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生态环境厅:
张锦委员提出的《关于因地制宜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运营的提案》收悉。现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一、分类处理农村生活污水设施用地问题。按照项目建设用地管理有关规定,一是农村污水管道地下铺设以及采取地下建设(埋设)“三格式化粪池+厌氧池”等方式进行分散式降解处理农村生活污水的设施建设,属土地复合利用,在不影响地面土地用途、不改变土地性质的情况下,土地按原用途管理;在管道铺设、地下设施建设期间,可按临时用地管理。二是对采取小型人工湿地处理农村生活污水的,小型人工湿地建设不涉及农用地转用审批,涉及占用耕地的,应依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三是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厂)的,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及村庄规划,落实规划保障,依法申报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手续。
二、关于涉及占用耕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事宜。2024年2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2025年4月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高质量推进耕地保护提示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明确将非农建设、造林种树、种果种茶等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统一纳入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同时,国家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应当符合《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明确的建设项目范围。根据以上要求,农村生活污水设施涉及占用耕地的,均应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同时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要求,做好规划选址,不符合占用条件的应避让永久基本农田。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