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能源局:
刘祖荣委员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露天煤矿建设的提案》收悉。现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一、强化用地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撑。贵州属矿业大省,矿业经济在全省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省自然资源厅也高度重视采矿用地保障服务工作。一是以地方立法方式规范采矿用地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采矿用地属于建设用地,采矿项目建设应当依规选址、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2022年12月,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增加了采矿项目建设用地及临时用地的审批、使用管理的专门条款(第四十六条),以地方立法方式对采矿用地纳入建设用地管理进行了再明确,规范和强化采矿用地保障服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新修订的《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已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二是印发采矿用地保障实施细则,落实落细国家新规定新要求。2023年6月,印发《贵州省采矿用地保障实施细则》(黔自然资规〔2023〕1 号),分别从采矿用地的定义和范围、用地保障责任主体、规划保障、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农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计划保障、耕地占补平衡、土地供应(使用)、矿山建设临时用地、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和腾退指标使用、复垦修复土地后期管护、土地复垦、采矿项目用地全过程监管等方面提出16条具体可操作的政策措施,落实落细《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2号)精神和新要求。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可用于采矿项目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可降低项目建设土地取得成本;对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可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批复(核准、备案文件)中明确的分期建设内容,分期申请建设用地,缓解项目建设投资压力;在省人民政府批准权限内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可按照县级行政区划打捆申报办理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采矿项目使用集体土地的,涉及土地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有关补偿、农户安置事宜,由乡镇政府牵头,组织采矿项目建设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农户等依法协商,可参照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妥善做好相关补偿安置工作,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合法权益。
二、强化宣贯、解读、培训,指导抓落实。省自然资源厅为抓好法律法规关于采矿用地管理有关规定和自然资发〔2022〕202号文件新规定新要求的贯彻落实,多方式强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贯、解读和培训,提升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干部业务水平和执行能力,增强依法合规用地意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推动新政策的落实。一是在厅门户网站和省自然资源厅APP发表了《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大家谈专栏文章,《规范采矿用地管理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对自然资发〔2022〕202号文件和《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进行宣传解读。二是举办主题为“新《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采矿用地条款重点解读”的“自然资源大讲堂”,对全省自然资源系统全体干部进行培训,提升自然资源全系统依法行政意识和执行能力;大讲堂从自然资源法治建设的“两学习”(既要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又要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政策和法律的关系、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修订和施行、规范和细化采矿用地审批管理、明确矿山项目建设临时用地管理要求等5个方面进行重点解读。三是举办主题为“依法做好用地审查报批服务加强项目建设用地保障支撑全力助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用地报批新政策新要求解读培训会,着重对自然资发〔2022〕202号文件、《贵州省采矿用地保障实施细则》进行解读、培训,安排落实采矿用地保障服务工作。同时,同步印发“一问一答”“一图读懂”等解读材料,并在门户网站、省自然资源厅APP等互联网平台发布,开展“铺天盖地”的宣贯行动,构建全社会依法用地意识。
