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1141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4-07-06 18:40      字体:[]

省工商联:

你单位提出的《关于推动乡村振兴用地指标保障的提案》收悉感谢你们对我省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你们提出的建议,现将有关意见答复如下

一、强化规划引领保障乡村振兴发展空间

根据国家“多规合一”改革要求,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已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我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署,正积极指导各地结合自身条件和实际建设需求,分类有序推进村庄规划编制。一是研究制定技术标准。结合全省特色田园红色美丽村庄试点建设工作,专门研究制定试点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在此基础上结合国家要求不断完善,研究形成全省普适性的村庄规划编制技术指南,为各地村庄规划编制提供指导依据。二是衔接村庄产业发展。制定出台的相关技术标准中同步提出,村庄规划应与村庄产业规划充分对接协调,针对乡村休闲旅游等不同类型的特色主导产业发展方向,明确产业发展空间格局,合理安排乡村特色产业用地布局,保障产业落地空间。截至目前,我省累计编制“一图一表一说明”村庄管控图则4570个;单独编制“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2853个,其中1570个已获批,有力助推乡村振兴和“四在农家·和美乡村”建设。三是超前谋划村庄规划。研究出台《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强化村庄规划引领 助力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23372号),指导各地以县域为统筹、以乡镇为基本单元以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现状建设用地为控制数,通过对村庄内尚未建设土地的空间置换,优化村庄规划建设用地布局。根据规划基期年数据全省村庄内尚未建设土地175,足以保障乡村建设行动等用地需求。针对城镇开发边界内一段时间仍然使用集体土地建设的区域,我厅也出台支持政策,明确可按照“一图一表一说明”村庄管控图则深度编制详细规划,为利用“城中村”闲置土地开展开发保护建设活动提供法定依据。四是创新指标预留方式。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村庄规划应当预留不超过5%的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县、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预留不低于10%的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用于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和新产业、新业态用地需求。我厅认真贯彻落实部省关于预留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使用规划预留指标可按批次方式报批土地,并将分散化的指标预留方式转换为县级集中预留,更有利于县级层面整体统筹,全面发挥效应,进一步提高机动指标使用弹性五是推动城乡服务均等化。我厅还积极指导各地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在县、乡域范围内统筹强基础、补短板,不断完善道路、给排水、供暖、垃圾处理等各类基础设施用地布局,合理配置教育、医疗、养老、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助推城乡服务均等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品质,为乡村地区产业发展提供高水平空间保障。

二、明确适用范围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2020年4月,我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了《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化农业健康发展。一是合理界定范围。对作物种植设施用地、畜禽养殖设施用地、水产养殖设施用地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并细化了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的范围,对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管理要求、使用程序以及服务监管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二是明确负面清单。《通知》对不属于设施农业用地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包括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餐饮、住宿、会议、停车场、农产品加工及交易、科研、展销等用地,畜禽屠宰、肉类和蛋奶加工等用地,均不属于设施农业用地,应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管理。三是简化备案手续。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要求的,经营者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后报乡(镇)政府备案,由乡(镇)政府定期将备案信息汇交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上图入库,无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简化了土地使用手续。

三、制定有效举措,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发展用地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科学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合理用地需求,我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措施。一是明确适用范围。明确以农业农村资源为依托,拓展农业农村功能,延伸产业链条,涵盖农产品生产、储存、加工、流通、就地消费等环节,用于农产品加工流通、农村休闲观光旅游、电子商务等混合融合的产业用地作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范围,土地用途可按工业、商业、物流仓储用地等管理。二是实行负面清单。开发商品住宅、别墅、酒店、公寓写字楼和乱占耕地建房的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的挖山填湖、削峰填谷、挖湖造景或成片毁林毁草、破坏水域水系等破坏自然风貌、污染生态环境、造成水土流失的擅自改变设施农业用地用途违规实施非农建设的以项目为名,巧立名目违法占用土地建房的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情形等列入负面清单进行管理不得纳入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范围。三是优化审批服务。按照国家和省对建设用地审批最新要求,适时对我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材料清单、格式模板进行更新,按程序修订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流程和流程图。通过自然资源大讲堂、综合业务培训、主动上门服务等多种形式,对建设用地审查要点和审查把关要求进行宣传、解读,切实提升依法履职能力和业务水平对于在城市、镇及村庄建设边界外,使用规划预留建设用地指标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可不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按照“多规合一、多证合一”的有关规定,可将建设用地批准和规划许可手续合并办理,核发规划许可证书。

四、严格耕地保护,维护粮食安全

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要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全力提升耕地质量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口增长、城市化进程加快,为保障项目建设、非农建设、生态用地占用耕地,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退耕还林还草、劳动力不足、种粮收益低等造成耕地撂荒和大量耕地流出,加上耕地后备资源匮乏,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保有量缺口大,耕地保护利用工作任务艰巨。我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以下均简称《通知》)要求,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的通知》《关于印发<贵州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责任分解表>的通知》,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工作协调机制,采取有力措施,强化监督管理,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和用途管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落实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坚决防止耕地“非粮化”,坚决守住耕地红线。同时,按照国家的规定和要求,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配套完善灌排水、田间道路等基础设施,为农机作业创造条件,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严格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切实保障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对于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应当通过统筹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为耕地等方式,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五、盘活存量宅基地,助力美丽乡村建设

近年来,为有效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9〕4号),我省修订了《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出台了《贵州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等政策法规,明确在充分保障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采取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创意办公、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以及农产品冷链、初加工、仓储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2020年中央明确我省息烽、湄潭、金沙县参加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试点县在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和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制度和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有效盘活的路径,试点县建立了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共流转宅基地4069宗,流转交易金额5190万元,盘活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发展旅游等产业3592宗,增加集体收入195.56万元,增加农民收入5721.93万元,为我省有效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提供了可学习可复制的经验和做法。

六、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和要求,在国土空间规划中为乡村振兴用地留足发展空间,进一步落实好关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支持政策,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落实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坚决防止耕地“非粮化”,坚决守住耕地红线。同时,结合我省乡村资源禀赋、乡村产业发展条件等实际,推广我省各地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发展乡村民宿、农家乐等旅游产业成功案例,持续指导各地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有效盘活利用工作。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