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40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发布时间: 2025-06-13 09:28      字体:[]

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戴礼馗代表提出的《关于省级层面出台防空地下室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政策的建议》收悉。现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一、我厅积极支持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建设用地保障和规划许可管理等方面做好要素保障工作

(一)国土空间规划保障方面。一是强化制度设计。制定《贵州省详细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指南》中对落实充电桩停车位配置要求进行了明确,要求新建居住区固定车位按照100%配置充电桩或预留安装条件;确定加油(气)站、电动汽车充(换)电站的布局和规模,大型商场、超市、文体场馆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驻车换乘点等城市人口集聚区充电设施车位比例一般不低于20%,相关专项规划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二是统筹协调规划传导。制定印发了《贵州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目录清单管理办法(试行)》,建立专项规划编制实施管理的工作机制,为充电设施专项规划有序编制提供了政策依据。指导各地在详细规划编制时,将总体规划明确的刚性管控要求、约束性指标和布局指引,以及充电设施专项规划明确的空间利用安排,统筹纳入详细规划保障实施,为充电设施用地审批、土地供应和规划许可提供法定依据。

(二)建设用地保障方面2025 14月,全省获批建设用地 8.82万亩,其中,工矿仓储用地1.21万亩、商业服务业用地 0.06万亩、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0.25万亩、住宅用地0.21万亩,工业用地0.98万亩,有力保障了包括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求。同时,指导各地积极盘活闲置土地,鼓励利用闲置土地开展“电动贵州”相关项目建设。

(三)规划许可管理方面印发《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在规划管理中进一步落实好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等配套要求的通知》,要求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落实国家和省相关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要求一是要求落实政策规定。新建居住区固定车位按照100%配置充电桩或预留安装条件;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乡规划,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要求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能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协作联动,在制定本辖区相关政策文件、规划导则、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相关文件中,对新建住宅等建设项目配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做出安排。二是加强规划许可管理。要求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规划手续中落实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套要求。同时明确,以出让方式供地的新建住宅等项目,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明确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要求,在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中要着重审查充电设施配建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是否落实到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应在证书或附件(附图)中具体落实充电设施配建或预留安装条件要求。

二、下一步打算

我厅将按照职能职责和相关规定,落实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要求,一是指导县级国土空间规划审查审批中有效衔接相关专项规划,落实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要求二是加强用地保障,指导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动对接充电基础设施用地单位,了解用地需求,指导合理选址,加强用地申报。三是加强规划许可指导,督促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新建居住项目规划管理中落实国家和省政策要求,确保新建居住区固定车位 100%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并符合安全有关要求。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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