复
现行矿业权评估相关准则及指南已全面规范评估方法、程序与执业要求,严格执行可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公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由国家统一制定。结合我省深部矿产开发实际,我厅将严格遵照国家政策要求,细化规范出让收益评估工作流程,依法依规做好矿业权出让收益有关工作。
四、关于试点先行示范,积累实践经验建议的答复
(一)对新立探矿权关于区块范围的规定。按照规定,新立探矿权(设置勘查区块)的申请范围不得与已设矿业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申请人与已设矿业权为同一人,满足有关规定并签订了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等情形的除外)。按照以产业定资源,以资源兴产业,资源跟着项目走的矿产资源配置原则,省自然资源厅将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充分发挥重点产业项目资源保障机制作用,根据产业用矿需求,适时对外公开竞争出让矿业权。
(二)对于同一矿种协议出让已设采矿权深部上部资源的规定。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矿业权设置合理性等要求,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的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周边、零星分散资源,以及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300米左右的夹缝区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已设采矿权,可以申请将深部或上部、周边、零星分散资源纳入采矿权范围,实现资源最大化利用;对符合条件的相邻矿业权,可申请夹缝区域资源和矿业权整合,实现整体勘探开发。
五、下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省自然资源厅将会同省直有关部门,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矿产资源开采回收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达到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防止浪费;紧盯国家层面勘查、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新矿法配套政策文件制定情况,及时优化调整或补充完善我省矿产资源出让登记办事流程,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配置效率,助力全省矿业产业高质量发展。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2026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