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
张驰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快完善殡葬基础设施建设的建议》收悉。现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殡葬设施建设是涉及民生的重要事项,我厅高度重视殡葬设施用地保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用地保障工作。《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坟。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是耕地、林地;二是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是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是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2022年5月,省民政厅和省林业局印发《关于规范公墓建设使用林地的通知》(黔民政〔2022〕9号),明确规定:对涉及占用林地、符合使用林地条件和范围的公墓建设项目,上报市(州)民政局审核同意后,通过正式公函上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对各市(州)民政局上报的公墓建设项目,经审查同意在林地内选址建设的,以正式文件函告省林业局,由林业局主管部门按照林地审核审批有关规定办理使用林地手续。2024年12月,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林业草原局联合印发《自然资源要素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目录(2024年本)》(自然资发〔2024〕273号),明确规定:公墓项目不得占用耕地,亦不得通过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等变相占用耕地。
目前,部分殡葬项目办理用地手续存在困难,主要原因是占用耕地或者未按规定使用林地,不符合国家法规和政策。特别是部分公墓项目违法建设,先占用土地后办理手续,因占用耕地导致用地手续无法办理,整改困难。
根据殡葬设施、公墓项目建设用地需求,按照国家法规和政策规定,全省自然资源系统全力做好公墓项目建设用地保障工作,一是加强制度建设。2024年10月,我厅会同省民政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殡葬设施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黔民函〔2024〕28号),要求市县民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以县为单位统筹规划公益性公墓,城市殡葬设施要满足邻避距离要求,农村殡葬设施科采取乡镇合建、多村联建、人口多的自然村寨单独设置等方式合理建设。同时明确农村公益性公墓可直接使用县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预留指标报批用地,既保障了农村公益性公墓空间需求,又解决了农村公益性公墓项目建设的不确定性的问题。二是优化用地保障机制,建立贵州省重大项目用地保障机制以及用地保障省、市(州)、县三级联动和部门沟通协作机制,指导和要求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动对接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实时了解项目用地需求,配合做好项目选址,共同研究协商,帮助解决公墓项目用地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推动用地保障提质增效。三是强化空间保障,在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报批过程中,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部门多轮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建议,主动对接收集殡葬设施用地需求,完善规划中涉及殡葬设施布局和公益性公墓配置标准等内容,并将相关项目纳入规划重点项目清单。各市县在县级规划中明确村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提供规划支撑。四是拓宽用地报批渠道,2024年11月,我厅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城镇开发边界实施管理的通知》(黔自然资发〔2024〕8号),明确:城镇村范围内规划建设用地(含零星城镇建设用地),按城镇村批次报批用地;交通、能源、水利、矿山、军事用地和外事、宗教、文物古迹、监教场所、殡葬、风景名胜等特殊用地,按单独选址方式报批用地。五是加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我厅受理公墓项目建设用地申报材料后,加快审查,指导项目业主单位和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完善申报材料,快速报批。2021年来,贵阳市回民公墓、安顺市城市公益性公墓、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公益性公墓(一期、二期)、黎平县新殡仪馆和天寿山公墓、剑河县公益性公墓等一批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获批。
下一步,我厅将持续做好农村公益性公墓用地保障工作。一是指导各地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编制中统筹殡葬设施用地布局安排,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强化规划支撑。二是对公益性殡葬设施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依法高效办理用地手续,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逝有所安”的用地需求。三是配合相关部门推进公墓与林地、草地复合利用政策制定,探索公益性公墓用地保障新机制,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四是督促和指导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积极配合民政部门,主动了解殡葬基础设施用地需求,加强用地申报。我厅加快审查、快速报批,全力保障殡葬基础设施合理用地需求。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