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我省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帮助和支持。根据您提出的建议,现将有关意见答复如下:
一、坚持资源跟着项目走,做到科学精准配矿
我厅代省委、省政府起草印发的《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富矿精开”加快构建富有贵州特色现代化产业体系的意见》(黔党发〔2024〕6号,以下简称《意见》)中明确,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提高优势矿产资源高效配置和利用效率。坚持以产业定资源、以资源兴产业,坚持资源跟着项目走,根据产业发展需要科学确定向市场投放矿产资源的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在矿业权出让时,明确矿产资源精深加工及矿业产业配套等相关要求,按照市场化方式,依法依规引导优势资源向具有全链条精深加工能力的优强企业集聚。
二、引导资源向优强企业集聚,高质量推进富矿精开
(一)研究制定政策,引导资源向优强企业聚集。一是结合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实际,我厅正在研究制定《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的贯彻落实文件,将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与招投标法充分融合,将矿业权出让由价高者得的挂牌方式转变到以综合实力评判的招标方式,通过招标规则确定竞得人,从而达到引导优势资源向支撑我省重点产业集群发展的重大项目集聚,向具有全链条深加工能力的优强企业集聚。二是我厅正在同步研究制定零散资源的出让政策,结合“富矿精开”精神,明确对矿业权周边的“边角”“夹缝”资源进行整合开发,推动零星资源集约利用,对符合协议出让程序的零星资源,优先向生产矿山、绿色矿山、具有精深加工能力的矿山配置,高效发挥资源效益。三是确保资源配置与地方产业需求相协调,明确省级登记权限的矿业权出让可由市(州)人民政府向我厅函报,符合出让条件的,委托市(州)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出让工作。
(二)高质量推进“461工程”,推动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根据《意见》的部署,省级层面研究制定“461工程”中11组23种优势矿种“富矿精开”实施方案。市、县根据辖区内硅质岩类(硅石、石英、石英砂岩等)资源禀赋,加大找矿力度,满足主导或首位产业发展需求。目前已编制硅质岩类(硅石、石英、石英砂岩)矿种的“富矿精开”实施方案,正在按照征求意见修改完善。
三、多方式强化政策手段,加强督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
一是在《意见》中明确,对长期“不探、不建、不采”的矿业权,由属地政府依法依规开展矿业权清理,采取整合整治、淘汰退出等方式,推动存量资源盘活。二是根据探矿权人编制的绿色勘查实施方案督促探矿权人加大勘查投入,及时提交地质报告,对未按时完成勘查工作的,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文件规定,在办理探矿权延续登记时,扣减勘查许可证载明面积的20%。三是对新出让的探矿权,在矿业权出让合同中对地质勘查进度、程度和矿山建设周期、时限等进行约定,督促矿业权人加快勘查开发。对产业发展急需的新出让战略性矿种探矿权期限原则上为5年,在此期限内须查明可供开采的资源量,达到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条件,确因不可抗力未能转为采矿权的,准予办理1次探矿权保留登记。四是对新出让探矿权或转采矿权的,按建设期和开采期“分段登记”方式发证,生产规模为大型及以上、中型、小型的,建设期颁证期限分别为10年、8年、5年,采矿权人在此期限内完成矿山建设的,可申请换领开采期采矿许可证。五是清理过期矿业权,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等文件规定,对有效期届满前因矿业权人自身原因未按规定申请延续登记的,按规定程序予以公告注销。
四、下一步工作部署
一是加快推进《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贯彻落实政策的制定印发;二是加快推进《贵州省优势矿种“深部或上部资源”“夹缝资源”“零星资源”配置指引(试行)》政策文件的制定印发;三是根据地方产业发展的需求,科学确定向市场投放矿产资源的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四是按照矿业权人提交的绿色勘查实施方案或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督促矿业权加大勘查开发力度,严格执行探矿权延续时缩减面积的规定和采矿许可证“分段登记”方式发证。五是按照省委、省政府“富矿精开”决策部署,结合我厅职能职责高质量推进精确探矿和精准配矿。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