三、强化规划管控引领,用地空间保障有力。一是根据国家工作部署,省自然资源厅积极对接省能源局等省直相关部门收集包括露天煤矿在内的各类重大采矿项目规划安排和用地范围,并及时下发各地,指导地方进一步对接同级有关部门收集重点项目安排,按照国家划定规则,妥善处置空间矛盾冲突,统筹划定“三区三线”,为露天煤矿等重大项目落地实施做好空间保障。各地划定成果经市(州)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后上报,我厅汇总形成全省“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呈请省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审议通过后上报国家,并于2022年11月1日经国家审查通过同意启用。二是指导各地在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明确严守能源矿产资源安全底线,合理安排采矿项目新增布局、规模和时序等矿产资源保护利用要求,明确提出矿山生态修复等重点区域,并将“是否明确能源矿产项目布局、规模和时序,并列入重大项目清单;是否明确存量用地等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相关要求和内容;是否明确生态修复的具体举措及相关重大项目安排”等纳入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要点,落实用地空间布局和规划保障。经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审查通过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作为项目用地组卷报批的依据。三是我厅正在研究制定《关于切实加强城镇开发边界实施管理的通知》(暂定名),进一步落实落细《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3〕193号)精神和要求,在不突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的前提下,对抢险避灾、灾后恢复重建等符合国家规定情形、确需局部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的,细化明确审查认定程序,加强城镇空间用地保障,规范城镇开发边界实施管理;待文件按程序送审印发后,我厅将积极指导金沙等有关县(市、区)开展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为地灾移民搬迁、安置提供空间保障。根据国家审核同意启用的“三区三线”划定成果,金沙县划定城镇开发边界59.52平方千米,其中现状城镇建设用地18.43平方公里,能源、交通、水利等其他建设用地8.08平方公里,已批未建用地9.43平方公里,新增扩展规模5.49平方公里,可征收用于城镇建设的村庄建设用地18.08平方公里;扣除现状城镇建设用地和不适宜城镇建设的能交水等其他建设用地共26.51平方公里,实际还有33.01平方公里可用于保障地灾移民搬迁、安置等城镇建设活动,用地空间保障有力。
四、建立长效机制,提升用地用矿保障服务效率。一是建立机制,强化用地保障组织领导和部门协作。省自然资源厅成立“四化”建设和重点(重大)项目用地保障工作专班,与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投资促进局、省工商联等11个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单位)签订用地保障合作备忘录,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和部门协作用地保障长效机制,落实专人负责,主动收集包括各类采矿项目在内的重点重大项目建设用地要素需求和存在困难(问题),纳入台账清单实行动态销号管理,提前介入,主动服务,实现政策共享、信息互通,定期调度,共同研究、指导各地按照项目建设时序,合理配置用地计划,依法精准组织申报办理相关用地手续。二是强化服务,调研式推进用地保障。按照厅领导指示和工作安排,由牵头处室组织厅相关处室,主动赴省能源集团、省磷化集团、省砂石协会等采矿项目用地大户、行业协会上门服务,听取企业诉求,开展法律法规和政策再宣贯、再解读,共同研究、帮助协调解决用地报批存在的困难问题,指导做好用地申报工作。另外,按照省领导指示,省政府联系能矿项目建设的副秘书长组织省司法、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能源、林业等省直部门,以及能矿企业召开专题会,研究落实露天煤矿开采项目建设及用地保障服务工作,依法提出工作方案和建议,报省领导同意后安排执行;明确露天煤矿项目按照分期建设实施方案,分期申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安排使用集体土地,提升用地审批效率,降低土地取得成本、极大缓解项目建设投资压力,可快捷推动项目落地建设。三是积极帮助协调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推动用地快捷报批。矿项目申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可以用本企业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也可以通过委托地方政府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对企业或地方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存在困难的,可通过省域内跨区域流转调剂方式解决,我厅将予以积极支持,帮助协调解决。2023年以来,全省批准采矿项目用地47宗1.25万亩,其中露天煤矿项目用地4宗0.64万亩,为采矿项目,特别是露天煤矿用地保障趟出了一条新路。四是强化服务,助力煤矿产业发展。依法履职,积极做好煤矿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新立登记、已设煤矿井工转露天(或井工转露天/井工)开采方式等变更登记。强化部门协调,支持涉诉煤矿正常办理延续、变更等手续,及时解决问题、减少矛盾;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法院裁定书》(判决书),依法依规协助相关事项的执行,共同推进煤矿涉法涉诉问题的解决。同时,在厅门户网站主动公开矿业权登记、矿业权查封(冻结)等基本信息,方便社会查询。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新国发2号文精神,聚焦“富矿精开”和能源安全,进一步强化用地保障服务,按照国家和省统一安排,积极推进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报批,为采矿项目提供有力的用地规划保障;坚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指导各地积极推进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工作,大力盘活存量;进一步强化省、市、县三级联动和部门协作机制,继续做好国家和省有关采矿用地支持政策(措施)的再宣贯、再解读和再培训,保持信息共享、政策互通,共同指导各地依法合规做好采矿项目,特别是露天煤矿项目用地保障服务,推动煤矿项目快捷落地建设、按期建成运营。
国家正在全面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开的《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三十条规定了矿业用地使用规则,第三款明确:“露天开采煤炭、铝、铁、铜等战略性矿产资源占用土地,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临时使用土地;临时使用农用地的,应当经科学论证,具备边开采、边复垦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恢复种植条件、耕地质量或者恢复植被,确保原地类数量不不减少、质量不下降、农民利益有保障。”待国家正式公布实施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后,我们将严格按照新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露天煤矿用地保障相关工作。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5月22日