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深入推进富矿精开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我省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探矿采矿用矿科技攻关创新”建议的答复
2025年5月,省地质局和省地矿院正式挂牌运行,成为全省地质找矿主力军,省自然资源厅将会同能源、金属非金属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做好采矿、用矿相关工作。一是省地质局加强基础理论研究及技术创新。编制完成《贵州矿产资源潜力评价》、《中国矿产地质志·贵州卷》,聚焦我省磷、铝、锰、煤、金、铅锌等优势特色矿种,申报并实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省六大重大科技战略行动等系列科技计划项目,开展成矿理论研究、找矿技术方法及资源综合利用攻关,原创喷溢沉积型锰矿、中国南方卡林型金矿、黔中古陆缓坡浅滩富磷矿成矿系统理论,构建锰、磷、铝、金、铅锌等贵州优势矿产的隐伏矿找矿技术,理论指导实践取得隐伏矿找矿的重大突破,发现并提交了一批大型规模矿床。相关成果为推动六大产业基地建设提供了重要的资源支撑,为保障国家能源资源安全作出重要贡献;强化矿产勘查数字转型升级。实施了贵州省(1:50万)地质三维空间战略调查评价等基金项目,建成全国首个省域“玻璃国土”,实现全省域地质三维空间结构可视化,为地质勘查与大数据融合发展奠定坚实基础。研发固体矿产勘查信息系统(QuantyPES),定制化开发锰、磷、铝、金等矿种的QuantyPES数字勘查软件系统,实现前期资料收集、野外编录、数据整理入库、图件编绘、矿床三维建模、资源储量动态估算等全流程数字化。有效地推进贵州地质矿产勘查工作的数字化转型。二是省地矿院攻坚核心技术创新。依托省部级科研项目,探索突破深部及隐伏矿物探找矿、热液矿产隐伏矿勘查、深部取芯钻探等关键技术;聚焦选冶提取环节,正在推进铜仁沉积型钾矿可选性、含砷(汞、锑)型金矿石生物预氧化选矿、煤系伴生锂及稀土高效提取等技术研究,提升资源利用效益;夯实资源基础研究。持续开展全省矿产资源禀赋、矿产品特性研究,进一步摸清资源底数与开发潜力,为“富矿精开”科学规划提供基础依据;建强创新平台与人才队伍。做强自然资源部卡林型金矿成矿与找矿创新团队、金+玉顶尖专家团队,积极参与贵州省智能找矿勘查实验室、能源智能开发与高效利用实验室建设。以项目为载体、平台为支撑,培育高素质专业人才,为全省“富矿精开”提供人才保障与技术动能。三是省自然资源厅支持“攻深找盲”。持续推进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支持省属地勘单位等申报省地勘资金“攻深找盲”项目,推动我省1000米以深优势矿产资源找矿工作。
二、关于“落实政府矿业职能主管部门”建议的答复
按照煤炭和非煤行业划分,省能源局负责煤炭(含煤层气、煤化工及煤炭加工转化为清洁能源产品)等能源的行业管理;拟订能源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监测能源发展情况;按规定权限,核准、审核或上报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等(摘自省能源局官网法定职责相关内容)。根据2025年7月1日施行的《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利用相关行业管理工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能源矿产资源行业管理工作。鉴于上述规定已明确了煤、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利用行业管理部门,您提出的“把政府对采矿业务的监督行政职责赋予贵州地质矿产据”建议,我们保留作为参考。
三、关于“加强锰等矿产资源的开发力度”建议的答复
磷、铝、锰等是贵州优势矿产资源,截至2025年底,全省共有已建成磷矿27座(开采企业23家),铝土矿76座(开采企业66家),锰矿37座(开采企业36家),是全省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提供了稳定的资源保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高度重视对磷、铝、锰等优势矿产的开发,将推进优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作为推动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的重要举措。按照省委、省政府“富矿精开”决策部署,发挥矿产资源优势,构建富有贵州特色的产业,目前,全省在建磷矿开采项目11个,设计总产能1690万吨;铝土矿开采项目5座,设计总产能120万吨;锰矿开采项目5座,设计总产能43万吨。全部建成投产后,可有效满足下游产业发展需求。
四、关于“向国家建议改革有关政策”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协议出让的规定。2025年7月1日施行的《矿产资源法》第十七条规定“矿业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可以通过协议出让或者其他方式设立的除外”。“申请在先”或“申请优先”方式设置矿业权属协议出让范畴。2026年6月15日起施行的《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明确了可以协议出让的情形共4种:相关矿产资源需由特定主体勘查、开采;为保障矿山安全生产或者矿业权合理设置等,需要在登记的开采区域深部、上部继续开采矿产资源或者在其周边进一步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同一矿业权人在其登记的相邻勘查、开采区域之间无法单独设置矿业权的夹缝区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为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急需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的,经国务院同意,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授予采矿权。
(二)关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规定。根据《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全国矿产资源规划明确的战略性矿产,以及地热、矿泉水等不造成永久基本农田损毁的非战略性矿产,允许在永久基本农田上设立矿业权。在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前已经设立的 非战略性矿产矿业权,允许在原矿业权范围内办理延续变更等登记手续,已取得探矿权申请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允许在落实保护性开采措施前提下,采取井下方式开采”。省自然资源厅将依法依规支持符合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政策的矿业权办理相关手续。
(三)关于矿山转让变更投产满1年的规定。2023年5月,《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附件4第14条明确,采矿权转让变更需提交矿山投产满1年的证明材料。下一步,省自然资源厅将紧盯国家层面新的勘查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制定及印发情况,如有调整,我们将严格落实自然资源部新的规定,支持矿山流转。
五、下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们将充分发挥贵州省强力推进“富矿精开”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强化部门协调联动,深入推进精确探矿、精准配矿、精细开矿、精深用矿以及科技创新关键环节,助力全省矿业产业高质量发展。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2026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