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磊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授权黔南州人民政府审批权限内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我省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提升用地审批质量效率工作措施和成效
省自然资源厅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精神,围绕“四新”主攻“四化”主战略,聚焦中心工作,高度重视项目建设用地保障支撑,多措并举,不断提升建设用地保障服务质量和效率,着力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一是推动完善政策措施,着力提升审批质量效率。印发《关于严格规范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强化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着力提升要素保障能力的通知》《省自然资源厅用地审批类行政职权事项内部工作流程及流程图(2024 年度第一版)》《关于规范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编制审查工作的通知》等用地审批管理政策措施,明确农用地转用审批权,严格办理时限和底线把关,规范和指导用地审查报批工作。二是强化技术支撑,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按国家统一部署,按期建成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并投入应用,严格审批信息通过用途管制监管系统数据交互报备,强化用地审批信息化技术支撑;印发《贵州省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导则(试行)》,编制《贵州省建设项目节地评价排序方案》(节地案例库),规范节地评价工作。三是强化土地征收管理规定落实,规范土地征收工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的通知》《关于公布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征收土地公告(示范文本)》《关于重新明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比例要求的通知》等系列文件,规范和指导土地征收报批和实施工作。四是细化措施,指导用好国家支持政策。近几年来,我厅研究出台了《贵州省采矿用地保障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报批有关事项的通知》《贵州省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导则(试行)》等系列用地政策文件,并通过自然资源大讲堂、综合业务培训等方式,提升各级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指导用好用活国家支持政策。编制一图读懂《建设用地保障政策》手册,建设“兴黔地通”用地保障政策服务平台,为市场主体用地提供政策便利。五是建立健全用地保障服务机制,着力提升保障服务效能。在建立重大项目用地保障服务省、市、县三级联动和部门协作机制的基础上,与省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印发《贵州省重大项目建设用地保障机制》《关于建立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多元保障联动机制的通知》,推动用地保障机制完善,进一步强化土地要素保障服务纵横协同,提前介入、并联服务,形成合力,提高保障服务工作效率。同时,研发建设、投入试运行重大项目用地保障服务平台,将各类重点重大项目用地保障服务纳入平台调度,为指导市县精准做好用地保障工作提供有力抓手。如快捷高效保障毕节磷煤一体化项目用地需求,得到了省主要领导的肯定。截至目前,2025年全省获批建设用地10.02万亩,其中:黔南州获批用地1.60万亩;福泉市获批用地4266亩,较好保障了福泉市双龙工业园区配套公共固废渣场项目、永荣集团磷氟煤一体化项目、瓮福磷矿区中低品位磷矿综合利用项目提质改造措施工程、川恒化工中低品味磷矿综合利用生产12万吨食品级净化磷酸项目、瓮福磷矿二期接替矿山项目、裕能矿业黄家坡磷矿120万吨/年采矿工程项目等一批重大项目建设用地需求。
二、建设用地审批相关规定和工作情况
(一)建设用地审批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批准相应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机关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即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市(州)级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以列举方式规定了可征收土地的5种情形,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土地征收审批权限,即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或是征收永久基本农田外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集体土地超过70公顷的,报国务院审批,上述规定以外的,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2020年3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将国务院权限内除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时明确规定,国务院授权的审批事项,省级人民政府不得进一步授权或委托下放。
新修订的《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省人民政府授权和委托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情形,即:城镇村批次用地可授权市州人民政府审批,农村村民建房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为省人民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提供法律支撑。
(二)我省授权和委托建设用地审批工作情况。一是委托下放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审批权。深入落实《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关于改进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审批精神,切实保障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经省人民政府同意,2020年11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审批和计划管理通知》,将省人民政府权限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转用审批事项,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二是授权和委托贵阳贵安用地审批权。积极支持和推动实施“强省会”五年行动,2021年8月,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授权和委托贵阳市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用地审批权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将权限内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以及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等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和委托贵阳市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审批,赋予地方更多用地自主权,提高用地保障效率。
授权和委托贵阳贵安用地审批权的实践,为省政府授权和委托下放其他市(州)用地审批权打下良好基础。
(三)积极推进用地审批权下放相关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决策部署,深化土地制度改革,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管理,进一步完善我省土地要素保障政策措施,依法授权和委托各市(州)政府行使省政府权限内用地审批权,赋予地方更多用地自主权,简化用地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提高用地保障效率,着力推进扩大有效投资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同时,授权和委托贵阳贵安用地审批权的实践,为进一步下放用地审批权积累了经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批准实施,亦为市(州)承接省人民政府权限内用地审批权提供了有力规划支撑。为进一步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省自然资源厅主动对接自然资源部有关改革举措,提前谋划,2024年8月,启动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通知(代拟稿)》(以下简称《通知》)起草相关工作,拟呈请省人民政府依法将权限内、以批次用地方式报批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等审批事项,按照管理区域范围,授权和委托市(州)人民政府审批,“把审批放下去,把监管抓起来”,切实提升项目建设用地要素保障效能。报请省政府同意,依法授权和委托下放批次用地审批权,已列入 2025 年全省自然资源工作要点;《关于授权黔南州人民政府审批权限内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的提案》的建议意见已采纳,正在有序推进落实中。目前,已完成《通知》拟草、征求各市(州)人民政府意见、在厅门户网站拟发公告公开征求向社会意见等工作,并经厅党委会审议通过,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已按程序送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开展合法性审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待合法性审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通过后,即可上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印发施行。
省自然资源厅在拟草《通知》的同时,积极推进配套指导文件的研究、拟草工作,省人民政府印发《通知》后,将同步印发《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事项相关承接工作的通知》,指导各市(州)制定承接方案和审批流程,建立健全用地会审机制,统一用地审批相关数据标准和“一张图”数据,统一审查要点、审查标准和审查要求,严格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强化审批管理和批后监管,积极开展培训、指导,确保用地审批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下一步,省自然资源厅将继续做好《通知》呈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印发工作,以及相关配套文件印发、解读培训等实施准备工作。省人民政府审定印发《通知》后,立即印发相关配套文件,积极配合、指导包括黔南州在内的各市(州)做好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承接工作,确保用地审批工作的无缝衔接。
感谢您对我省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今后继续对自然资源领域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