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05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发布时间: 2025-06-13 09:25      字体:[]

省民政厅:

伍涵代表提出的《关于帮助解决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难的建议》收悉。现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一直以来,我厅对于农村公益性公墓相关用地需求应保尽保,对报的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用地给予积极保障。

一、强化规划支撑保障作用

一是在市(州)、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报批过程中,省市(州)县三级自然资源部门多轮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建议,主动对接收集殡葬设施用地需求,完善规划中涉及殡葬设施布局和公益性公墓配置标准等内容,并将相关项目纳入规划重点项目清单。二是我厅积极指导黔南州各市县在县级规划中明确村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提供规划支撑。

二、建立项目用地保障机制

一是建立贵州省重大项目用地保障机制以及用地保障省、市(州)、县三级联动和部门沟通协作长效机制,指导和要求市(州)、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动对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实时掌握了解重大项目用地需求和存在的困难,共同研究协商提出问题解决措施,推动用地保障提质增效二是出台做好城镇开发边界实施管理、规范农用地转用审批、强化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等系列用地保障措施,进一步明晰用地报批各环节办理程序,提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模板,指导市(州)县、项目建设单位高效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服务。

降低用地报批成本

农村公益性公墓属于特殊用地,按照传统的单独选址方式报批用地成本相对较高为强化农村公益性公墓用地保障,降低用地报批成本,20241025日,我厅与省民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殡葬设施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一是明确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殡葬设施农村公益性公墓用地,可按批次方式报批用地,简化了报批资料,无需按照单独选址报批方式编制相关评估报告。二是明确城镇村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殡葬设施农村公益性公墓用地,可直接使用县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预留指标报批用地,按批次方式报批,切实保障了农村公益性公墓空间需求按照用地审查报批规定,农村公益性公墓涉及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仅需按规定向县级财政部门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不涉及其他规费。

下一步,我厅将按照职能职责,持续做好农村公益性公墓用地保障工作。一是指导黔南州各市县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编制中统筹殡葬设施用地布局安排,并积极配合各级民政部门做好殡葬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强化规划支撑;二是对于黔南州农村公益性公墓用地,按照土地利用计划管理要求,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用地应保尽保。对于黔南州农村公益性公墓有关用地,在符合《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前提下,给予积极支持、快捷办理,保障合理的用地需求。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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