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祖荣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相关规范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土地征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涉及农民切身利益,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我省积极推进征收相关工作,持续加强土地征收监管,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一)强化立法规范。全面修订《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设立“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专章,对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的补偿标准等进行明确。
(二)完善政策措施。起草《贵州省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并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实施;印发《规范建设用地征地前期工作部分报件通知》《关于严格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的紧急通知》《关于重新明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比例要求的通知》《关于印发<征收土地公告(示范文本)>的通知》《关于严格规范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文件,从规范征前程序、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发布征地公告、严格土地征收审查、落实征地补偿费用等方面强化土地征收监管,有力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三)及时调整征地补偿标准。为落实《土地管理法》关于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相关要求,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2020年、2023年两次组织全省各市(州)制定和调整征地补偿标准,使之与现行征地补偿水平相衔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较好保障了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统一认定标准口径。《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1〕26号)明确,“剩余耕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权的耕地,在册农业人口作为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对象,并明确人员身份按照《贵州省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程序》办理。因各地情况存在差异,在省级文件基础上,近年来各地结合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要求和地方实际情况,进一步了细化和规范人口、土地认定口径。
二、下步工作打算
(一)落实征收主体责任。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实施土地征收的法定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依法依规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土地征收具体工作,切实落实土地征收的主体责任。
(二)不断完善征收制度。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征地拆迁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不断建立完善规章制度,切实推动“解决一个问题”向“解决一类问题”延伸,指导各地严格遵照法律政策规定规范开展土地征收,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三)有序推动数字赋能。在目前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区片综合地价信息公开平台基础上,推动开发建设省级“集体土地征收项目批后监管系统”,强化征前、征中、征后全流程监督管理,数字赋能推动集体土地实现阳光征收,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